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wto服務貿易協定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屬於cross-border supply跨國提供服務

服務業現今已成為全球經濟體中成長最快的部門,其貢獻60%的全球產出,30%的全球就業,以及近20%的全球貿易。服務業的範圍廣泛,舉凡建築、語音郵件乃至航太運輸都涵蓋其中,不論在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的經濟中都極為重要。目前貿易談判者所使用的服務業分類表(W/120),係由關稅總署(GATT)在1991年完成,共分為12項大服務行業和155項子服務行業,12大項服務業包括:商業服務業、通訊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配銷服務業、教育服務業、環境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健康及社會服務業、觀光旅遊服務業、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業、運輸服務業,以及其他。 

服務貿易依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可分為四種供應模式。第一種供應模式為:在A國服務提供者,對在B國之消費者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並不處於同一個國境內,而是以跨越國界的方式提供服務。如美國銀行以網際網路提供金融服務(亦即e-banking)、美國律師透過電話對位於日本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或是英國學校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教育服務(亦即e-learning),這種提供服務的方式被稱之為「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並簡稱模式一。第二種供應模式為:服務提供者仍然在A國,而B國消費者到A國接受服務,亦即A國服務提供者在自己國內提供服務,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處於同一「外國境內」。如旅行、留學、至國外接受醫療服務等,這種方式被稱為「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或「境外消費」,並簡稱為模式二。第三種供應模式為:A國的服務提供者到B國投資,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處的方式,直接對B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A國服務提供者在B國提供服務。如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外國電影院在我國開設電影院,或是外國餐飲業者在我國設立分店等,這種方式被稱為「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或「商業據點設立」,並簡稱模式三。第四種供應模式為:A國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如教師、技師、律師等)到消費者所在的B國去提供服務。這部分分為兩種情況,其一為A國自然人服務提供者自行前往B國尋找工作,以提供服務;其二為A國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暫時性受雇於B國的企業,因此於B國提供服務。如第一種情況為美國教師自行來我國尋找教職,提供教學服務;第二種情況為美國教師暫時性受雇於我國的學校,因此在我國提供服務。這種方式被稱為「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或「自然人移動」,並簡稱模式四。據此,各會員必須在承諾表中呈現其所要承諾之部門別與供應模式別。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第一個國際服務貿易的多邊規則。基於過去三十年服務貿易體系的快速成長以及通訊革命創造的潛在服務貿易,促使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Uruguay Round,1986-1994)中制定出此協定之架構內容,也完成服務貿易承諾表。 

服務貿易理事會例會依GATS協定,通常會討論之議題,除特定承諾委員會、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與GATS規則工作小組所進行的議題外,較重要的議題有:(1)遵守GATS通知要求;(2)GATS第II條最惠國待遇(MFN)豁免措施之檢討;(3)GATS第VII條相互認許之實施;(4)阿爾巴尼亞(Albania)延後Albtelecom公司實施其市場開放承諾表之中的國際公共語音電話;(5)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段過渡時期之檢討(TRM);(6)電子商務;(7)秘書處服務行業文件的討論;(8)探討國際移動漫遊;(9)第八屆部長會議MC8決議對於低度開發國家服務豁免的運作等。 

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依GATS協定,處理服務貿易談判事宜。WTO總理事會在2000年2月8日決議,依據GATS第十九條(特定承諾之談判)第1項規定,為達成GATS協定之目標,會員應自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生效日起五年內開始定期談判,以達到漸進之更高度自由化,GATS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除了不斷針對國內規章和GATS規則之制定進行討論外,對市場開放之實質進展則是採取雙邊或複邊要求和回應清單方式來進行。

一、服務貿易機構 

(一)服務貿易理事會(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理事會」係依據1994年4月15日所簽署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第四條WTO之結構第五款設立。理事會應負責監督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之運作情形,履行相關協定及總理事會所指派之職責,並制定各自相關之程序規則,但須經總理事會之通過。同時,各理事會之成員應開放由所有會員代表擔任,理事會主席由全體會員選任,並在必要時召集,以履行其職責。理事會為促進本協定之運作及目標之達成,必要時得設置附屬機構,目前已設置有兩個工作小組(國內規章工作小組與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以及兩個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與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為使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事務與其他一般事務有所區別,服務貿易理事會之會議工作區分為例會和特別會議來進行,正式例會即處理一般性之事務,而特別會議則是處理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之事務。 

