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5-25 | 點閱數: 1013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四)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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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 三、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 四、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五、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 七、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 八、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九、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 十、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 十一、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 十二、教師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十三、教師借調期間,其兼職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七點至第十一點規 十四、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 十五、各級學校依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