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河川局 桃 竹 苗 區 轄 管 範圍 內 執行 的 前瞻水環境 計畫

因應今年汛期即將到來,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特於今(16)聯合轄區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苗栗縣政府共同召開「桃竹苗河川治理」第1次連繫會議,

會議中報告及檢討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及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各項工作,並藉由最新水情資訊及與縣府防汛相互協助支援事項,

精進各項防汛工作,有效提昇桃竹苗區域防洪安全。

   第二河川局楊局長人傑表示,近年來政府推動之治水計畫,係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共同積極推動相關工作,治水已有顯著成效。惟近年來氣候變遷,短延時、強降雨發生之機率驟增,

熱帶低氣壓豪雨雨量超過目前河川及區域排水之保護標準造成淹水。鑒於地方政府管轄河川、區域排水等,待執行治理工程案件數增加,為加速完成前揭治理工程,

故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楊局長人傑與轄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劉局長振宇、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羅處長昌傑、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蔡處長天力及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楊處長明鐃聯合主持成立桃竹苗河川治理連繫平台,

藉由此平台會議加速及精進各項治理工作,提昇防洪安全,保障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發言人:林玉祥副局長

e-mail :

辦公室電話:03-6578866#2002        

承辦單位:工務課温展華課長

e-mail:

辦公室電話:03-6578866#1101

第 二 河川局 桃 竹 苗 區 轄 管 範圍 內 執行 的 前瞻水環境 計畫

 

第 二 河川局 桃 竹 苗 區 轄 管 範圍 內 執行 的 前瞻水環境 計畫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配合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經盤點新竹市政府執行工程亮點後,訂於1129日早上10點召開新竹市全國水環境計畫推動說明會,透過辦理推動說明會,展現新竹市政府積極推動結合生態保育、水質改善及周邊地景之水環境改善,期能恢復河川生命力及親水永續水環境的具體成果。

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於新竹市影像博物館1樓國民電影廳舉行全國水環境計畫推動說明會-新竹市場次,本次說明會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政策加強推廣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之理念與願景,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新竹市區域亮點工程宣導為主題。說明會中為達成「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之目的,邀請新竹市政府、轄內區公所、NGO團體、地方社區發展協會、大專院校、民間團體及關心河川水環境相關人員約50人參與本次地方說明會。

本次說明會說明分為上、下午兩場,上午首先由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說明台灣水環境現況,並說明前瞻水環境執行流程及未來水環境發展願景;接著由新竹市政府工務處曾嘉文副處長及水環境改善輔導顧問團介紹「新竹市政府全國水環境計畫亮點計畫–微笑水岸」現階段辦理情形及藍圖,同時說明與新竹縣政府串聯所打造之新竹水環境新亮點願景。

下午於新竹市政府周邊的護城河及隆恩圳進行現地勘查參訪,並由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林正光副處長現場解說護城河及隆恩圳的歷史變遷與圳路周邊景觀工程的設計理念及經驗分享,透過辦理桃園、新竹縣及新竹市3場宣導說明會及新聞媒體的露出,展現政府積極推動防洪安全結合生態保育、水質改善及恢復水域生命力的決心,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期望透過此次說明會讓各界對全國水環境計畫之推動更進一步的了解,參訪行程於下午4時順利完成。

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發言人:副局長吳益裕

e-mail:

辦公室電話:(035322334202(0365788662002

承辦單位:規劃課温展華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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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電話:(0365788662300

第 二 河川局 桃 竹 苗 區 轄 管 範圍 內 執行 的 前瞻水環境 計畫

職稱,姓名,就職日期,主要學歷.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局長,陳健豐,110-07-16,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研究所碩士.最後更新日期:111-03-25.,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發言人:副局長許朝欽.電子郵件信箱:.辦公室電話:(02)89669870#1101行動電話:0929-525-331.承辦單位:工務課課長曹榮顯.,襄助局長、副局長綜理本局業務。1102.規劃課課長.1.水文、規劃基本資料之觀測、調查、研究及資料之統計分析與管理。2.河川整體治理基本計畫及海岸防護等之規劃。,最後更新日期:106-09-01·瀏覽人次:264·發佈單位:第十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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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姓名, 就職日期, 主要學歷.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局長, 陳健豐, 110-07-1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研究所碩士.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5. Read More

推動採購透明與互信,強化合法採購作業流程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發言人:副局長許朝欽. 電子郵件信箱:. 辦公室電話:(02)89669870#1101行動電話:0929-525-331. 承辦單位:工務課課長曹榮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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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副局長謝明昌於105年12月16日報到就職。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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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低壓環伺第十河川局「超前部署、料敵從寬」防颱等級整備應戰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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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職掌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概要: 本局依「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成立,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置秘書一人,協助 ... Read More