1. 監督GATS

服務貿易理事會負責監督之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其內容是一套具有法律執行效力之多邊服務貿易規範。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主要條文:涵蓋一般原則及義務。說明服務貿易原則應符合最惠國待遇,以及各會員之相關法規也應符合透明化與公平性之要求,亦即會員在本協定承諾開放之服務業市場要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有任何限制,惟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會員對少數部門提出最惠國待遇豁免或採取保留措施,各類豁免原則上不得超過十年且每五年應檢討一次。第二部分為附錄:有關個別服務業部門的特殊規定。為使不同性質之服務適用本協定,特以附錄方式另行規範。附錄中包括有最惠國待遇豁免之附件、提供服務自然人移動之附件、空運服務業附則、金融服務業附則與附則二、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電信附則與基本電信談判附則等八項。第三部分為各會員特定承諾表:列載各會員之市場開放及自由化承諾。因各會員之服務貿易發展程度不同,若一致要求開放各會員之服務業市場,對一國經濟自主權勢必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本協定將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及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兩原則列為特別承諾,期望透過各會員承諾與談判的方式逐步自由化,而承諾表即為各會員載明對各類服務業在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或條件。

2. GATS通知要求

服務貿易理事會例會下之各種通知項目,主要依據本協定之相關規範,通知內容涵蓋如下所示:

●依據第三條第3款有關「透明化」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S/C/N/*;

●依據第五條第7款第a項有關「經濟整合」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S/C/N/*;

●依據第五條之一有關「勞動市場整合協定」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S/C/N/*;

●依據第七條第4項有關「認許」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S/C/N/*;

●依據第十四條之一有關「國家安全之例外」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G/C/4S/C/N/*;

●依據第二十八條第k項第ii款有關「另一會員之自然人」之規定,文件編碼為 S/C/N/*;

●依據第三條第4項有關「透明化」以及第四條第2項關於「機密資訊之揭露」,文件編碼為 S/ENQ/* 。

此外,服務貿易理事會例會之會議紀錄請參閱編碼 S/C/M/* 之文件;年報請參閱編碼 S/C/* 之文件。

 (二)國內規章工作小組(The 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

1.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國內規章工作小組」(the 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 WPDR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國內規章係指資格要件、程序、核照要件、程序、技術標準等會員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為確保該等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GATS第六條責成服務貿易理事會設立適當機構制訂必要規範。 1995年3月,服務貿易理事會依據GATS第六條設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PPS),負責擬定所有服務部門中與技術標準、發放許可以及資格要件相關的準則,最後並完成「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的制訂。1999年4月26日,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PDR)成立,並取代原先已設立的WPPS,負責擬定所有服務部門中與資格要件及程序、核照要件及程序,與技術標準等措施相關的準則,以減少服務貿易障礙,避免會員藉由繁複、無效率之國內規章,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或削減該會員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

在2005年年底香港部長會議後所公布宣言附件C第5段中,賦予「會員應於本年年底前就規範外國服務提供者之學經歷資格及執業能力要求等國內規章基本要件,制定多邊準則」之任務。因此國內規章工作小組在2006年2月召開年度首次正式集會時,主席即接受會員有關提出工作時程表、談判引圖及責成秘書處彙整,製作談判背景參考資料等三項建議,加速談判腳步,並順利於7月12日提出彙整各會員提案的主席版國內規章草案,在2007年4月18日提出草案更新版本(Room Document 2639)。另外,主席亦彙整杜哈回合歷年談判結果,於2008年1月23日提出主席版國內規章準則草案(Room Document 474.08),以及2009年3月20日提出修正草案(Room Document 2160),草案中建立資格要件、資格程序、核照要件、核照程序與技術標準等五大要件之共通適用準則,另也對定義、透明化及發展議題等制定規範。

在2010年3月22日起的盤點會議中,以2009年3月之主席版文件為討論基礎,並將近一年來會員所提出之建議案,以註釋方式列於註釋版草案(Annotated Text of March 14 2010)中,該草案將有助於釐清各會員之立場,也協助界定會員可能達成共識的部分(areas of possible convergence),並提供會員達成共識之方向。根據2011年4月公佈之《國內規章現況報告》指出,草案內容可分為部分內容暫時達成協議、單一替代條文、多重替代條文等三種類型,未來之討論將以註釋版之草案為基礎,持續就爭議性問題進行協商。2012年主席推動分組進行關於「技術問題提交討論的指示性工作計劃」,2013年繼續針對由成員提交討論之技術議題和服務部門及供應模式之監管議題進行討論。

