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

1.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向監察院報備,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b.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d.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2. 公務人員因拒絕從事違反行政中立法之行為而遭受服務機關記過處分,得依下列何者請求救濟?
a.訴願法
b.行政訴訟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下列何者認定之?
a.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b.政治獻金法
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d.公民投票法

4. 張三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錄取,尚在學習訓練期間,其下列行為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不得在學習或訓練場所懸掛或標示該旗幟
b.選舉期間,不得在學習或訓練場所懸掛或標示該旗幟;非選舉期間,得在學習或訓練場所懸掛或標示該旗幟
c.因尚未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故無規範可言,由其自行決定
d.請示學習或訓練機構

5.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下列那些法規懲戒或懲處之?
a.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b.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c.公務員服務法、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d.公務員懲戒法、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6.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董事長
b.警政署署長
c.新北市市長
d.農田水利會會長

7.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僅限於政治中立
b..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
c.下班後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
d.留職停薪期間得公開為特定公職候選人拜票

8. 依我國現行法令規定,下列何者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a.法官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c.審計長
d.法務部長

9.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下列那段時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a.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b.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c.選舉委員會發布候選人名單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之日止
d.選舉委員會發布候選人名單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1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治團體,係指依下列何者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者
b.政黨法
c.政治獻金法
d.人民團體法

11.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法定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得兼任縣市長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得在自己辦公桌放置自己支持之特定公職候選人旗幟
c.得利用出差時,邀請部屬參與自己所屬政黨之助選活動
d.得加入自己認同之政黨,並於非上班或非勤務時間散發所屬政黨文宣品

12.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在那段期間,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a.自登記競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b.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至就職日止
c.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d.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13.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與該公職候選人之關係為何者不在此限?(1)配偶(2)兄弟(3)(4)岳父母
a.1234
b.123
c.12
d.14

14. 下列人員,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國立大學依法僱用之人員
b.國立高中之軍訓教官
c.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
d.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15.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以電話指示要求支持某政黨推薦之公職候選人,得向下列何機關提出檢舉?
a.廉政署
b.銓敘部
c.法務部
d.監察院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