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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警語 +

《單筆換匯注意事項》

  1. 本功能服務時間為24小時,若您於國外進行交易,實際交易時間以台灣時間為主。
  2. 本行於營業日15:30以後與非營業日可受理的換匯交易,單筆換匯金額限等值美金8,000元(含)以下,且各幣別須在本行換匯限額內。除此之外的換匯交易,皆請您於次一營業日之09:00~15:30再執行。
  3. 提醒您,執行投資、繳費或其他公司機構提供之指定轉入帳號,請您注意轉入幣別。
  4. 非營業時間之匯率波動恐較大,請盡量於營業日之09:00~15:30換匯。
  5. 提醒您,您設定的約定轉入帳號將於約定次日始生效,已生效之帳號將顯示於「選擇約定轉入帳號」清單中。
  6. 臺外幣與外幣間不同幣別轉帳單筆最低交易金額限等值美金30(含)元。若您有低於等值美金30(含)元之不同幣別轉帳需求,請於營業日之09:00~15:30洽分行辦理。
  7. 新臺幣與外幣間轉帳當日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美金50萬(不含)元;外幣轉帳如轉入他人帳戶,當日累計交易金額(含轉出及轉入金額)不得超過等值美金30萬(含)元;另若透過帳戶進行人民幣換匯交易,每人每日最高上限為2萬元人民幣。若於營業日銀行系統換日後或非營業日執行本項交易,則該筆金額將累計至次一營業日之交易金額。
  8. 新臺幣、日圓輸入金額以元為單位,其他幣別小數點請以『.』字號輸入(如一百點六八元,請輸入100.68)。
  9. 無居留證或官員證之外籍人士均無法透過網路銀行辦理外幣轉帳(含預約)交易,敬請臨櫃辦理。
  10. 風險說明:外幣投資及外幣存款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客戶應自行承擔各項有關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價格、匯率、政治、國家的風險),以及客戶自行將領回所投資的外幣兌換為新臺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遭受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本行並不分擔損失或為任何收益保證,因此您需依您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以決定是否承作外幣存款及外幣投資。外匯交易及相關商品需遵循法令規定,另本行將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存款保險範圍內辦理外幣存款保險,惟投資人仍需承擔本行的信用風險。
  11. 本行臨櫃提供之外幣現鈔買賣的幣別為美元、港幣、日圓、歐元、人民幣、澳幣及英鎊,實際現鈔可兌換面額及限制請依兌換當時分行提供者為準。
  12. 申報義務人辦理線上結匯,不得化整為零規避申報、故意不為申報、或不實申報。
  13. 若遇市場劇烈波動,本行將保有暫停換匯交易之權利,暫停交易時間,悉依本行公告為準。
  14. 透過自動化通路、分行櫃檯及客服中心的交易匯率,以實際交易當時確認之匯率為準。

《定期定額注意事項》

  1. 新增或異動(限未到期)定期定額換匯交易設定,需於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24:00前設定完成。(例:扣款日為6/18(二),欲異動扣款金額,則需於6/17(一)24:00前完成異動設定)
  2. 定期定額換匯交易之交易時間及適用匯率,悉依本行於指定交易當日營業時間內之實際作業時間之匯率為準,申請人不得指定,若有優惠則另行公告之。
  3. 申請人(限本國自然人及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茲以本人於本行開立之帳戶向本行申請定期定額兌換交易,並授權本行依上述設定內容執行。
  4. 申請人得指定自次一營業日起開始依上述設定條件辦理換匯交易;指定交易日(含扣款執行迄日)若遇假日或當月不存在之日期(例如2/30、4/31),本行將遞延至次一本行營業日執行交易,且同一營業日同一幣別組合僅執行一筆交易,若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致指定交易當日上午暫停受理換匯交易時,本行得不進行該交易,且不遞延至次一營業日執行該交易。
  5. 臺、外幣間兌換之金額依前條約定之匯率兌換後,每筆最低金額須達新臺幣一仟元,當日累計最高不得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不同幣別外幣間兌換之金額依前條約定之匯率兌換後,每筆最低金額仍須達新臺幣一仟元,但不受上述當日累計最高金額之限制。另涉及買、賣人民幣交易時,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金額,分別累計後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倘擬進行之交易將違反上述限額規定,本行得不進行該筆交易。
  6. 如交易當日申請人之扣款帳戶內金額不足致扣款失敗,縱使申請人於當日本行受理外幣存款之營業時間內將款項補足,本行於當日仍不進行該筆扣款交易,倘申請人仍有兌換外幣之需要時,須自行透過其他方式辦理。如連續扣款失敗、交易當日如因該筆交易進行後將違反上述第5點限額規定致無法進行交易,合併累計達三次後,本行將停止扣款,存戶如欲繼續進行定期定額換匯交易,應重新設定。
  7. 如申請人指定換匯之存款帳戶,因法院扣押、經通報設定為警示帳戶等情形致本行無法依上述設定條件辦理換匯交易時,該設定視為終止。
  8. 申請人願遵照法令及本設定有關約定辦理,並無條件接受本行依申請人指示進行之交易。如有任何損失(例如匯兌損失…等),皆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概與本行無涉。
  9. 申請人辦理涉及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如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重大,本行應沖正該交易,並不再受理申請人辦理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