爾後,歐盟及澳洲陸續整合會員自2016年之提案建議後,共計51個連署會員(含我國,歐盟以28國計算),於2017年11月遞交國內規章文本提案。文本提案主要要求各會員應確保服務業發照程序與資格要求之明確、透明化、可預測性。然而,由於WTO會員無法於會議期間內消除會員間的歧見,故國內規章議題在WTO第11屆部長會議(MC11)未能取得實質進展。儘管如此,60個WTO會員仍於會後共同發布自願性部長聯合聲明(WT/MIN(17)/61),倡議以MC11分送之國內規章文本(WT/MIN(17)/7/Rev.2)作為談判基礎,並以公開透明方式,鼓勵邀請所有WTO會員加入,以推動國內規章多邊成果(multilateral outcome)為目標。

2.會員歷年談判重點

關於WPDR第一項工作(發展一般適用的水平規範),各會員歷年談判重點如下:(1)一般性課題:包含規章問題實例、透明化與必要性間之關聯、GATS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關係、GATS第六條第四項的範圍、行政負擔、規章之定義、聯邦/次聯邦措施等;(2)必要性課題:包含合法目的、必要性測試標準、必要性測試的「第三面」等;(3)透明化課題:包含透明化目標、事前評論條款、與事前評論條款有關之通知、現有通知規範之符合、透明化之適當水準等;(4)同等性角色課題;(5)國際標準角色課題等五大類。對於第二項重點,由於各會員的反對,在主席版草案已移除必要性測試。至於其它項重點,包括透明化議題及國際標準等項,雖然其中仍有爭議存在,尤其是許多發開中國家對於是否要以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國際標準作為國內技術標準基礎一項仍持反對立場。但從主席版草案中內容來看,以國際標準為基礎似已成為不可避免之驅勢。

WPDR第二項工作(發展專業服務之一般規範)則依兩方面進行,其一為透過會員在自願性基礎上,諮詢國內專業服務團體「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適用於其所屬服務部門別之可能性與適當性;另一方面則同時向國際相關組織洽詢「會計部門國內規章規範」適用於各該專業服務部門的可能。在諮詢國內服務業專業組織意見部分:秘書處於2003年2月修正完成各國回報情形分析表,惟目前未有更新的版本,且截至2003年2月份僅回收了17份問卷,數量甚少。而在洽詢國際組織適用可能性部分:2005年9月15日公布更新版之後至今沒有再更,WPDR諮詢22個專業組織,僅回收17份回覆,其中11個組織對會計準則的適用給予意見、1個組織給予初步意見,3個組織準備於未來提供意見,2個組織表示沒有參與此議題的興趣。

WTO國內規章近年談判進展及會員提案概況可大致歸納如表一,由表格可證明,國內規章準則之制訂是落實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不論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皆同等重視與積極參與,並且提出提案進行討論

表一 國內規章談判進展及會員提案概況

議題

已開發國家

開發中國家

一、水平規範-國內規章準則建置

() 一般議題討論

1.規章範例、準則要素

美國、日本、香港、台灣、韓國、澳紐

巴西、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印尼、菲律賓、秘魯、智利

2.透明化

歐盟、日本、美國、加拿大

3.談判形式

瑞士

4.其他-簽證及工作許可程序

哥倫比亞

5.秘書處彙整文件

1.國內規章範例清單(Job(02)/20/Rev.10

2.FTA服務業國內規章條款

3.會員國內規章提案整理

() 五類國內規章措施討論

1.資格要件

台灣

智利、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泰國、秘魯

2.資格程序

3.發照要件

台灣

巴西

4.發照程序

歐盟、台灣

5.技術標準

瑞士、台灣

墨西哥

二、專業服務業準則建置

()會員國內諮詢報告-2003年至今未有新報告

()秘書處徵詢國際專業服務業機構彙整報告(JOB(03)/126/Rev.6)諮詢22個組織,回收17份,其中11個組織對會計準則的適用給予意見、1個組織給予初步意見,3個組織準備於未來提供意見,2個組織表示沒有參與此議題的興趣

