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粟 1
回覆2018-12-01 07:48:55
想問一下大大,可是我跟公司休1天特休,看薪資單卻被扣了2小時的錢
我想問一下這合法嗎?
我是坐滿288的保全,我休一天特休,1天上班是12小時
但是公司說特休只能報10小時,所以我要休特休會被扣2小時的錢
這樣合理嗎
陳貽駿 0
回覆2018-04-20 12:44:25
收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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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
主 旨: | |
陳情內容: | 請問一般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一天8小時計算,所以喪假,公假,特別休假等,給付工資也是給予8小時工資。 那保全業,每日上班為12小時,這部分的工資是該給保全人員,8小時還是12小時的工資。 |
承辦人員: | |
回覆內容: | 依該指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至於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1日工資之計算,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每日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例如,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其1日工資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0核計。至其如有超過約定正常工時部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以維該等勞工之權益 勞動部 敬復 |
回覆附件: | |
郭國平 2555
回覆2017-07-12 11:23:12
答:
1.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假)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表彰勞工在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一定年限,賦予一定天數特休假之權利,勞工請特休假視同出勤,事業單位仍需給薪,即法律給予免除其出勤提供勞務義務之意。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併此陳明!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7-09 00:08:35
劉俊雄 536
回覆2017-07-08 22:14:14
只要勞動部沒有函釋說明,保全沒有特休假的情形下,保全自然會有特休假,
而依社會氛圍下,也不可能保全會沒有特休假,
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都可以清楚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保全人員特休還是有的
只是您所擔任的公司是否依法給您特休,就要特別留意,
只要有特休假,就應該在某些情形下折算工資,
若貴公司沒有給予您特休假或特休折算工資的權益,
必要時,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莫瑞斯 14911
回覆2017-07-04 08:55:50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根據勞基法第39條(節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此就如您所知,特休假是有薪假期
勞工行使特休權利,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服勞務的義務
因此特休假當然是安排在工作日
換句話說,排了特休,則特休所佔時數應從當月約定的工時中扣減
例如約定保全每月工時220小時,排了10小時特休
則當月實際出勤的工時210小時,且工資比照220小時發給
保全若工作滿240小時,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應為29,453元。
計算方式為:
23,100 / 240 = 96.25,此為正常月薪工作者每小時的最低給付金額。
一般工作者每月工作時間平均為:
365/7 = 52週又餘1天
52 * 40(每週工時) = 2080 + 8(一日工時)= 2088小時
2088 / 12 = 174(每月平均工作時間)
240 - 174 = 66小時 (保全比正常工作者多工作時數)
96.25元 * 66小時 = 6352.5元
23,100元 + 6,353元 = 29,453元
基本工資公式:23,100+96.25*(240小時-174小時)
若加滿48小時,則應再加上延長工時工資,該延長工時工資最低數額之計算式下(23,100/240*4/3*48=6,160)
即每月薪資總額應至少為35,613元,投保級距為36,300元,扣除勞健保自負額,勞保(799)、健保(無眷屬511)應為34,303元,您的工資似乎有短給。
特別休假計算,可先計算每小時工資,並回推換算為每日,其計算是如下:
每小時工資:
月工資額除以「一般工作者每月計薪時間+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平均工作時間)」
即
月工資額除以【240+(240-174)】
假定工資33,000元為正確,每小時工資為107.8元
假定每日工作為10小時的話,一日工資為1,078元。
國定假日部分計算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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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
一、基本工資規定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工資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五、112年1月1日起適用之規定數額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2,89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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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3-09
- 點閱次數:45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