《智動GO警語》

  • 智動GO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本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信託契約。

《信用卡警語》

  •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本行ARMs指數+加碼利率(5.97%~13.47%);上限為15%,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金額X3.5%+150元,循環利率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其他費用請上 www.ctbcbank.com 查詢

《基金警語》

  1. 基金(包括具有定期配息之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
  2. 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3. 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4. 投資前應詳閱風險預告及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可至本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基金資訊觀測站或本行網站下載。
  5.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6.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委託投資ETF或其他基金)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另委託人在持有基金期間,受託人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可至受託人(即本行)網站 (www.ctbcbank.com)查詢境內ETF及其他基金之通路報酬,路徑分別為個人金融>基金/投資>ETF/境外股票介紹>訊息公告>信託報酬揭露及個人金融>基金/投資>基金介紹>訊息公告>基金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揭露查詢。其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亦可至該網站及路徑查詢。
  7. 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則申購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0%~1.06%的分銷費(按基金日平均淨資產價值計算),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分銷費依各基金公司而有不同,請參考本行後收型基金投資費用暨特約事項及各基金之投資人須知),另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需額外支付。
  8. 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9.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10.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該部位可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並可能因而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11.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12.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指數型基金或募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應留意相關風險。
  13.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不含經金管會核准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或交易之境外ETF)如有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者,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雖可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又投資人須留意中國市場之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14. 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15. 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投資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6.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應募人(即投資人)資格及投資範疇與淨值提供頻率皆與公開募集之基金有所不同,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該基金之投資說明書並確認已充分了解贖回規定及潛在之各種風險。
  17. 另類投資型基金(Alternative Funds)之投資策略與一般傳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同,其投資策略較為靈活,投資標的較廣泛且極有可能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另類資產,且另類投資型基金如屬保本型基金,投資人須持有至基金到期,方可依其保本率保本。投資人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另類投資型基金之投資風險並詳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投資注意事項》

  • 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以下簡稱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境外REITs等有價證券,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具投資風險。本行(受託人)受託投資之ETF、境外ETF、境外股票(含境外特別股)及境外REITs符合相關規定及函令所訂之範圍及條件,惟不代表絕無風險且不保本不保息,委託人(兼受益人)須自負盈虧,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此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當有價證券遭遇解散、清算、移轉、股權分割、股權合併(或反分割)等情事,均由委託人(兼受益人)承擔。此外,舉凡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有價證券借貸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追蹤誤差風險、折溢價風險、匯率風險、稅務風險、評價風險、衍生性商品槓桿部位風險、其他風險,均係攸關有價證券價格(或淨值)波動之重要因素,委託人(兼受益人)於委託投資前須一併注意。對於委託人(兼受益人)所委託投資之前述有價證券,受託人與發行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盈虧,亦不保證最低收益,委託人(兼受益人)申請買進前均應詳閱風險預告及公開說明書且慎選投資標的,亦可上本行(即受託人)網站(https://www.ctbcbank.com/)查詢上述相關風險之說明,路徑為 個人金融 > 基金/投資 > ETF/境外股票介紹 > 交易須知與常見問題 > 風險。

《債券投資注意事項》

  • 債券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具投資風險。本行(即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債券符合相關規定及函令所訂之範圍及條件,惟不代表絕無風險且不保本不保息,委託人(/兼受益人)須自負盈虧,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此外,舉凡市場風險、信用風險(/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提前終止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交割風險、匯率風險、稅賦風險、匯兌風險等,均係攸關債券投資之價格波動重要因素,委託人(兼受益人)於委託投資前須一併注意。對於委託人(兼受益人)所委託投資之債券,受託人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盈虧,亦不保證最低收益,委託人(兼受益人)委託買進債券前均應詳閱風險預告及公開說明書且慎選投資標的。前述各項風險請詳閱「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債券特約事項暨風險預告書」及「債券產品內容說明書」有關產品相關投資風險等說明,或於本行(即受託人)網站(https://www.ctbcbank.com/)查詢。路徑為 個人金融 > 基金/投資 > 債券介紹 > 交易須知與常見問題 >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