關於十河局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關於十河局 · 局長簡介 · 局務介紹 · 組織與職掌 · 治理沿革 · 服務電話 · 交通資訊與位置圖. Read More

首位女河川局長曾鈞敏接掌第十河川局 | 現在要去哪裡提錢

  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內政部、交通部及本部(以下簡稱各部會)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相關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本計畫目標為透過跨部會協調整合,對齊資源擴大成效,積極推動治
    水、淨水、親水一體,推動結合生態保育、水質改善及周邊地景之水
    環境改善,以加速改善全國水環境,期能恢復河川生命力及親水永續
    水環境。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三、本計畫工作項目包括「水岸環境營造」、「水岸周邊水質改善、污水
    截流及下水道改善」、「水岸環境改善結合周邊環境營造」、「水岸
    遊憩據點特色地景營造」、「野溪、農田排水、漁業環境營造及畜牧
    業污染改善」及其他行政院核定本計畫之相關項目。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核定第一次修正計畫書,修正第三點工作項目為「野溪、農田
排水、漁業環境營造及畜牧業污染改善」。

四、配合本計畫之執行,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轄區分工如下:
    第一河川局:宜蘭縣、連江縣
    第二河川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第三河川局:臺中市、南投縣
    第四河川局:彰化縣
    第五河川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第六河川局:臺南市、高雄市
    第七河川局:屏東縣、澎湖縣
    第八河川局:臺東縣、金門縣
    第九河川局:花蓮縣
    第十河川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涉中央管河川、海岸、區域排水、漁港
    等範圍,如跨不同河川局管理權責時,得由河川局協商分工。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五、本計畫補助各工作項目之採購及事務管(處)理程序,由受補助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自行審查辦理。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六、本計畫各部會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支用於
    核准之各項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七、本計畫分擔款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書所訂定各工作項目之補助比例
    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籌應。

〔立法理由〕

未修正。

  貳、藍圖規劃及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分項案件設計作業執行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縣市水環境
    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以縣市行政區域涉及水域空間為規劃範圍,
    盤點水域現況資源、評估問題及分析改善需求等,整體性推動水域環
    境空間改善規劃。
    前項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應透過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之在
    地諮詢小組作業流程進行相關課題溝通;藍圖規劃執行生態檢核、公
    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作業,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
    部水利署訂定之藍圖規劃操作指引及參考手冊等相關規定辨理。
    前項藍圖規劃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經費需求送
    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確認後,函報本部水利署提送複評及考核小組
    評定,評定結果應報請本部核定;相關經費由本計畫資本門預算項下
    補助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第一次修正計畫書增訂有關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
    規劃之規定。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藍圖規劃辦理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分項
    案件所需之設計監造經費,納入該分項案件預算內依實需核定,並應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貳章之增訂,現行規定第十七點點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十、本計畫核定分項案件之基本設計除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及各部會相關審議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評分作業會議與複評及
    考核小組評定會議意見辦理相關設計。相關規劃設計、採購及工務行
    政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機制自行審查,並依補助機關
    相關審議規定辦理後自行核定,其變更設計之程序亦同;如變更設計
    內容涉及與評分作業會議、複評及考核小組評定會議意見衝突時,應
    報複評及考核小組會議同意後始得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參、提報審核及執行
十一、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提案條件:
      (一)符合本計畫目標、適用範圍,已有完整計畫或有具體構想,
            惟需各部會協力推動。
      (二)安全無虞或已完成防災改善,或已核列後續治理工程擬併辦
            環境營造之區段。
      (三)無用地問題者。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十二、評核重點:主要評比項目包括「營運管理計畫完整者」、「地方政
      府發展重點區域」、「具生態復育及生態棲地營造功能者」、「水
      質良好或計畫改善者」、「民眾認同度」、「是否減少人工鋪面之
      採用」、「納入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精神及具體措施者」及「與前
      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其它計畫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之國土生態保
      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配合者」等。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成果
      ,研擬編訂個別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並填妥工作明細表、自主查
      核表及計畫評分表等,並依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資訊公
      開。
      前項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及各表單由本部另訂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第一次修正計畫書,增訂有關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
    圖規劃之規定及修正相關文字。

