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再 利用 之 一般 事業 廢棄 物

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鐵。 2.用途:煉鋼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鋼錠、鋼胚、鑄鋼、 鑄鐵品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熔爐(指電弧爐、反射爐、高低週波爐、化鐵 爐、乾鍋爐、氧氣轉爐)等相關設備。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質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二、廢紙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 廢紙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紙。 2.用途:紙類製品原料。 3.再利用工廠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紙漿、紙類製品及其相關 產品。 4.再利用工廠須有廢紙散漿、篩選、淨漿等相關設備。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措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 煤灰 1.來源:燃煤發電廠及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底灰。 2.用途:混凝土添加材料、水泥原料、工程填地材料、製磚材料、人 工骨材及建材原料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混凝土、水泥、製 磚、人工骨材、建材等及其它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工程填地用灰,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 奉准文件向煤灰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質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四、水淬高爐石(碴)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四 水淬高爐石(碴) 1.來源:一貫作業鋼鐵廠煉鐵高爐產生之水淬爐石(碴)。 2.用途:高爐水泥及普通水泥原料、混凝土膠結性材料、陶瓷原料、 肥料原料、土木及工程填地材料等。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登記營業項目:高爐水泥及普通水泥、預拌混凝土、窯業、肥料 及其他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填地材料用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 奉准文件向一貫作業鋼鐵廠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措施。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五、廢木材(板、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五 廢木材(板、屑) 1.來源: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木材(板、屑)。 2.用途:木製品添加料、肥料原料、紙漿原料、吸油材料、燃料、製 漿原料添加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或營業項目:木製品及人造 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塑合板)、活性碳、紙漿、電木粉、酚醛 樹脂、原子碳、吸油劑、紙類製品、肥料、植栽培養土及其相關產品 。但再利用為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廢木材(板)、屑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六、廢玻璃(瓶、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六 廢玻璃(瓶、屑) 1.來源:事業機構產生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玻璃(瓶、屑)。 2.用途:玻璃、陶瓷磚製品、瀝青混凝土添加材料及混凝土添加材料 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玻璃、玻璃製品、陶 瓷磚瓦、瀝青拌合、預拌混凝土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添加材料及混凝土添加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 或廠商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廢玻璃(瓶、屑)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七、廢白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七 廢白土 1.來源:食用油製造業食油脫色製程產生之廢白土。 2.用途:水泥生料、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添加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 有機肥原料及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會、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 附設之堆肥場,或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植物性食 用油製造加工、有機質肥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但再利用為燃料者 ,不受上列之限制。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利用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添加者,廢白土添加 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0.二。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八、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八 廢陶瓷、磚、瓦 1.來源:陶、瓷、磚、瓦製造廠及事業機構產生之廢陶、瓷、磚、瓦 (屑、塊、粉)。 2.用途:陶、瓷、磚、瓦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陶、瓷、磚、瓦及相 關建築材料、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 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再利用於土木填地材料用者,應由主辦單位或 廠商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申請取用。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九、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九 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單一金屬料。 2.用途: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銅、鋅、鋁、錫及其 相關製品等。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熔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十、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 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1.來源:酒廠或酒精工廠產生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2.用途:土壤改良、飼料原料、有機肥原料及培養土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 附設之堆肥場,或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項目為:飼料、有機質肥 料及相關製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或登記具有園藝、景觀工程之事業 機構等證明文件者。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十一、廢塑膠(容器)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一 廢塑膠(容器)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塑膠(容器)。 2.用途:塑膠製品、燃料之原料、鋼鐵廠之輔助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塑膠、塑膠粒(塑 膠再生粒)、塑膠製品、高爐生鐵及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 之規定。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二、瀝青混凝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二 瀝青混凝土 1.來源: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2.用途:瀝青混凝土原料、填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瀝青拌合和及其它 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填料時,應由使用單位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工程單位申 請。 6.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道路工程熱拌瀝青混合料須經行政院頒「各 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規定審查認可之熱拌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7.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8.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9.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10.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1.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2.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三、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三 廢鑄砂 1.來源:鑄造製程所產生之廢鑄砂。 2.