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得退稅限額」?on 5 三月 20215 三月 2021由TD 劉天道撰寫1 則迴響 Show 營業稅若有溢付稅額,符合條件者,可以申請退稅,得退稅限額的計算方式如下:(營業稅法§39) 公式:得退稅限額=零稅率銷售額×5%+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則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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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的情況下,將前述(1)銷售貨物或勞務(2)進口貨物(3)購買國外勞務三項加以統合後,其每一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含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最後一期經稅額調整後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年終調整稅額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銷售貨物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 【2】直接扣抵法:比例扣抵法雖可避免徵納雙方對於進項用途認定之困擾,但也可能造成兼營營業人供課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亦攤入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增加其負擔。為避免此不公平、不合理,特規定:兼營營業人如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 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1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2專供免稅營業(含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者 3供共同使用者 (1)銷售貨物或勞務: 1.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 稅額-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年終稅額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淨進項稅額-當年度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進口貨物:進口時應報繳營業稅額之計算,同專營應稅之情況。 (3)購買國外勞務: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國外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國外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的情況下,將上述(1)銷售貨物或勞務(2)進口貨物(3)購買國外勞務三項加以統合後,其每一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專供免稅營業用給付額×徵收率+購買國外勞務供共同使用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進口貨物專供免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進口貨物供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專供免稅營業用給付額×徵收率+購買國外勞務供共同使用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含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含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含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最後一期經稅額調整後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年終調整稅額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銷售貨物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 【補充一】進項稅額之扣抵 (一)進項稅額除依法不得扣抵者外,其餘進項稅額究能否扣抵,端視進項之用途而定。 (1)若進項係供應稅營業用,則其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2)若進項係供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則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二)當進項之用途如無法明確區分時,只好依“銷售之免稅比例”估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因此,兼營營業人其稅額之計算可分兩種情形: (1)若未能明確區分所有進項之用途者,則採比例扣抵法:所有進項皆按比例計算可扣抵或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2)若除供共同使用部分無法區分用途者外,其餘之進項皆能明確區分其用途,則採直接扣抵法: 1、進項係供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則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2、進項係供共同使用,應按“銷售之免稅比例”計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三)進項稅額可扣抵程度,依營業人型態之不同而不同: (1)加值型營業人:可全部扣抵,但屬於營19及不符營33者仍不得扣抵。 (2)非加值型營業人、免稅營業人:全部不可扣抵。 (3)兼營營業人:依不得扣抵比例不得扣抵。 (4)查定課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等:可扣減10%。 【補充二】購買國外勞務: 係指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應納之營業稅,應由買受人繳納。 (1)個人、非營業人或依特種稅額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額按一般稅率計徵營業稅。 (2)依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1、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免予繳納。(因購進勞務所繳之稅額,同時也是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2、專供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應全額報繳營業稅: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 (3)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兼供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應依比例報繳營業稅: 1、比例扣抵法: 當期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直接扣抵法: 當期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4)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 (5)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向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勞務買受人免徵營業稅且不必辦理營業稅申報手續(營36-1) 【補充三】計徵標準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 (一)加值型營業人 1.一般銷售型態: 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運費、小費、服務費等,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此外,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非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娛樂業之營業人僅以代徵人身份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娛樂稅額,所以娛樂稅非屬營業稅稅基。 銷售額=收費額或球資 ÷(1+娛樂稅稅率+營業稅徵收率) 營業稅額=銷售額x營業稅徵收率 娛樂稅額=銷售額x娛樂稅稅率 2.特殊銷售型態: (1)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所稱「時價」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2)以物易物:以換出或換入之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其銷售額。 (3)視為銷售貨物: ①自用貨物:以時價為準。 ②贈送貨物:以時價為準。 ③解散或廢止時餘存之貨物:以時價為準。 ④受託代購:以實際代購價格為準。 ⑤委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⑥受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4)國際運輸事業:(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 ①海運:全部票價或運費。 ②空運:(i)客運:自境內承載旅客至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ii)貨運:原則:全程運費。 例外:實際承載航程運費。 (5)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6)合併銷售房地: ①於契約分別載明銷售價格,按契約所訂價格報繳營業稅。但如蓄意抬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依時價調整。 ②未分別載明銷售價格者: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份之銷售額。 (7)預收貨款: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押金利息亦屬租金收入的一部份,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9)拍賣貨物: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 (10)黃金之金飾:金飾等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因此銷售時,黃金及加工費應 分別列示銷售額。例如,金項鍊一條重4錢,當日黃金售出價格為每錢2000元,銷售 價格共10100元。加工費銷售額計算如下: 2000元×4=8000元 10100元-8000元=2100元 2100元(1+5%)=2000元 (二)總額型營業人: 1.金融保險業與特種飲食業二類屬於應自動報繳之總額型營業人: (1)一般銷售型態: 其銷售額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包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2)特殊銷售型態: 原則上準用上述加值型營業人相關之規定,並應包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惟其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之計算公式應修正為: 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2.採查定課稅免予申報之營業人(包括典當業、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規定之視障按摩業、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或因營業性質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三)兼營營業人: 兼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分別按其屬於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計算之性質,依上述規定計算之。 二、進口貨物:→進口貨物總價額 進口貨物總價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或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 【補充四】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 1.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皆為銷項;所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發生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皆為進項。 2.稅額計算非逐筆交易計算,而是按期總算。
(1)意義: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2)計算方法: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 ①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發票金額已內含稅額在內,迨次期報繳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銷售額=當期二聯式發票總金額÷(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②買受人為營業人:除經核准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每筆交易發生時,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於發票上分別載明: 銷售額=定價金額÷(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4.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固定資產及支付費用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為支付給前手之營業稅額,亦為前手之銷項稅額。 (2)中古車商購入二手車之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自然人、政府機關、毛額型營業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份不得扣抵。亦即逐輛設算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且應以該輛舊車之銷項稅額作為該輛舊車進項稅額可扣抵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