代理教師二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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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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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發文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字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01.05.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521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5日
    主旨: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
    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條第 3項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
    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本法施行後,依新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參加代課、代理教師資
    格得否為二招資格之疑義,本部釐明如下: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
    教育實習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依本法修正前原第 9條第 3項規定,由師資培
    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新制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尚未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發給證明單位、證明類別如
    下:
    1.依本法第 8條規定,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依本法第 9條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由本部發給)。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第2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
    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
    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
    符合本辦法第 3條第 3項第 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考量本法施行後,師資
    培育之大學及本部發給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涉及新、舊制師資生參
    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權益,請貴署惠予協助周知轄屬國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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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勞動‧工作 / 教師 ‧ 3 1
刊登:2021-11-12 ‧ 最後更新:2021-12-03

本文

在高中以下的教育體制中,可以將教師約略分為四種類型: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類型的教師在資格要求、聘任程序方面有不同規定。之後也會介紹關於工作內容與時間、薪資與獎金的不同。

學校教師的類別與資格(見圖1)

圖1 高中以下的教師該具備哪些資格?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
具備合格教師證書,教師證書的取得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採檢定制,專科學校則採審定制[1]。通過檢定或審定後,才能參加教師甄選,甄選又可分為地區聯招和學校獨招,通過甄選者由考取學校聘任,成為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除非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事由,例如犯強制性交被判有罪確定,否則學校不能任意解聘正式教師[2]。

兼任教師
原則上具備合格教師證書,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的課務,或特殊類科的課務。或者如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需要,需聘任兼任教師時,校長可以聘任具藝術專長的校外人士,此時例外不需具備合格教師證書[3]。

代理或代課教師
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可能因公差、請假或其他原因而留下課務,這時學校會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來暫代正式教師的課務(代理教師的工作時間為全部時間,代課教師則為部分時間),聘請任期3個月以上的代理或代課教師,學校需要依下列順序公開甄選[4]:

具有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

若前一種無人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可以聘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5]的教師;

若前兩種都無人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可以聘請具有大學學歷的教師。

依上述規定,只有正式教師和兼任教師(藝術才能班有例外)才需要具備合格的教師證書。在代理和代課教師的甄選程序中,學校有機會聘請已通過師資培育但不具教師證的教師,或甚至不具教師證也沒有修習師資培育課程的大學畢業生。

學校如何甄選教師(見圖2)

圖2 高中以下的學校如何甄選教師?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的聘任
目前學校甄選正式教師主要透過兩種方式: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一般稱獨招),或由學校委託所屬縣市政府代辦(一般稱聯招)。

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
依照教師法第9條規定,教師的聘任需經過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校長聘任[6],故原則上應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但自行辦理甄選需耗費相當的資源,對學校行政造成沈重的負擔,且甄選不公與內定人選等傳聞,讓大眾對學校獨招的公平性產生質疑,也讓許多學校不再自辦教師甄選,而委由各縣市教育局辦理[7]。

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教師甄選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8],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將教師甄選委託主管機關辦理,這也是地方教育局辦理聯招的法源依據。近年來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聯招,如臺北市於2021年即首次辦理高中教師聯招,期盼能解決過往獨招體制衍生的問題[9]。

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任
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任,則適用同一部辦法。其中代理或代課教師多為補足編制內教師請假所遺留的人力空缺,需求和聘期皆不固定,故實務上多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以下補充兩點較為特殊的規定。

代理或代課教師的再聘
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期並不固定,至多1年,不但造成教學現場師資不穩定,教師端也缺乏保障。因此2012年教育部修正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的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的代課或代理教師,表現優良且具有教師證者,學校可以再聘,再聘最多為2次(最長2年)[10],以解決過去某些班級年年換老師的現象。

傑出運動員的聘任
為了鼓勵傑出運動員,並保障選手生涯結束後的發展,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亦規定,符合條件的傑出運動員,經學校認定學歷、專長足以任教的話,可以不用經過公開甄選,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該運動員為代課或代理教師[11]。

註腳

  1. 教師法第5條:「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2. 教師法第13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1、2項:「
    I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II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5. 師資培育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6. 教師法第9條:「
    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II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III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IV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舒緒緯(2006),〈我國中小學教師甄選與任用制度之研究〉,《屏東教育大學學報》,第25期,頁34-35。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9. 蘋果新聞網(2021),《北市高中師首度聯合招考!6/5初試 防各校獨招黑幕》。
  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
    I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II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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