資料來源:WTORTA中心整理。

3.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文件分類

所有與WPDR談判有關之工作與文件是由WPDR與WTO秘書處負責綜理,各項報告、決議、通知等官方文件之分類與編碼,介紹如下。如欲下載文件請連結至WTO中心動態資料庫之文件搜尋系統。WPDR相關文件的編碼為S/WPDR/*(1999年4月26日以前文件多為S/WPPS/*),其下再分為建議案、會議紀錄、報告、工作文件,以及相互認証協定議題。

●建議案(Jobs)-為各國家集團或談判主席對談判架構、模式等之建議草案,多為機密文件,有特定文件編碼:JOB(年度)/*。

●會議紀錄(Minutes)-WPDR談判之正式會議紀錄,有特定文件標碼:S/WPDR/M/*。

●報告(Reports)-WPDR每年底對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報告,有特定文件標碼:S/WPDR/*以及關鍵字「report」。

●工作文件(Working documents)-WPDR談判之工作文件,包括會員建議的規範草案、會員對特定議題的提案等,有特定文件編碼:S/WPDR/W/*。

●相互認証協定議題(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Issue) - 為WPDR談判重要的談判議題,無特定文件編碼。

 (三)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The 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

「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the 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 WPGR)係服務貿易理事會於1995年成立,成立之宗旨為致力於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第十五條「補貼」之規定的談判工作。依GATS第十條規定,緊急防衛措施問題之協商結果應於WTO協定生效後三年內生效;政府採購之多邊諮商,依第十三條規定,則僅需於WTO協定生效後兩年內展開談判;至於有關補貼之協商,第十五條並未設定期限,僅要求所發展出之多邊規範應以避免補貼所造成之貿易扭曲效果為目標。因此WPGR自正式召開會議以來,最優先處理的項目為緊急防衛措施,其次是政府採購,最後才開始展開補貼規範之談判。不過,2001年3月28日S/L/93文件有關「服務貿易談判準則與程序」通過,其中第七段要求「會員應致力於特定承諾談判結束前完成GATS第六條第4項(國內規章)、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第十三條(政府採購)及第十五條(補貼)下的談判」,故為此議題設定期限。

1.緊急防衛措施(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 ESM

緊急防衛措施(ESM)為一國政府在執行WTO減讓承諾時,導致國內產業因進口增加而造成嚴重損害,得採取之臨時性救濟措施。在貨品貿易的規範中,緊急防衛機制扮演著貿易救濟的角色,不過服務貿易是否也可仿效建立本身的緊急防衛機制,則尚無定論。因為貨品貿易之防衛機制較服務貿易直接且容易,政府可在邊境直接採行阻止或限制某項危及國內產業之商品進口的措施,但在服務貿易中,跨境貿易只是四種服務供給模式之一,若於其他供給模式之下要實施ESM,不但實施概念與貨品貿易完全不同且相當複雜。所以會員就建立ESM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討論,並認為這些問題未解決之前,各項議題之討論均為空談。

WTO會員國對服務業之緊急防衛機制的定義與實行方式的立場相當分歧,且由於服務提供的模式較為複雜及服務貿易統計的不健全等因素,各國迄今對ESM仍無共識。開發中國家普遍支持發展緊急防衛機制,如東協(ASEAN)會員主張應將緊急防衛機制由貨品貿易延用到服務貿易,他們認為防衛機制可說服國內產業支持進一步市場開放,基於此東協相當積極於推動緊急防衛機制之制定,並在2000年提出非正式的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措施協定草案(此即為東協草案,ASEAN Draft Agreement),直接提出「國內產業」定義與「既得權利」問題;防衛措施適用服務形式;「類似服務」的概念;指標與標準;可採用措施;補償;特殊及差別待遇;得以正當化緊急防衛行動的情形;通知、諮商、透明化與監督機制;及其他十大議題,希望就實質內容進行討論以節省談判時間;而已開發國家則反對緊急防衛機制之建立,並懷疑緊急防衛機制是否真能促進市場自由化,例如:由於服務供給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涉及外人投資,如果允許政府採行ESM,將引發外人投資之疑慮,導致降低其投資意願,有些國家認為如此將妨礙市場進一步之開放。

