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 民國 保險 經紀 人 商業 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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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經紀人公會

      公司資訊 公司簡介 產品/服務 福利制度 公司環境 工作機會 0

      公司資訊

      • 產業類別 : 職業團體
      • 公司位置 :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88號5樓
      • 公司電話 : 
      • 公司傳真 : 
      • 公司人數 : 8
      • 公司網址 : //www.ibat.org.tw

      其他查詢資源:

      • 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 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
      • Ptt查公司名稱
      • Google查公司名稱

      公司簡介

      一、本會由400家保險經紀人公司組成的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主要以服務會員辦理產、壽險業務員測驗、業務員相關登錄(銷售資格知取得)、教育訓練通報之轉送置產、壽險公會之作業。
      二、協助成立新公司之設立、會員公司辦理異動變更申請及紀錄等相關服務。
      三、協助主管機關之事務推廣。
      歡迎加入我們為會員服務的團隊!

      產品/服務

      公司福利

      法定項目:

      勞保、健保、週休二日、特別休假、勞退提撥金

      福利制度:

      獎金類: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保險類: 員工團保
      補助類: 員工結婚補助、生育補助

      更多說明

      旅遊補助

      注意!

      本區全部福利項目可能依不同職缺有所不同,實際職缺福利請依面試時與公司面談結果為準

      公司環境/產品

      0517 公益園遊會

      0517 公益園遊會

      0517 公益園遊會

      本公司暫時無職缺

      檢舉/反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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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自律公約訂定之目的,在確保保險經紀人行為準則,期能透過自我規範 及團體約束的力量,提供保險消費者享有專業水準以上之服務,進而使保 險經紀人之專業地位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本自律公約依據保險經紀人管 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保險經紀人應秉持嚴謹、公正、客觀之態度,善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以 確保並維護保戶之最大權益。
      保險經紀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防範利益衝突,並遵循本自律公約。
      一、依法提供專業服務,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二、對於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善盡說明之義務,使消費者充分了解保 險契約內容;且不得為不實之說明或引人錯誤,或有故意隱匿保險契 約重要事項之行為。 三、保險經紀人對保戶資料之運用,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 四、保險經紀人嚴禁與要保人或其關係人勾結,企圖詐領保險金或招攬不 實之保險;亦不得以詐取保險金為誘因,鼓吹要保人重複投保,而為 不當招攬保險,矇騙保險公司,破壞同業形象。 五、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不得對保戶做保單條款規定以外之承諾 或不實之說明,如造成保戶蒙受損失,依法要求賠償時,應依法負賠 償責任。 六、保險經紀人不得勾結要保人、被保險人或醫護人員做不實之保險契約 文件或體檢紀錄,或覓人代替被保險人體檢或偽造、變造體檢表及要 保文件。 七、保險經紀人於得知保戶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協助其辦理理賠,以期獲 得公平、合理、迅速之賠償,確保其權益。並不得與保戶或受益人勾 結詐領保險金,或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八、經營保險業務所製作之文書、圖畫及廣告文宣,應標明經紀人公司名 稱,並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不得有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或廣告 。 九、須以正當方法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不得假借不當名義方式行銷保險商 品;亦不得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讓保險費之方法招攬業務,或 有以不當之手段慫恿客戶退保、轉保或保單貸款等行為。 十、有關保險契約相關文件,應確認由保戶親自填寫並簽名,未經其同意 或授權,不得代為填寫;且不得有妨害其告知,或唆使其不告知或為 不實告知之行為。 十一、保險經紀人對於保戶需要簽署之有關文件,應確實確認簽署後,始 為保戶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十二、保險經紀人受要保人或利害關係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依定 或約定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不得有挪用或侵佔保險費之行為。 十三、除經紀人公司收受個人執業經紀人已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之保 件外,不得將非所任用之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 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或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或保險 代理人交付保險人,以共同維護公平合理之產業環境。 十四、嚴守因業務接觸之故,所獲悉客戶之資訊,更不得將此作為對外之 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十五、保險人基於風險評估及核保之需要而要求到承保處所作現場查勘, 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協助保險人辦理危險評估(損害防阻),不得阻 礙保險人至現場進行危險評估(損害防阻);且不得以直接簽單業 務脅迫保險人給付危險評估及損害防阻費用。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3月15日金管保綜字第1110491042號函,有 會員公司與醫療院所合作,以重複投保方式詐取保險金,或以此為誘因不 當招攬保險。因此除嚴禁與要保人與其關係人合作詐領保險金或招攬不實 保險外,亦應禁止會員公司以詐取保險金為誘因,鼓吹客戶重複投保,不 當招攬保險。
      保險經紀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經查屬實者,由理事會依「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自律監控委員會組織及作業準則」予以裁罰,情節重大 者並於公會網站揭露,受處分人不得異議: 一、會員公司所屬業務員未具有保險業務員資格或未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 錄證手續而招攬業務者。 二、經營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 三、於各媒體以不當字句推介保險商品或招募人才。 四、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 募人員。 五、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保險業銷售或介紹保險業務或為保險業銷 售或介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 六、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七、未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期限向各有關公會為業務員登錄變更之 申報。 八、公司或業務員使用未經往來保險公司(或所屬經紀人公司)同意之廣 告文宣等資料,或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九、所屬業務員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 十、未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暨其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及報 備。 十一、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稽核及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 調職並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十二、代理、經紀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或其他金融 商品。 十三、未於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 十四、未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暨主管機關所定之保險種類及比例對要保 人進行電話訪問。 十五、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 利益。 十六、不得以其他費用名目或以第三人名義向保險人收取金錢、物品、其 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規定。 十七、未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文宣、廣告、簡介、商 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 十八、違反本會所訂其他各項自律規範情事。
      本自律公約之訂定,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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