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 公教 年 改 懶 人 包

年金改革爭議問題不斷,早在民國47年制訂「特別優惠利息待遇」,優惠利率保障下限18%。軍公教退撫基金與勞保的潛藏負債就有18兆,若持續施行,將拖著臺灣準備破產,「年金改革」儼然已成了迫在眉睫的世代議題。到底什麼是年金改革?又為何會牽扯到「信賴保護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與「世代正義」?

一對陳姓夫婦,兩夫妻退休後專注投資,由於兩人都是國中老師退休,每月可支領14萬左右的退休金。但他們一對子女,都在私人企業上班,每天都很努力上班,但大兒子薪水是31K,女兒則是月薪28K,兩個年輕人月薪是59K,父母親領退休金卻領140K。這一對兒女每天都努力加班,但領到的錢卻不到退休父母親的一半,這是老世代吃掉新世代活生生的案例。

「臺灣會不會變成下一個希臘?」年金改革推動以前,不少支持與反對的聲浪相互對峙,其中最廣為人知的論述,便是年金改革再不推動,臺灣將面臨嚴重的破產問題,屆時臺灣「希臘化」的可能則相去不遠。

(圖片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年金改革起源介紹

民國47年,國防部與財政部發布《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開啟了「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的制度。簡單來說,即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優待軍公教人員,將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保險養老給付存在臺灣銀行內,即可享有特別優惠利息待遇。

若依照既有制度,臺灣未來將會產生18兆元的潛藏負債,將一步步拖垮臺灣財政。前考試院院長關中曾大聲疾呼地表示「支持年金改革」,認為「如果不改革,最多5年,臺灣就會變成希臘」。

(圖片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年金改革年表

  • 民國 47 年:頒布《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軍公教人員享有特別優惠利息待遇。
  • 民國 72 年 12 月:軍公教人員優惠利率下限提高為18%,退休金月俸則是可以擁有「18%」的優存。(然而這項制度的設置,則是在軍公教人數較少、市場利率較高的年代。)
  • 民國 84 年:李登輝總統宣布,自民國84年後才成為公、教人員不適用18%政策,但民國83年(含)之前已就職者不追討。
  • 民國 95 年:陳水扁總統宣布,降低所得替代率並減少18%優存幅度,公教人員領取每月退休金(月退)者每月減少1~2萬元不等,但改革的速度卻趕不上國家財政缺口的劣況。
  • 民國 105 年:蔡英文總統當選後兌現其政見,成立了「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處理軍公教、勞工及一般國民的退休金(普通國民稱「年金」)。
  • 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法通過,確定修改「取消18%優惠」、「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退休年齡」、「改變退休金計算基準」,目的則是為了阻止軍公教退撫基金制度破產。

年金改革爭議有哪些?

年金改革爭議中,最大問題莫過於所得替代率的訂定。尤其是外界對於「所得替代率」一詞的解釋定義分歧。一方認為所得替代率之訂定,要以能維持平民水準生活需求做為標準,但依據中華民國考試院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定義,所得替代率的訂定必須「維持一定之比例,並且以退休人員每月收入是否能維持退休前一定生活水準為關鍵」。

(圖片來源:行政院)

軍公教人員反對年金改革

軍公教人員多不能接受「退休年齡增長」、「退休金減少」的處境,認為政府背棄當初的諾言,推翻先前的退休金算法。同時,影響層面遍及已退休、即將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恐怕有違反行政法的「不溯及既往」,此法立意在維持人民生活的安定性與穩定性,並也藉此規範政府不得任意侵犯人民之權益,因此也是軍公教人員據理力爭的一點。

軍公教人員也認為,政府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是因為法規突然改變,造成人民權益受到影響。因此,以國民黨為首的38位立法委員,以超過現有立委總額3分之1的門檻,行使年金釋憲案。民國108年8月23日,大法官釋憲指出:唯有軍公教人員不得轉任私校屬於違憲,其餘條文皆是合憲。

  • 「信賴保護原則」合憲:則是因為法律很可能因為時代而變得不合時宜,得擁有「更高的公共利益」才得以變動,而此次的年金改革要避免的就是年金制度破產,避免背棄了所有按時繳年金的人民。
  • 「不溯及既往」合憲:其實是軍公教人員與臺灣銀行是以「一年期」、「兩年期」來簽約,這項年改法案適用的是新法施行之後的「繼續給付」的月退所得,由於並不會追討先前已發出去的退休金,因此年金改革影響的是施行後的情況,因此與「不溯及既往」無關。

