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Show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更新日期:111-01-13 財政部表示,若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九人座以下小客車,由於實際上屬於分期付款,賣性質,與一般購買自用小客車無異,稅金不可扣抵營業稅,也就是說,所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官員表示,有些營業人採取企業長租小客車方式以規避稅負,造成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而營業稅進項稅額以營業租賃的方式認定,全額提出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但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官員也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萬500
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並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後,該小客車即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上就屬於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500 元,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車買或租?租賃車之稅務解析常有客戶詢問,公司車是要採用購買還是租賃的方式,在稅務上會較為有利,希望讀者看完此篇,會得到滿意的結論。 營業稅的部分,取得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註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果購車支付105萬,其中100萬為成本,5萬是進項稅額),而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實務上國稅局則以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判定標準(譬如自用小客車) 另外,目前有些租賃業者特意將合約設計成表面上為營業租賃型態,而實質上是融資租賃,讓租賃客戶以為這樣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譬如租約到期不將車子移轉給公司,而是直接低價賣給公司負責人甚至是負責人指定的第三人),這樣的操作手法也已經受到國稅局注意。 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則較為單純,無論行照上登載之類別為何,衍生的相關支出只要取得租約及發票等相關憑證,且確實作為公務車使用,基本上都能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費用,至於可能之費用類別,列示如下:
註二: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以下係相關之解釋函令或新聞稿: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主旨: 營業人購置九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951205新聞稿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財政部970418新聞稿營業人購置依行車執照所登載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10413新聞稿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財政部990429新聞稿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殊不知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991013新聞稿廂型汽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購買休旅車已成流行趨勢,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71120新聞稿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資料來源:網路資訊與精訊聯合會計師整理 2020/11/05 歡迎聯繫我們詢問細節,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