服務貿易之緊急防衛措施議題已爭議超過20年,依照GATS第十條規定,ESM之協商結果應早於1998年底前完成,但WTO會員因前述原因造成立場嚴重分歧,談判期限一再展延,服務貿易理事會在最後一次延期時不再訂定明確時間,而改以不限定時程方式延長談判期限,並言明若有任何談判結果,應與目前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同時生效。緊急防衛措施議題重點工作聚焦在JOB/SERV/106中所確認的ESM核心要素,2013年倡議者建議就區域貿易協定中的ESM條款展開專門的技術討論。八個東協成員2015-2016年邀請WTO成員重新檢討他們在2007年提出關於「附件第10條條款緊急防衛措施」的建議(JOB(07)/155號文件),重申他們可就此與有關成員舉行非正式協商,並進行防衛調查的統計來源和指標技術性討論。隨後在2017-2018年WPGR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都未舉行各種會議。

2.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O政府採購協定規範之採購範圍雖然包括貨品與服務採購,但只適用至簽署該協定之WTO會員。為達成服務貿易自由化,除去各國服務之政府採購政策造成的貿易障礙,因此於GATS第十三條另行規範要就政府採購服務之事宜進行多邊諮商談判,以完成適用至所有會員之服務貿易政府採購規則。在服務貿易政府採購龐大商機的誘因下,歐盟在WPGR會議中積極推動政府採購議題談判,在2002至2006年間每年均提出規範發展方向之建議和服務貿易政府採購協定架構的文件,希望促進會員在WPGR會議中對政府採購議題的討論。

雖然歐盟致力推動政府採購議題談判,促進各國開放服務貿易政府採購市場,但部分開發中國家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政府採購之談判範圍應只包括政府採購規範透明化,不應包含市場開放。在2004年「七月套案」通過後,因為WTO總理事會決定不再對新加坡議題中的政府採購透明化議題繼續進行談判,部分開發中國家,如巴西、印度、中國等據此認為服務貿易規則之政府採購也應同時停止談判,但如歐盟、美國、加拿大等會員則表示在七月套案中涉及服務貿易談判之條文中指明要對政府採購規則進行談判。因此目前在WPGR會議中,會員主要對於GATS第十三條授權政府採購之談判範圍有所爭議,部分開發中國家甚至認為歐盟的政府採購程序相關提案並不在此回合談判範圍內。正因為有此爭議點存在,且多數國家對本議題未抱持高度興趣,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會議主席甚至曾建議將此議題由議程中移除。唯獨歐盟仍持續提案,2010年9月28日新提案包括各種主題、時程和組織,其它會員沒有主動提案。至今為止,政府採購議題仍然是歐盟在唱獨角戲,巴西針對納入最惠國待遇提出質疑,歐盟表示可以根據GATS第二條或另外發展一個政府採購最惠國待遇版本,會員也可以提出政府採購市場開放的最惠國待遇豁免項目。

政府採購在2013年的工作有兩個主要發展:第一,成員們同意討論一份關於區域貿易協定中與政府採購相關承諾範圍的WTO工作研究文件;第二,秘書處介紹2012年3月「政府採購協定」(GPA)修正通過後的主要特點以及其對服務貿易的意義。2015與2016年延續過去的討論,歐盟建議分析成員如何處理外資擁有或掌握之服務供應商在政府採購的程序,並與自己國內服務供應商採購程序比較,以確立可以從其他國家獲取之經驗。歐盟還建議秘書處進一步審查成員國在這方面的做法,特別是其區域貿易協定中所反映的做法。隨後在2017-2018年WPGR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都未舉行各種會議。

3.補貼(Subsides

依照GATS第十五條規定,基於會員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補貼會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的效果,因此會員應參與制定服務貿易補貼多邊規範之機制。但是從1996年3月開始協商補貼規範至今,會員國對於所謂會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果的補貼的定義,仍無具體共識。而如同服務貿易之緊急防衛措施多援引貨品貿易之緊急防衛概念進行討論,補貼亦引用貨品貿易補貼的概念對服務貿易的補貼規範進行內容討論,但也碰上相同的難題,亦即貨品貿易的規範究竟能否套用在服務貿易上。