年金改革十大重點

(圖片來源: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1. 改革目標:確保年金不會在一個世代就被用盡,促進永續經營,不讓臺灣成為下一個「希臘」。

2. 終結優惠:18%存款優惠走入歷史,實現公平與正義。

3. 國際接軌: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逐年1%調降。

4. 延長投保:將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時間縮減基金收支落差,確保收支平衡。

5. 人口老化:延後請領年齡,因應人口老化問題。

6. 提高費用:逐年提高費率上限,漸進調整費率。

7. 永續經營:政府財政挹注,強化基金財務狀況。

8. 年金年資:設計可攜帶制度,跨職就業有保障。

9. 基金管理:專業化、透明化,提升投資效率。

10. 改革黨職:廢除不合理制度,將制度回歸正軌。

年金改革試算|如何試算退休金?

(圖片來源: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為了協助軍公教人員能計算自己的退休金,銓敘部於官網推出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退休公務人員可上線試算改革後領取月退金情況。並強調,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數據與計算方式仍要以最後確定方案為準。且非所有退休人員都適用此套系統,目前試算僅服務以「改革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生效」且「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適用;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及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並不適用喔~

年金改革後會破產嗎?

根據最新版本的退撫基金精算,2018年7月軍公教年金改革新制上路後首份精算報告,也是軍公教年改後的首次檢驗。這份委由擎天駒管理顧問公司所進行的退撫基金精算報告,以每年報酬率達到4%的假設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首度出現入不敷出的年度。確實可從改革前的2019年延後到2026年,至於基金累積餘額用盡,也就是所謂「破產」的年度,改革後則從原先的2031年,延後到2041年宣告破產。

「教育人員」在同樣的假設基礎下,退撫基金破產年限從改革前的2030年延後至2040年。而改革效果最明顯的是「軍職人員」,在本次精算中,只要退撫基金每年有3%以上報酬率,未來50年都沒有破產疑慮。

基於公平正義原則與世代正義,年金改革是勢在必行。當人口結構改變,各職業別年金都將面臨收支失衡的情況。若現在不伸張正義,修改年金制度,將會導致未來年輕人負擔過大。只有財務穩健、制度永續,並符合公平合理與保障弱勢,才能世代互助、包容差異。想知道更多有關年金改革的資訊?就快去訂閱今周刊吧!

各位朋友:政府以年金改革名義,恣意刪減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侵害人民財產權,希望藉此文章,正本清源,澄清謬誤。首先說明月退休所得之計算方式與支付方式:

【計算方式】:月退休所得=本俸х2х(核定之退休所得替代率)

【支付方式】:月退休所得=新制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後+其餘不足差額,至於不足差額,係以優惠存款支付方式補足。

【刪減方式】:降低所得替代率,月退休總額減少,減少部分優先刪除優惠存款支付部分,其次刪除舊制部分,新制不變。

以下茲就年金改革亂象,從法理、事理二層面說明如次:

【一、法理層面】

  1. 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是政府之雇用成本,為勞務交換所得之私人利益,非屬公益: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屬於單純勞務交換所得,純屬私人利益,且為公家之雇用成本,而非恩惠給與,不屬公共利益。既然未涉及公益,不應藉公益之名,以公權力行侵占之實。
  2. 侵害個人財產權:依據民國106年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經認定退休金屬於個人財產,自當應受憲法與民法之保障,個人財產公法也無權侵害。何以退休公務人員財產,可以公然遭受侵害?未來更將採滾動式檢討,服務公職既非義務,也非奴用,財產權益為何可以任人隨意宰割。
  3. 有違誠信,形同詐欺:退休時核定函,未述明日後退休條件會有變動,否則退休公務人員,可能有不同之判斷與選擇。如今片面重新變更退休所得給付條件,公務人員卻無「法」反悔,明顯違反誠信,形同詐欺
  4. 違背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重新調整退休所得之法律修定,追溯既往,涵蓋已退休人員,有違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5. 「政府」罔顧「雇主」責任:政府機關雖為「政府」,但對公務人員也是「雇主」,基於球員兼裁判的謬誤,不但以公權力推卸雇主責任,更假政府身分,掠奪受雇者之退休所得。反觀民間受雇者受到勞基法保障,而政府受雇者卻遭法律剝奪,致公務人員權益無「法」保障。
  6. 舊制退休金與基金無關,退休法明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所得給付(舊制部分),非基金運作,依據退休法明文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歷年來因為政府怠惰,未能依法逐年足額編列預算支應,造成之財政缺口擴大,卻要退休公務人員承擔。並以世代正義為障眼法,欺騙社會爭取支持,渾然不知政府角色與法定責任。
  7. 政府忘了新制退休基金不足部分,還有65%的提撥責任: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金提撥不足之缺口(新制部分),政府仍然應有65%責任,不但應優先提存,更應依退休法規定,負擔保證責任。豈可以刪減退休所得方式,全數推給退休人員承擔。

