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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完成申報,申報虧損數額 300 萬 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此筆申報虧損數額可從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最後年限為何?
(A) 111 年度
(B) 116 年度
(C) 117 年度
(D)不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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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Z*ONE 小五上 (2020/11/24) 說明如下: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3F 仙仙 高三下 (2021/06/06)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間5/1到5/3...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
4F 蘇威豪 國二上 (2021/08/21) 準時申報,仍需會計師簽證或採用藍色申報書申報才能合乎盈虧互抵之規定 | |
5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1/13) 所得稅法 第 39 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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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1 下列有關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課徵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產製貨物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B)應稅貨物在廠內...
10 x
前往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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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已刪除】20 下列有關娛樂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B)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10 x
前往解題 問題詳情
19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完成申報,申報虧損數額 30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此筆申報虧損數額可從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最後年限為何?
(A) 111 年度
(B) 116 年度
(C) 117 年度
(D)不適用盈虧互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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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IZ*ONE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說明如下: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
【用戶】WIZ*ONE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說明如下: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
【用戶】仙仙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間5/1到5/3...
【用戶】蘇威豪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準時申報,仍需會計師簽證或採用藍色申報書申報才能合乎盈虧互抵之規定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39 條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租稅申報實務
申論題 | 選擇題申論題
題目一 (請直接點選題目觀看答案)
甲55歲單身,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甲108年度之所得及108年以前3年內的房地交易資訊如下:
- 108年度有薪資收入500萬元,並提出職業專用服裝相關費用30萬元,因工作需要之進修訓練費用20萬元,工作上使用之書籍及工具5萬元,皆有合法收據或憑證。
- 108年度取得乙公司分配107年度盈餘的股利所得100萬,以及丙合作社分配106年度的盈餘30萬元。
- 106年8月1日出售他於103年2月1日購進的A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都有完整的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103年2月1日土地購入價格為300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600萬元。106年8月1日土地售價為400萬元,房屋售價為570萬元,無相關費用。
- 108年10月5日出售於100年5月5日購入的B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都有完整的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該屋為甲之自用住宅。100年5月5日土地購入價格為300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900萬元。108年10月5日土地售價為500萬元,房屋售價為1,200萬元,仲介費用50萬元。甲另於108年12月18日購入C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土地購入價格為600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1,400萬元。
- 105年3月4日以1,300萬元購入D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申報移轉地價;108年5月15日以1,100萬元出售D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550萬元申報移轉地價。
級別 | 稅率 | 綜合所得淨額 |
1 | 5% | 0~$540,000 |
2 | 12% | $540,001~$1,210,000 |
3 | 20% | $1,210,001~$2,420,000 |
4 | 30% | $2,420,001~$4,530,000 |
5 | 40% | $4,530,001以上 |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高,主要考點在於薪資所得扣除成本費用之最新規定及股利所得稅二擇一之計算過程,另結合財產交易損失之盈虧互抵、舊制重購退稅及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涵蓋面廣且未曾有類似之考古題,解題需耗費較多時間且得分不易。
- 薪資所得:
若採核實減除費用,
各項費用減除上限
=500萬×3%
=15萬可減除之費用合計:
15萬+15萬+5萬
=35萬因大於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採核實減除較有利
故薪資所得
=500萬-35萬
=465萬 - 106/8/1出售A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
600萬-570萬=30萬(得後抵3年) - 108/10/5出售自用住宅B房屋,並於108/12/18購入自用住宅C房屋,因屬2年內重購且重購房屋金額1,400萬已大於出售B房屋金額1,200萬,符合舊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要件,故選擇出售B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不扣除106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適用重購扣抵之優惠而實質免稅。
- 出售A、B房屋之坐落基地之所得屬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 108/5/15出售D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係105年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
交易損失=1,300萬-1,100萬=200萬
雖無應納稅額,仍應於108/5/16至108/6/14申報房地合一稅,該筆損失得適用3年之盈虧互抵。 - 基本生活費差額:
17.5萬-8.8萬-12萬
=-3.3萬<0→0 - 股利及盈餘之課稅方式:
- 若採合併計稅:
可抵減稅額
=130萬×8.5%
=110,500>8萬→8萬
所得淨額
=465萬+130萬-8.8萬-12萬
=574.2萬
應納稅額
=[(574.2萬×40%)-829,600]-8萬
=1,387,200 - 若採分開計稅:
所得淨額
=465萬-8.8萬-12萬=444.2萬
應納稅額
=[(444.2萬×40%)-829,600]+(130萬×28%)
=1,311,200 - 綜上,採分開計稅較有利。
- 若採合併計稅:
- 108年度綜所稅之應納稅額為1,311,200元,應於109年5月申報。
題目二