2005年香港部長宣言附件C之第4(C)段中,指出會員應更致力於促進其完成談判所需之資訊交換,集中討論相關提案,包括發展出可行之服務業補貼定義。目前為加速服務貿易補貼規範談判之進展,大部分會員都認同應儘速制定暫時性補貼定義,以利會員進行補貼資訊交換。香港、智利、瑞士等會員提議以補貼暨平衡稅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中補貼定義的概念,作為制定服務貿易補貼暫行定義的基礎,此建議雖獲得大部分會員之認同。但2006年工作小組會議上,主席呼籲會員可參酌已提出正式文件會員的補貼定義資訊,或自行認定補貼定義,提出資訊交換。2007年3月7日,香港和墨西哥進一步針對政府所採取而不會遭對抗的服務貿易補貼措施,提出討論服務貿易不可控訴補貼時應關注十二項問題的文件;同年,秘書處3月27日也更新會員貿易政策檢討報告之中,有關於服務業補貼的相關資訊。

主席也於2009年提出非正式文件,列出進行補貼資訊交換之工作計畫,規劃在2010年3至7月間提交服務業補貼資訊。瑞士於2010年1月28日提出有關出口補貼準則(Disciplines on Export Subsidies)之提案(RD/SERV/4),也於2月份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進行討論。我國也於2010年9月提交資訊交換工作計畫之會員補貼資訊(JOB/SERV/1/Add.9)。補貼資訊交換係為達成GATS第15條所定之談判目的,同時也有助於會員更加瞭解服務貿易補貼之性質、各種補助形式,以及可能的貿易扭曲效果。未來該議題討論重點仍以資訊分享,以及會員所提有關補貼議題文件為主要討論基礎。 2012年成員們同意授權秘書處更新關於服務業補貼的背景說明(S/WPGR/W/25/Add.5)。關於推動補貼領域的進展,成員們無法就工作小組是否需要首先確定服務補貼造成貿易扭曲效果的具體證據達成一致意見,然後才能開始談判,並且制定多邊規則以避免這種貿易扭曲效果。秘書處2015年提出更新背景說明,部方成員表示目前還需要進行更多概念性的工作,以便了解補貼行為是如何和在那些部門中提供,以及對服務貿易可能產生什麼影響。

4.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官方文件

●會議紀錄,請參閱編碼 S/WPGR/M/* 文件。

●年報,請參閱編碼 S/WPGR/* 文件。

●各項議題之建議案與工作文件等請參閱:緊急防衛措施,政府採購,補貼。

(四)特定承諾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特定承諾委員會」係服務貿易理事會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三篇特定承諾(第十六條市場開放、第十七條國民待遇、第十八條額外承諾)之規定,於1995年4月設立(S/C/W/9)。特定承諾委員會的工作在於檢定特定承諾表之更正及改善,並於2000年4月14日採納了「特定承諾表更正或改善之確認程序」(S/C/W/84);依據GATS豁免第二條附件有關審查和終止的規定,最惠國待遇豁免談判也屬於特定承諾委員會的工作項目;為了方便會員作出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早在1991年7月10日WTO秘書處草擬MTN.GNS/W/120分類文件,將服務業分為12大項和155小項,做為會員填寫之部門別分類依據,但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和產業創新演變,造成W/120分類與現實服務項目情況脫節,所以部門分類之更新就成為杜哈回合談判之重要議題。

特定承諾委員會於2001年3月22日重新修定GATS下之特定承諾表填寫準則,3月23日由服務貿易理事會決定採用,為未來特定承諾之要求與回應清單奠定法律基礎。2002年7月16日JOB(02)/88文件建議初始回應清單編輯方式,就是從秘書處資料庫中以Word格式合併會員現存服務業承諾表之電子檔案來進行變更,首要規則是以粗體字標示任何新文字內容;以刪除線標示刪除文字;倘任何新增或刪除文字僅係技術性修改,並未改變現存承諾之範圍及實質內容時,則以粗體或刪除線,加上斜體字標示,這種編輯方式將適用於任何對現存服務業承諾表之變更和初始回應清單。2005年1月31日JOB(05)/6文件建議,延用JOB(02)/88文件變更規則,但為清楚區別初始回應和修正回應清單,所有用在修正回應清單和該清單後來的修正版之變更都必須增加上網底。2006年6月15日JOB(06)/187文件建議,編輯上建議清除第一回合修正回應清單文字的網底,然後用網底來指出第二回合修正回應清單的更改新與舊的承諾關係;第二回合修正回應清單之網底部分,係修正第一回合修正回應清單,並清除第一回合修正回應清單變更部分之網底,但保持該部分字體之格式。

