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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意外責任險
承保對象
- 甲類:政府機關、學校、金融業、公私企業、事務所、教堂、寺院。
- 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餐館、俱樂部、招待所。
- 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廠、遊藝及娛樂場所。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 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未滿一個月者 | 15%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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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新光產物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當您的員工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向公司求償時,
「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以讓雇主減輕相關賠償的負擔,
也可以保障受害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1.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對象為雇主,當雇主所雇用的員工發生意外職業災害事時,由保險人針對雇主所要面臨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的保險商品。 4大重點 1.保險金給付的對象為雇主。 2.僅針對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理賠,並不包括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需另行附加)。 3.在雇主無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員工或其家屬如未有提出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將不啟動理賠機制。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賠付金額,由民法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認定該理賠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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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責任保險之一種,其基本精神與一般責任保險相同,共同事項請參閱一般責任保險之常見問題。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賠不賠?
首先釐清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雇主應負什麼責任及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之範圍:
- 雇主對此事故是否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 雇主若有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那此賠償責任是否在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之內。
- 是否有加害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對受僱人在上下班期間所發生之事故,有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勞基法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是雇主職災責任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 勞委會針對職災,制定有 " 勞工傷病審查準則 " ,作為職災認定的準則;其中該準則第 4 條則規定了受僱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因此符合該條規定的上下班期間意外事故,雇主是有責任的。
惟基本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已將勞基法之賠償責任除外,因此不在承保範圍內。但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約定加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即可將勞基法之賠償責任納入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單上自負額欄內記載「社會保險優先給付或NT$2,500」是什麼意思?
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雇主,有許多同時也替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等社會保險,並負擔其部份保險費的支出,因此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事故的傷害時,可以得到勞保或健保的照顧,若雇主有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時,勞保或健保的給付亦可抵充之,所以當受僱人有受到勞保或健保的給付或補償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可將其視為雇主已經負擔自負額,但未申請勞、健保給付或是未替受僱人投保勞、健保時,則雇主必須負擔一定金額,如 NT$ 2,500,該金額即為自負額。自負額也有可能是其他金額,如NT$5,000或 NT$10,000。
另外投保時已約定雇主必須為受僱人投保勞保,但出險時實際上並未替員工投保勞保時,需視保險條款之約定,或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是雇主應自行負擔假設有投保勞保而得受給付的部份,亦即保險人理算保險金時,會扣除勞保得給付之金額。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勞動場所內執行承保工作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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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商品特色
- 1.承保因員工執行職務遭遇意外事故時,雇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最基本責任保險。
- 2.另提供各式附加險,提供雇主更全面性的保障,如:擴大承保範圍至員工上下班期間之勞基法補償責任、因雇主過失導致員工受傷可能應負刑事責任產生的刑事訴訟費用等。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死亡失能或傷害,依法(不含勞基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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