用途:水泥原料、道路工程級配料、耐火工程材料、混凝土填料 、瀝青工程填料、土木填築材料、磚瓦原料、鑄砂原料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瀝青(柏油)工程、工程級配料、耐火工程、磚瓦、砂石鑄 造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工程級配料或材料時,應由再利用事業機構檢具工程奉 准文件向廢鑄砂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廢鑄砂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 含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四、石材廢料(板、塊)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四 石材廢料(板、塊) 1.來源:石材開採、裁切、加工廠產生之石材邊料及下腳料。 2.用途:再製石材(板、磚、塊)原料、大理石邊料壓碎後作為水 泥或石灰石原料及道路工程級配料,花崗石邊料壓碎後作為水泥原 料及道路工程級配料,蛇紋石邊料壓碎後作為工業用蛇紋石原料、 肥料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 水泥、預拌混凝土、砂石、石材(板、磚、塊)製造、建築材料、 化工原料製造、肥料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 報備查。 十五、石材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五 石材污泥 1.來源:石材經由切割、研磨程序產生之石材污泥。 2.用途:水泥原料、固化製品(人工漁礁、消波塊)原料、海堤固 化養灘工程基材、化工原料、廢氣吸附原料、肥料原料(限蛇紋石 泥漿)。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 水泥、建築材料、化工原料製造、固化製品(人工漁礁、消波塊) 、廢氣吸附原料及其相關產品、肥料及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六 電弧爐煉鋼爐 碴(石) 1.來源:以電弧爐煉鋼方式所產生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營造、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 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 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七、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七 感應電爐爐碴(石) 1.來源:以感應電爐熔煉鋼鐵方式所產生之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八、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八 化鐵爐爐碴 (石) 1.來源:以化鐵爐熔煉鋼鐵方式所產生之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登記:水泥、預拌混 凝土、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 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九、禽畜糞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九 禽畜糞 1.來源:飼養家禽、畜所產生之禽畜糞(含經固液分離後之糞渣或 墊料)。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 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 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禽畜糞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9.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二十、菸砂(骨、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 菸砂 (骨、屑) 1.來源:香菸製造廠、菸葉加工廠所產生之菸砂(骨、屑)。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 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有機質肥料 、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 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二十一、蔗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一 蔗渣 1.來源:製糖工業製程產生之蔗渣。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之原料,動物飼料及鍋爐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飼料、土 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 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 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二、蔗渣煙爐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二 蔗渣煙爐灰 1.來源:製糖工業燃燒蔗渣鍋爐產生之煙爐灰。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之原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 、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 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三、製糖濾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三 製糖濾泥 1.來源:製糖工業製程產生之濾泥。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 、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四、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四 食品加工污泥 1.來源:食品飲料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 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 料、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五、釀酒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五 釀酒污泥 1.來源: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 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 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六、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六 漿紙污泥 1.來源:製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 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2.用途:鍋爐燃料及建築用人工骨材等。 3.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混凝土、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 材、隔間用輕質骨材或人工骨材等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 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七、畜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七 畜牧污泥 1.來源:農、牧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 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 料、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八、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八 紡織污泥 一、來源:紡織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 過程中所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殘渣污泥。但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 之原料者,限定為棉、毛紡紗業及棉、毛梭織布業(送由農民 、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者需 僅含綿、毛之動植物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之原料、建築人工骨材、磚、瓦、窯業、 水泥窯或鍋爐燃料等。 三、再利用機構資格: (一)作為有機質肥料之原料用途者:由農民、農民團體、農 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經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再利用者),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 質肥料。 (二)為建築人工骨材用途者: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 混凝土、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隔間用輕質骨材或人工 骨材等及其相關產品。 (三)再利用作為燃料用途者:未限制登記事項。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有 關法令規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另作為肥料者,應符合肥料 管理法之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二十九、廢矽藻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九 廢矽藻土 1.來源:食品加工業、酒精及酒類釀造業產生之廢矽藻土。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會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機質肥料、植 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三十、廢食用油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 廢食用油 1.來源:食品加工業、餐飲速食業產生之廢食用油。 2.用途:飼料原料、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飼料、肥皂、硬脂酸 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 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三十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一 廚餘 一、來源:餐飲業、事業機構、公眾食堂、機關團體等所產生之 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及超商或大型賣場拆掉外包裝之過期 食品。 