特定承諾委員會主席於2004年5月25日表示,未來工作重點是分類(涉及法律、能源、郵政及專差、電信等主要服務子行業)和承諾表(涉及初始回應和修正回應清單提交、限制措施之填寫)兩大議題,另外被考慮納入討論的新議題包括承諾表修正申請程序之監督和新舊承諾之間的關係。最惠國待遇豁免議題則由部分亞洲和美洲國家於2004年9月積極倡議取消豁免下,成為討論的議題之一,不過服務貿易理事會在2005年6月24日就宣佈此檢討案結束;2010年10月重啟檢討豁免,11月密集會議按部門別、問與答和秘書處準備文件來進行,至2011年3月沒有新的取消豁免項目產生。至2017年,澳洲、香港、日本、韓國和我國要求有關會員就其最惠國待遇豁免提供提問之回覆。

2011年11月至2018年間,特定承諾委員會主要討論重點包括:

(1)新舊承諾間的法律關係:會員間就新舊承諾間之法律關係採取「替代法」一節達成共識,會員亦均認為應有防止新承諾開放的程度較舊程度倒退之措施;有關議定書(protocol)之具體文字尚無共識,主席表示會非正式地尋求會員意見。而秘書處就檢核承諾表的程序提出流程圖(Roadmap for the verification exercise),會員間就檢核程序應在巿場進入談判之前或之後意見不一,未來將於秘書處依會員之建議修改檢核流程圖後,再提交會員表示意見。

(2)承諾表分類議題,會員關注的主要部門分類議題有電腦、電信、視聽服務;公司秘書國際聯合會(CSIA)代表表示公司治理、合規及秘書諮詢服務(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liance and Secretarial Advisory Services)未明確納入到服務部門分類清單(W/120);國際貨幣基金表示在新版國際收支手冊(BPM6)中,對於製造服務是以收費基礎來處理,對於保養和維修服務之處理也有變動,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產品國際交易之處理;針對郵政、快遞、配銷、物流、法律服務交換分類的意見,也檢視了與教育、健康、旅遊和娛樂服務有關的分類問題;秘書處將會員的意見彙成背景文件(S/CSC/W/61 and Corr.1) 供討論;此外,自2014年起,針對過去20年來科技和商業的發展,委員會不斷地對於「新服務」(new services)部門相關問題進行討論。直到2017年中國大陸提出兩項問題:第一,「新服務」問題的複雜性,認為委員會應該需要針對問題進行深入檢視。第二,中國大陸認為成員國需要注意到電子商務(e-commerce)和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兩者的差別,這兩個專有名詞交互使用可能使WTO未來電子商務工作中引起誤解和混淆。

(3)承諾表填寫(Scheduling)議題:針對經濟需求測試(Economic Needs Tests, ENTs)之議題進行討論,秘書處亦依照要求更新有關經濟需求測試之背景資料(S/CSS/W/118/Add.1和Add.2)。會員討論有關模式4經濟需求測試(ENT)議題,問題涉及(1)符合有關模式4經濟需求測試的措施為何;(2)哪些元素構成評估模式4經濟需求測試的標準,及(3)如何將相關措施依據填表準則來填寫。勞動力市場測試被確定是符合有關模式4經濟需求測試的措施,但必須明確填寫其內容以符合填表準則。土耳其建議ENT工作,除了包含更新秘書處關於經濟需求測試的說明,應檢視在FTA中經濟需求測試的承諾表填寫趨勢,成員之間針對經濟需求測試的應用交換訊息,並且按照模式或部門來確定經濟需求測試標準的共同要素。委員會僅同意秘書處檢視新進成員的承諾,以更新其經濟需求測試的說明。(4)承諾表之修正(Review of the Operation of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 XXI)議題:執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S/L/80, July 1999)的程序及承諾表修改或改進的認證程序(S/L/84, April 2000)之經驗分享,2012年秘書處的背景文件(JOB/SERV/123, 26 November 2012)和主席的回應文件(JOB/SERV/131, 6 December 2012) 供會員討論。

