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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1.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60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
2.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3.請領手續:
(1)於生育給付申請書上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2)應備文件:
A.嬰兒出生證明書。
B.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
上述出生證明書及早、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述證明文件)及生育給付申請書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4.生育給付公式: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5.領取生育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分娩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申請書
【110.03更新】
小編要告訴大家國保生育給付的相關資訊了!
一、申請條件
女性被保險人在加保國民年金期間發生「分娩(生產)」、「早產」或「死產」之事故。
※說明
1、早產 : 懷孕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
2、死產 : 妊娠週數超過20週,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二、給付金額
符合請領資格的人,以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發放二個月的生育給付36,564元,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於104年12月18日修法為補助2個月,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三、申請流程(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一)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應備文件: 被保險人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委託書(非本人辦理需檢附)。
(二)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申報及查詢」系統申請。
(三)掛號寄件/親送至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各地勞工保險辦事處
1、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或辦事處領索取「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備註
(1)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2)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3)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
1、男性被保險人不得以「配偶生產」之名義提出生育給付。
2、若有欠繳國民年金者,可請領給付方式如下:
- 一次繳清所有欠費。
- 欠費低於生育給付金額,直接扣除欠費發給餘額。
- 分期償還:償還金額達1個月月投保金額(18,282元)起發給。
3、被保險人因同一事由,同時符合國、勞、農保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4、自分娩、早產或死產之次日起算,申請人應於5年內提出申請。
或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專線社工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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