十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時間,由本部水
      利署依本計畫各期預算通過時程及推動過程滾動檢討後,統籌通知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十五、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評核程序(作業流程詳附圖):
      (一)前置作業:
            1.公民參與及跨部門溝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依據
              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達成初步規劃願景之推動水
              環境改善整體計畫,自行召開工作說明會(或公聽會、工
              作坊等形式)及辦理審查與現勘,向本計畫各部會、專家
              學者(得由水環境改善服務團之專家學者擔任)及所屬有
              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社區組織等,妥予說明
              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推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社區民眾及
              NGO 團體等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收集整合各單位意見,
              凝聚共識,並將上述公民參與相關會議紀錄(含參採或回
              應情形)納入,據以辦理細部規劃作業、研擬水環境改善
              整體計畫及完備生態檢核等相關資料。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民參與及擬編水環境改善
              整體計畫等相關先期作業經費需求,得函請本部水利署於
              本計畫經常門預算項下補助辦理。
      (二)提報作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款完成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
            等相關資料,提送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之在地諮詢小組討
            論確認,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個別水環境改善
            整體計畫透過府內機制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至少一式十五
            份於指定時間內函送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辦理評分作業。
      (三)評分作業:
            1.由本部水利署河川局成立評分委員會,局長擔任召集人、
              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邀請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之機關
              代表及由本部水利署擇選水環境改善服務團中具第十二點
              規定評比項目專長之專家學者五至八名,參與各河川局評
              分委員會議之審查及評分;並得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
              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林務局等機關與會協助提供意見。
            2.前目評分委員會議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說明,
              後辦理審查評分,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委員
              審查意見修正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會後由河川局將評分
              結果、優先順序及修正後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送本部水利
              署彙整。
            3.前目評分委員會議得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方式辦理,會
              議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不得委請他人代表。
      (四)複核評定及核定作業:
            1.由本部水利署彙整各河川局評分排序結果,考量本計畫總
              預算額度,必要時先邀各部會協調,再提送複評及考核小
              組評定後,報請本部核定。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評
              定結果與核定意見,於各部會指定期限內完成已核定計畫
              之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修正,並將相關意見參採及落實情
              形納入,送各部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內政部為營建署、交通部為觀光局、本部
              為水利署河川局)備查後,依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辦理資訊公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增訂作業流程附圖。
三、配合推動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作業及河川局在地諮詢小組作
    業流程,原第一款提報作業分列為修正規定第一款前置作業及第二款
    提報作業,並於第一款前置作業規定實質審查與現勘事項。
四、增訂第一款第2目有關辦理先期作業經費需求之補助支用科目事項。
五、評分委員會議修正由本部水利署統一擇選委員五至八名,參與各河川
    局評分委員會議,強化審查評分結果一致性。
六、增訂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林務局等機關與
    會協助提供意見,強化生態議題審核。
七、增訂評分委員會議舉行方式得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方式辦理。
八、依據本計畫推動小組任務及參照水環境建設各主軸計畫推動方式,有
    關現行規定第三款第 1目有關水環境改善核定案件送前瞻基礎建設水
    環境計畫推動小組備查之規定予以刪除。
九、其餘酌修文字。