二、事理層面

  1. 混淆職業年金與基礎(保險)年金,逃避雇主責任:職業月退休金屬職業年金,應為雇主責任;不能與屬政府責任的基礎年金(即社會安全性質之保險年金),混為一談。並拿年金改革做藉口,假公權力任意刪減職業年金,推卸雇主責任。
  2. 配合政府精簡政策,卻成代罪羔羊:歷年來配合政府組織精簡與鼓勵退休政策(55專案等),導致退休金負擔增加的財政後果,卻要退休人員概括承擔,成為代罪羔羊,形同欺騙。
  3. 18%優惠存款係補償薪資制度不同,針對一般行政機構所給付之延遲支付所得: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僅限於舊制薪資84年以前一般行政機構退休者。凡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不得領取,例如過去84年以前服務於經建會、電信局人員。原因在於後者的薪資中已經含所有相關福利,故二者之間的薪資落差,至退休後才予補償,形成一般行政機構服務者的延遲支付所得。所以在退休後,以優惠存款方式,補償過去舊制一般行政機構之薪資差額
  4. 錯將18%優惠存款,以利息看待月退休所得計算,是依據退休所得上限比率核定,扣除新制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後,其餘不足部分(即月退休所得與月退休金缺口),則以優惠存款補足。政府便宜行事,要求台銀以18%利息方式,補足上述固定差額。並規定退休人員,依據各自的固定差額,存入相對應之本金。故18%優惠利息,並非實質利息所得。
  5. 齊頭平等,有失公平正義:退休所得刪減順序,優先刪除優惠存款,其次為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退休金,有失正義。由於優惠存款為補償一般行政機構薪資差額,屬於延遲支付所得,如果優先刪除,等同於對一般行政機構服務者之補償,也一併刪除,但其他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已經在過去任職薪資當中領走,形成先領先贏,沒領算你倒楣的現象。
  6. 基金破產責任,推由退休老人一肩扛,混淆問題與責任歸屬政府本次退休金刪減之對象,僅針對具有84年以前年資之老公務人員,所支領的舊制退休金與優惠存款,而84年以後新制退休金則無刪減。由於84年以前舊制非屬基金運作,依據退休法政府有法定支付義務。但政府長期未落實法定預算編列,更無視於財務缺口填補之義務,卻推卸諉責包裝成「基金破產說」的謊言。雖然過去數年歲入超收達5千億,仍將84年以後才成立的基金破產缺口,強迫轉嫁由84年以前非基金舊制年資者償付,等同轉嫁給一群無辜的退休老人,熟可忍孰不可忍! 
  7. 變相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已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日後不隨薪俸自動調整,實質所得將隨物價逐年上升而減少。
  8. 誤將公務人員職業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並論: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之保險金,僅能領取一次養老給付金,並無領取公保年金。至於退休所得,係依據退休所得上限比率核算,均屬職業年金。至於勞工職業年金,不但可以不用自提,還可領取勞保年金。故以退休公務人員職業退休年金與所得替代率高於勞工,做為刪減理由與藉口,鼓動階級對立。既然退休所得內涵完全不同,扭曲比較荒誕至極。
  9. 違背民主之法律原則與趨勢: 對於受雇公務人員職業年金,美國目前已經有紐約等8個州明文入憲,規定不得減少與侵害。其餘未入憲者,也有超過30個州的相關判例,分別根據各州法律,依照雇主與受雇者的契約精神,保護受政府雇用人員,退休年金不受減損與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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