- 試引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條文,說明零稅率與免稅對營業人應納或應退營業稅額之影響有何不同。營業稅應於何時報繳以及如何報繳?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其報繳規定有何不同? (12分)
- 下列為各營業人108年1月至2月的銷貨與進貨資料,試分別計算其銷項稅額與應納或應退營業稅額。(18分)
- A公司外銷貨物$100,000,相關進項金額$50,000。
- B報社銷售廣告收入$300,000,相關進項金額$200,000。
- C出版社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收入$250,000,相關進項金額$150,000。
- D公司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貨物$120,000,相關進項金額$70,000。
- E公司應稅銷貨$500,000,進貨$250,000(進項稅額$12,500),銀行利息費用$20,000,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500,000(進項稅額$25,000),購買電視一台$50,000用來酬勞員工(進項稅額$2,500)。
- F公司應稅部分銷售額$4,000,000,零稅率銷售額$1,500,000,應稅銷項相關之進項稅額$220,000,零稅率銷項之進項稅額$65,000。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適中,第(一)題針對零稅率與免稅之比較及稽徵程序等基本規定出題,應不難拿分。第(二)題共有6項計算題,需判斷是否適用零稅率或免稅規定,除第3題較冷門外,其餘計算題應屬容易,惟金額是否含稅並未註明,是本題較困難之處。
- 有關零稅率與免稅對營業稅額之影響,比較如下表: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2月為1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差異項目 零稅率 免稅 是否課稅 應稅,稅率為0 免稅 進項稅額 可扣抵 不可扣抵 申請退稅 可 不可 - 因題意未明但依部份資訊判斷,本題之銷貨與進貨金額皆假設為不含稅較合理:
- 因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應退稅額=5萬×5%=2,500(元) - 銷項稅額=30萬×5%=15,000(元)
應納稅額=15,000-(20萬×5%)=5,000(元) - 因適用免稅,無銷項稅額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及退還,故無應納或應退營業稅。
- 因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應退稅額=7萬×5%=3,500(元) - 銷項稅額=50萬×5%=25,000(元)
應納稅額=25,000-12,500=12,500(元) - 銷項稅額=400萬×5%=20萬(元)
溢付稅額=(22萬+6.5萬)-20萬=8.5萬
退稅上限=150萬×5%=7.5萬
應退稅額:8.5萬>7.5萬→7.5萬(元)
- 因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題目三
- 甲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七月制,決定於109年1月1日起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若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台幣10萬元,因應「會計年度變更」,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甲公司應如何計算及處理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10分)
- 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其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美國、大陸皆設有分支機構,該公司108年度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及國外已納稅額如下表(單位:新台幣),請分別計算乙公司108年度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扣抵上限)為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為若干?(未列計算式皆不予計分)(10分)
臺灣 總公司 | 日本分支 機構 | 美國分支 機構 | 大陸分支 機構 | |
課稅 所得額 | 1,600萬 | 300萬 | 500萬 | 600萬 |
國外 已納稅額 | - | 60萬 | 150萬 | 100萬 |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適中,第(一)題係變更會計年度之主要重點,熟稔之考生不難掌握。第(二)題係熱門考古題,雖然計算較為複雜,但只要耐心應答,應可完全取分。
- 甲公司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09/1/31前),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營所稅申報。因所得期間未滿1年,應先將該段期間之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依規定計算全年度稅額,再按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其營所稅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10萬×12/6=20萬
營所稅=20萬×19%×6/12=19,000(元) - 全部應納稅額
=(1,600萬+300萬+500萬+600萬)×20%
=600萬國內所得(含大陸)之應納稅額
=(1,600萬+600萬)×20%
=440萬台灣所得之應納稅額
=1,600萬×20%
=320萬 - 因加計國外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
=600萬-440萬
=160萬已納國外所得稅
=60萬+150萬
=210萬國外所得可扣抵稅額:
min(160萬;210萬)
=160萬 - 因加計大陸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
=440萬-320萬
=120萬已納大陸所得稅
=100萬大陸所得可扣抵稅額:min(120萬;100萬)
=100萬 - 綜上,因加計國外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為160萬元;
另營所稅為340萬元,計算如下:
營所稅
=600萬-160萬-100萬
=340萬
- 全部應納稅額
題目四
- 丙公司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8年度相關資料如下:
- 全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銷貨退回100萬元、營業成本1,400萬元、營業費用500萬元。
- 營業費用中除捐贈超過限額20萬元外,其餘費用皆未超過限額,且皆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
- 出售105年度購得之土地,交易所得計有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20萬元、土地增值稅30萬元。
- 彌補107年度之虧損200萬元。
- 109年5月10日股東會決議108年度分配現金股利500萬元。
- 109年5月10日股東會決議108年度之盈餘分配,按稅後淨利轉列10%為資本公積。
-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除上述(一)所列之外,請再說明其中兩款之規定為何?又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為何?(10分)
【解題關鍵】
本題稍有難度,第(一)題主要考點為課稅所得與財會所得之差異及房地合一稅,屬容易出題之題型,但因有題意不清之瑕疵,應先設定假設以排除爭議。第(二)題有關未分配盈餘之其他減項與漏稅罰較偏冷門,考生容易忽略而不易作答。
- 因題意未明,假設出售105年購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500萬尚未扣除土增稅30萬。
- 課稅所得
=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20萬)+(500萬-420萬)營所稅
=1,100萬×20%
=220萬 - 稅前財會所得
=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500萬-30萬)
=1,470萬未分配盈餘
=[(1,470萬-220萬-200萬)×(1-10%)]-500萬
=445萬(元)加徵稅額
=445萬×5%
=222,500(元) - 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應於110年5月併同109年度營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 課稅所得
- 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擬再列舉其中兩款規定如下:
-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未分配盈餘之漏稅罰規定如下:
- 營利事業已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 營利事業未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 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擬再列舉其中兩款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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