附圖-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評核程序作業流程圖


十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之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應依
      提案及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落實辦理生態檢核、公民參與及資訊公
      開(如附表),並納入後續採購契約,辦理原則如下:
      (一)生態檢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據行政
            院核定內容,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
            態檢核注意事項,辦理整體計畫生態檢核作業,並將檢核結
            果納入各階段作業參採。
            1.視工作項目性質,辦理相關之生態及環境調查,蒐集計畫
              施作區域生態、環境、文史及相關議題等資料,據以辦理
              生態檢核作業,研擬生態環境保育對策,並應提出生態及
              環境檢核資料。
            2.生態及環境檢核資料,至少應包含生態關注區位圖、生態
              議題分析、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全對象及施工擾動範圍
              、位置、異常狀況處理計畫及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等
              附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照案件特性,述明理由
              後據以調整。
            3.每項工程均應進行生態檢核、詳細調查,掌握生態現狀,
              同時需釐清工程進行可能造成之影響,再依迴避、縮小、
              減輕、補償等生態策略,研擬對應保育措施,提出合宜之
              工程配置方案,交付承商據以施作;且工程設計及施工階
              段,水環境改善輔導顧問團及生態檢核團隊應積極介入指
              導、監督,確保以擾動最小、衝擊最低的工法施作,盡量
              降低生態影響。如有危及生態棲地者應暫停施工,待完成
              適度生態保育措施,並經補助機關同意後再施工。
            4.生態檢核結果應回饋於分項案件實施內容,確實改正,並
              建立相關審核機制,納入追蹤確認。
      (二)公民參與:
            1.辦理工作坊、座談會、說明會或現勘等,採雙向互動方式
              溝通或公私協力,並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在地民
              眾與長期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如涉及特殊
              議題時,並應邀請相關背景人員與會。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配合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召開
              相關會議外,另應依據複評及考核小組評定會議、訪查會
              議、河川局在地諮詢小組會議及各部會相關控管會議等,
              及針對外界關切或重大案件,適時召開說明會,並得增加
              工作坊、座談會等形式加強與外界溝通。
            3.公民參與所提意見,應列表彙整,回應研處情形,自行控
              管,並由各部會相關控管會議定期追蹤。
            4.指定專人擔任聯繫窗口,持續與民眾、民間團體溝通,以
              利意見交流。
      (三)資訊公開: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公開項目至少應包含水環境
              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相關推動資訊、提案及工程生命週
              期各階段相關會議紀錄(含參採或意見回應)、水環境改
              善整體計畫、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生態環境檢核資料及據
              以修正之工程內容、工程基本資料、專人聯繫窗口、意見
              交換專區及意見回應等資訊,並於所屬全球資訊網建立平
              台連結,提供查詢。
            2.相關會議,應於會後一個月內製作紀錄及審查意見辦理情
              形表,併同上述項目納入資訊公開內容。
            3.各部會應建立友善資訊平台,資訊公開項目應包含相關評
              分作業會議、複評及考核小組會議、訪查會議、河川局在
              地諮詢小組會議及各部會相關控管會議等紀錄,並建立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公開網站連結。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附表-「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提案及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應辦理之生態檢核、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事項表


十七、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若包含中央管河川、海岸、區域排水、漁港等
      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各部會得協商提報,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時,應依規定申請使用。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修正計畫酌修文字。

  肆、經費撥付、核銷及賸餘款繳回
十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其經費屬本計畫中
      央補助部分,如超過核定補助範圍或核定補助經費額度時,其超過
      部分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十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於訂約後
      三日內將決標經費等資料傳送各部會及本部水利署河川局,並應按
      月將執行進度及支用情形於每月四日送補助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為營建署、交通部為觀光局、本部
      為水利署河川局(登錄於本部專案管理入口網站))。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受補助各項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
      撥款:
      (一)採委託服務或簽訂契約者: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決標後一個月內將預算書、
              契約書或決標公告、收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等
              相關文件,函報各補助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為營建署、交通部為觀光局、本部為
              水利署河川局),依各部會分攤補助比例,分別向補助機
              關請撥發包中央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2.補助各項工作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時,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將請款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函報各
              補助機關,依各部會分攤補助比例,分別向補助機關請撥
              發包中央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五十)。
            3.補助各項工作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將請款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函報各
              補助機關,依各部會分攤補助比例,分別向補助機關請撥
              發包中央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
            4.補助各項工作驗收決算後,檢附決算相關資料(如決算書
              、水環境改善計畫分項案件:施工前、中、後相片、起迄
              點座標、整體改善面積、計畫成果等電子檔;水環境專案
              管理:成果報告書、空間成果數位影像展示暨環境教育推
              廣文宣等電子檔),依各部會分攤補助比例,分別向補助
              機關請撥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環境改善計畫分項案件各
              期請撥款時,應檢附施工照片、生態檢核成果等資料;驗
              收決算後請撥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時,其相關
              資料應副知本部水利署。
      (二)採自行辦理者,其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
            部分,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算實際執行進度所占比率
            撥付。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分標或併案招標案件,向對應
            補助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時,應詳細敘明分標或併案招標內
            容及與原核定計畫差異。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驗收、決算等作業,決算
        後如有節餘款、違約金、罰款等收入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率繳還
        補助機關。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伍、督導及考核
二十二、分項案件執行之查核及督導:
        (一)資料填報及管控:本計畫所屬各分項案件標案核定後,工
              程主辦機關應將計畫名稱、計畫歸屬編號、經費來源、核
              定經費、執行單位、預定規劃設計、發包完成日期及工程
              位置座標等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標案
              管理系統,爾後每月九日前填報截至上月執行進度,以利
              追蹤管制。
        (二)本計畫各工程契約書應規定各部會查核小組實施工程查核
              及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實施督導,並依「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扣點。
        (三)工程施工查核:
              1.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規定,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本計畫工
                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2.前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
                ,應優先進行查核。
        (四)工程督導:
              1.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督導。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
                留存紀錄備查。
        (五)受查核、督導機關備妥生態檢核、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
              維護管理等相關資料,以供查核、督導。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計畫酌修第二款及第五款文字。

