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姓男子前年8月間將機車停放在新竹市光復路二段前方人行道上,警方以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製單舉發,經裁罰600元,陳男不服認當時白線仍清楚可見,旁邊也有其他合法停車格有機車停放,雖市府函復該停車格已黑漆塗銷,法官則認塗銷不完全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陳男指出,前年8月14日下午3時,將機車停放至新竹光復路二段前方人行道上畫有停車格的白線內,因當時白線仍清楚可見,旁邊也有其他合法停車格有機車停放,以致誤導他認為該處可停車。 台南市交通局表示,陳男當時在新竹市光復路二段前方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人行道)停車,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裁處罰鍰600元,並無不合。案發後,陳男不服申訴,經新竹市警二分局函詢新竹市府交通處,函復警局指該機車格是該處2019年1月26日註銷在案,可知該機車停放地點已非屬機車停車格,而是人行道。 然而,新竹交通處檢視警方所附照片,函復二分局,指該註銷機車格所採用的黑色路線漆及原有的車格線均已脫落,非該處註銷車格標線的工法,若因此衍生人行道違停疑義,請分局依事實據以判定。 台南地院檢視現場照片,認該違規地點處的人行道,之前曾繪設有白線機車停車格,後以黑漆塗銷,因年久失修而黑漆掉落,但仍留有斑駁白漆,且依稀可見到人行道停車格的形狀。雖對比其同路段機車停車格的清晰白實線,違規地點處的白實線並不明顯。
但考量我國公路機關維護道路標線的積極性,常見有道路上標線斑駁難認的狀態,所以違規人行道殘留的斑駁白實線殘漆狀態,讓一般駕駛人誤認為屬於合法停車格狀態,因此主觀上難認陳男有何可非難性或可歸責性,自不具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故意或過失。 台南地院指出,道路主管機關註銷違規地點處的車輛停放線的註銷手段有所欠缺,致使陳男在該處停車,舉發單位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並盡速報請道路主管機關清除該車輛停放線殘留白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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