二、用途:動物飼料、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 料等。 三、再利用機構資格: (一)作為動物飼料用途者:養豬場(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 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作為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用途者 :由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 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有機質 肥料、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四、再利用用途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做為養 豬場飼料者,應有蒸煮設備或措施;作為有機質肥料者,需具 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植栽培養土用途者,應經當地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九、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二、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二 廢橡膠 一、來源:事業機構所產生或廢棄物清除機構所收集之廢橡膠。 二、用途:輔助燃料、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橡膠製品原 料、油品煉製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 (一)作為輔助燃料用途者:水泥(具有窯爐)、電力及蒸汽( 具汽電共生設備者)、紙漿、紙類(產生蒸汽設備者)。 (二)作為建材原料用途者:水泥磚、地磚、瀝青或其他建材 替代製品。 (三)作為瀝青混凝土原料用途者:瀝青拌合和其他相關產品 。 (四)作為橡膠製品原料用途者:橡膠粉、再生膠及相關橡膠 製品。 (五)作為油品煉製原料用途者:油品、瓦斯或碳煙(碳黑) 等(具熱裂解設備)。 四、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道路工程熱拌瀝青混合料須經各機關辦 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規定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 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其再利 用為燃料者,燃燒設備及廢氣排放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有 關法令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 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 九、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 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三、茶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三 茶渣 一、來源:食品飲料業茶飲料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茶葉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工廠(作為植栽培養 土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十四、咖啡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四 咖啡渣 一、來源:食品飲料業咖啡飲料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咖啡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工廠(作為植栽培養 土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十五、廢鈷錳觸媒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五 廢鈷錳觸媒 一、來源:純對苯二甲酸(PTA) 氧化反應之廢鈷錳(Co/Mn)觸 媒。 二、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明主要產品為鈷錳 觸媒化學品及其相關產品之工廠。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理等相關 設備。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六、鈷錳塵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六 鈷錳塵灰 一、來源:純對苯二甲酸(PTA) 製程污水生物處理場污泥焚化 爐之含鈷錳(Co/Mn) 飛灰及底灰。 二、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化學品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明主要產品為鈷錳 觸媒及及其相關產品之工廠。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鈷錳觸媒製造及鈷錳塵灰處理等相關設 備。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七、菇類培植廢棄包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七 菇類培植廢棄包 一、來源:菇類培植廢棄包(包含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 。 二、用途: (一)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可作為有機質肥料及土壤改良 之原料。 (二)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經分類後,可依本署公告之 塑膠類別進行再利用。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土壤改良及植栽培養土之工廠。( 作為土壤改良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菇類培植 廢棄包之內含物及其塑膠包裝加以分類。 五、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六、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七、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八、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九、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一、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如另送往其他之再利 用事業機構進行再利用亦應一併註明)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 事業機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八、營建(建築)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八 營建(建築)廢 棄物 一、來源: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 營建(建築)廢棄物,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 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建築)廢棄物(包括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及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 屑、竹片、紙屑、瀝青、污泥等建築廢棄物及其他工程廢棄物 )。 二、用途: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 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水泥原料、磚瓦 原料等。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資格: (一)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核准設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 (二)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核准設置之營建廢棄物分類 處理場。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土石方、 磚、瓦、混凝土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竹 片、廢紙屑、廢瀝青等加以分類。 五、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方案處理,屬本署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 方式部分,依本署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 土石方,亦非屬本署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 代處理機構、再利用事業機構。其中送合法掩埋場或焚化廠部 分,所含資源性廢棄物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六、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 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七、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八、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 施。 九、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十、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 質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其作為土壤改良、植栽培養土及肥料原料等用途者,應經當地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十一、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二、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如另送往其他之再利 用事業機構進行再利用亦應一併註明)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 事業機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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