二十三、複評及考核小組得實地訪查本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情形,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訪查委員,各受訪查機關應依
        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訪查機關除應將水環境改善空間發展藍圖規劃、水環境
              改善整體計畫、核定分項案件工作項目、各標案執行情形
              、評核程序各階段審查意見辦理情形、營運管理計畫、民
              眾參與情形、生態檢核情形、資訊公開等,備妥資料向委
              員說明外;本部得指定某分項案件,由受訪查機關依第十
              六點規定附表所述,就其生態檢核、公民參與、資訊公開
              及營運管理等相關工作,詳實說明執行情形。
        (二)受訪查機關應將訪查意見改善結果,依訪查紀錄所訂期限
              內函復本部並副知其他參與訪查部會,各部會倘有意見應
              於十五日內函知本部,倘無意見由本部備查。
        (三)經複評及考核小組實地訪查評等為乙等以下(八十分以下
              )之受訪查機關,應於複評及考核小組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由複評及考核小組研議是否暫緩後續批次提案。
        (四)生態檢核、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維護管理等作業內容經
              各部會(含所屬機關)相關控管、檢討會議及查核、督導
              、訪查等認定未完整,又未於指定限期內完成改善者,暫
              停其補助,於提報複評及考核小組同意並報請本部核定,
              終止或取消相關補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受訪查機關應辦理事項,配合修正計畫增訂水環境改善整體空
    間發展藍圖規劃執行相關規定,並配合修正文字。
二、依據本計畫推動小組任務及參照水環境建設各主軸計畫推動方式,現
    行規定第四款有關生態檢核等作業未於限期完成改善,暫停補助須送
    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推動小組備查之規定予以刪除。

  陸、附則
二十四、相同計畫或工程如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權責查核;已核定補助如經查為重複
        申請屬實者,應予撤銷補助。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十五、為利整體計畫執行及實際需要,本計畫辦理事項於特別條例期程
        內,需跨越至次期特別預算,得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後以一次招標或簽約方式辦理;各執行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
        應敘明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二十六、奉核定計畫之各項工作如有辦理分標、併案招標、或在原核定經
        費不變下修正核定名稱等需求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
        行核定,並於下個月填送執行進度及支用情形時修正,並主動告
        知各部會、本部水利署及其轄管河川局。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二十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未於各部會指定期限內完成發包,
        或有因用地問題無法順利執行等情形,除另有理由並報相關部會
        同意者外,將取消補助,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款
        辦理並負擔相關責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二十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列為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之
        計畫評分項目;另本部水利署得會同各部會辦理相關競賽,以提
        升本計畫成效。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計畫酌修文字。

二十九、已核定計畫項目如有取消辦理或內容重大變動時,應經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各部會函請本部水利署提送複評及考核小組同
        意後,報請本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據本計畫推動小組任務及參照水環境建設各主軸計畫推動方式,現
    行有關取消辦理或內容重大變動之水環境改善案件須送前瞻基礎建設
    水環境計畫推動小組備查之規定予以刪除。

三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所有提
      案申請計畫之初審意見(含建議補助金額)及整體計畫,請全部彙
      整送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三十一、本計畫屬經常門預算補助之案件,由各補助機關核定後報複評及
        考核小組備查。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三十二、奉核定計畫之各項工作,為因應實際執行需求,得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在核定總經費額度內,依實際滾動調整分年度經費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三十三、奉核定之各項工作,為符合本計畫資源對齊、共同推動精神,在
        核定總經費額度內,經權責部會協商認定得列為共同補助機關,
        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協商補助比例分攤,協商結果報請本部核定後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

三十四、本計畫應以具豐富生態棲地多樣性需求或補足其生態環境零碎化
        或有利文化資產保存者為優先,如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
        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規禁止事項,應立即停止該分項案件,並報
        經本計畫複評及考核小組會議同意核准免除該分項案件之評分審
        查及複核評定責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三十五、本計畫以外之其他需配合行政院相關重要政策推動之計畫,經該
        政策計畫推動程序同意由本計畫協助者,由本部水利署提送複評
        及考核小組同意後,報請本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據本計畫推動小組任務及參照水環境建設各主軸計畫推動方式,現
    行有關配合其他重要政策計畫同意協助核定之水環境改善案件,需送
    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推動小組備查之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三十六、本注意事項頒行日前,已發生權責但尚未完成之補助案件,除依
        各該契約約定執行外,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請各執行
        機關加強督導與考核。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