關於特定承諾委員會官方文件包括有:

 ●建議案:文件編號JOB(*)/*。

●會議紀錄:文件編號S/CSC/M/*。

●年度報告:文件編號S/CSC/*。

● 工作文件:文件編號S/CSC/W。

(五)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1.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在1995年3月1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決議依據總理事會的程序規則進行修正以制定服務貿易理事會的程序規則,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九條附件(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附件二、金融服務承諾瞭解書)之規定,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CTFS)於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執行與金融服務貿易有關的決策,並且規劃出理事會所考量的相關計畫或建議。該委員會負責持續地檢查和監督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與金融服務相關者的執行狀況,並且為影響金融服務貿易之技術性討論和規則性發展的檢驗設立論壇。

2.主要探討之課題

近期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主要討論重點包括:

(1)第五議定書採認:原先有巴西、菲律賓與牙買加三國未採認,因其表示仍未完成國內立法程序。然菲律賓與牙買加分別在2011年3月16日和2012年10月16日完成採認,而巴西直到2016年3月18日才完成採認,故所有締約國皆接受了第五議定書採認。第五議定書是指金融服務業之特定承諾表及依據第二條所提出之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應於本議定書生效後,即取代會員原先之金融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依據第二條所提出之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

(2)技術性議題:其係針對美國所提非壽險業之貿易資訊交換提案、巴基斯坦所提科技發展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法規遵循提案(JOB(09)/107)、阿根廷、印度及南非等3會員所提金融危機對金融服務貿易之衝擊提案(JOB/SERV/9 and Add.1)、以及伊斯蘭金融,中國大陸所提金融服務貿易與發展間之關係,厄瓜多爾所提金融服務工作進一步監管措施(S/FIN/W/80 (S/FIN/W/80, 7 October 2011)等議題進行討論。此外,自2013年開始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持續以非正式方式來討論「新金融服務」(new financial services)的分類問題,由於缺乏討論,目前委員會暫時擱置此項議題。

(3)金融服務貿易最近發展:由會員們提出針對近來由於金融海嘯之影響,討論如何對抗貿易保護主義,以強化對會員貿易措施之監控工作。2014年起,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開始討論「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相關議題(S/FIN/W/88)。所謂普惠金融是有效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眾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特別是為金融弱勢族群提供金融服務和保障。成員國各自分享與交流在普惠金融方面的措施和政策經驗。2016年秘書處的背景說明文件討論了普惠金融和服務貿易障礙(S / FIN/ W/ 88/ Add.1),障礙內容包含供給和需求方的限制、監管架構不足、制度缺陷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的不足等。自2018年後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則未舉行會議。

(4)金融服務業的監管問題:2013年起,委員會開始討論金融服務業方面的管制問題(S/WPDR/W/48)。2014年至2017年間,相關的國際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以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與成員國分享國際監管改革的概況以及在金融業部門的相關倡議和政策,並且與成員國討論對於金融服務貿易的潛在影響。2015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GAFI)就其工作目標和宗旨,以及其相關職權範圍內的最新發展情況進行分享與報告。2016年委員會概述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以及伊斯蘭金融服務委員會(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Board)最近兩年的標準制定活動(S/FIN/W/90 and Add.1)。2017年國際清算銀行支付暨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金融穩定委員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報告其最近發展概況。

(5)討論WTO秘書處準備之金融服務背景資料(S/FIN/W/79 and Corr.1; S/C/W/312 and Corr.1)。

(6)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段過渡時期之檢討(TRM)關於落實金融服務貿易承諾之部分。

(7)2016年牙買加代表加勒比共同體(Caribbean Community) 促請成員國應注意降低風險(de-risking)對於該地區銀行間業務往來關係(correspondent banking)的影響。2017年牙買加代表加勒比共同體提出了相關建議草案(JOB/SERV/244)。

3.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文件分類

建議案:文件編號 JOB(*)/*

會議紀錄:文件編號 S/FIN/M/*

報告:文件編號 S/FIN/*

工作文件:文件編號 S/FIN/W/*

二、參考資料

1. 協定

- 服務貿易總協定

- 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2. 我國承諾表

-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 Revision

-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Final List of Article II (MFN) Exem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