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 險 要 保 人 被 保 人 受益 人

2021-01-21 | 保險觀念 理賠 解約 | 182501|


在買保單前,你應該會先看看想保的保險商品的 DM,確認要買的保單後,你需要填寫要保書,如果連 DM 、要保書上的內容都看不懂,那就別提要看保單條款了,因此, MY83 將一步一步大家從保單的 DM 及要保書開始認識,從最基本的保單是屬於哪個險種、誰可以保開始說起,在這篇中,我們總共會介紹 17 個保險名詞,如果你是一個保險新手,別擔心,建議可以從這一篇開始看起哦!

目錄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有需求、才需要保險,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是誰要保保險、該找誰投保,以下是常見的四個和保險對象有關的名詞:

  1.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2. 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3. 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4. 受益人: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我們來用一張圖來簡單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而每一個保險對象所需的險種都不盡相同,在 MY83 站內主要有介紹以下七個壽險公司有承保的險種,分別為:

  1. 壽險: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多半是家人)可以領到生前約定的理賠金額。

  2. 意外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外來、突發、非疾病)時,受益人可以領到死亡或失能理賠、意外醫療理賠。

  3. 醫療險:約定被保險人因故住院時,受益人可以領到住院、醫療雜費等理賠金。

  4. 癌症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時,受益人可以按癌症種類申請到對應比例的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5. 重大傷病 / 重大疾病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疾病(詳見文章)時,受益人可申請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6. 失能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或疾病失能時,經一定時間後,可申請到一次理賠的失能保險金。

  7. 儲蓄險(非保障險種):提供儲蓄和保險雙重保障,但保額通常較低、保費卻較貴。


因為每一個險種的特性、保障範圍都不一樣,我們在個別的險種都有基本介紹,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選上面的連結了解更多哦!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保險的險種如此多樣,而每一個險種都又有各自的標題,如果一個一個找,就像大海撈針一樣,很花力氣,建議將這些名詞的意思都大致了解後,能比較快速地找到自己理想的保險商品哦!

  1. 主約:可以單獨購買的保險契約。

  2. 附約:不能單獨購買、需搭配著主約一起購買的保險契約。

  3. 定期險:保障一定年期,如:10 年定期壽險,即保障 10 年,到期後契約終止。

  4. 終身險:保障終身。通常繳費 20 年後即可不須再繳保費。

  5. 還本險:符合一定條件,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如:被保險人身故、繳費期滿或一定年限後,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費給付給受益人。

  6. 不還本險:保險契約滿期後,不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

我們想讓你知道:老人家為晚輩買保單經常出自於好意,希望傳承資產,但若事先規劃不當,很可能反生糾紛!如果確定要透過保單方式來傳承,建議還是應諮詢專業人員,才不會後來發生憾事。

閨密小玲打電話來問:爸爸已經過世多年,目前有些儲蓄險的保單要保人是媽媽,被保險人是妹妹。萬一媽媽不在的時候,這些保單保險公司可以直接理賠給3個兄弟姊妹嗎?「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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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情況多嗎?還滿多的,因為高保費的保單,父母希望有控制權,所以會當要保人。特別是過去有段時間,很流行規劃「可領3代」的保單,即:要保人為父母,被保險人為子女的儲蓄險;父母在的時候,由父母領每年的還本金,父母不在的時候由子女領,最後,被保險人子女身故時,由孫子領。看似非常完美的規劃。(延伸閱讀:保費也可以報稅,專家提醒:4大情況無法列舉扣除,身故理賠計入遺產稅)

若指定受益人且無避稅疑慮者,保險金依法不計入遺產

本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人壽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沒有被國稅局認定規避遺產稅疑慮的情況,在稅法上及民法上,保險金額都不會被計入在被保險人的遺產中。(延伸閱讀:不是每項遺產都能傳給子女!萬一有這6種情況,你將無法得到父母的慰撫金)

重點來了:如果當初被保險人是媽媽,指定受益人為兄弟姊妹3人均分。有一天媽媽不在,身故理賠金既不用列入遺產,子女也可順利領到理賠金。

BUG出現:目前要保人是媽媽,被保人是妹妹,情況就很複雜了!

被保險人是誰 直接關係到稅金

步驟1、萬一要保人媽媽過世,而被保險人妹妹還在,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就會成為媽媽的遺產,要申報遺產稅。

步驟2、更複雜的是,因為要保人過世,需要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這個例子是3位兄弟姊妹同意)才能變更要保人為被保險人妹妹。

步驟3、因為只有妹妹有這張保單,需要新的要保人妹妹去辦解約,再把解約金平均分配給大家,如果金額大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上述的複雜情況好像在拆定時炸彈,只要其中有一個步驟,如兄弟姊妹或者兄弟姊妹的配偶有意見,就會卡住、行程彼此不愉快的情況。例如被保險人的妹妹覺得,這張保單是她一個人的,但是要保人媽媽過世,其他兄弟姊妹有人不同意簽名、把要保人變更為妹妹,那麼這張保單就「卡住」,所有人都不能動用這張保單的解約金。

天下父母心都是一樣的

即使有一天,當父母不在,希望孩子們依然和睦相處、互相扶持。

您千萬不要認為,財產不多就沒有問題,因為不患寡而患不均。但也不是平均分配就是公平,每個人心中的公平,會因為付出多寡或種種情況而不同,所以人性是最難處理的。(延伸閱讀:他意外繼承長輩留下的190坪土地,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繳?)

父母留下的財產要成為留給子女體貼的祝福,需要智慧的安排,在生前尋求專業的協助與事先的溝通。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姊的保險理財小宇宙,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作者廖嘉紅擁有國家級人身及財產雙證照,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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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

【保險課徵贈與稅】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李媽媽原本想用這筆費用作為兒女出國的留學經費,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38萬,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倍,總共連補帶罰,補繳76萬。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我每年才付100萬!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萬×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相信知道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接下來,我用以下3種情形分別說明是否要繳贈與稅: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就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像這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一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為什麼?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

2.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年期養老險,快到期前4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劃?以該案例為6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而貴婦每年贈與兒子200萬,等於6年共贈與1,200萬。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以往更換要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即可,但自2020年11月起,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提醒保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須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或遺產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對業者開罰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因應國稅局要求,不少保險公司在2020年11月底調整要保人變更申請辦法。若須申請要保人變更,則應先請壽險業者出具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資料備齊後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再持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壽險業者申請變更。
壽險業者辦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依情況不同,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擇一文件:

(1)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之權利,贈予他人或移轉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文件四擇一):

  •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2)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文件三擇一):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3.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扣款或轉帳代繳,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胡碩勻(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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