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 年金

保險年資:

幾年

又幾個月:

幾日:

老年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指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不包括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之年資)。

目前月投保金額(元):

(97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17,280元,104年1月起調整為18,282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試算結果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每月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下二式依規定擇優計給:

(1)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9年1月起,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加計金額為3,772元,每月領取金額(元)=

105年1月至108年12月,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加計金額為3,628元,每月領取金額(元)=

(2)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適用於下列2之(2)情形者)

104年1月起,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每月領取金額(元)=

舉例說明:

王老先生於41年10月1日出生,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2年,王老先生在5年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自其年滿65歲的當月(即106年10月)起,每月可領取的金額按照以下二種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6年10月起,每月領取金額=(18,282×2×0.65%)+3,628=3,866元
109年1月起,每月領取金額=(18,282×2×0.65%)+3,772=4,01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106年10月起,每月領取金額=18,282×2×1.3%=475元

  • 相關規定:

(1)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A式: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
  4.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5.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總額前。
  6.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7.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8.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9.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以B式發給。
 

(3)月投保金額於97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17,280元,104年1月起為18,282元;以後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前往查詢)
 (4)A式加計金額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以後每4年會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

  •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金額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老年 年金

註: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①高壓室內作業。
②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 給付標準: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減給老年年金: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 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和延後請領者,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計分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

  1. 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772(自109年1月1日起)元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 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選A式:
    (a)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b)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開辦後至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98年1月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例:

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772(自109年1月1日起)元+18,282元×0.65%×35年=7,931元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8,282元×1.3%×35年=8,318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8,318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772(自109年1月1日起)元+18,282元×0.65%×11年=5,079元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8,282元×1.3%×11年=2,614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5,079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772(自109年1月1日起)元+18,282元×0.65%×8年=4,723元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8,282元×1.3%×8年=1,901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723元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或勞保年金開辦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例1:大雄現年55歲,其勞保累計年資已逾27年。如大雄於勞保年金開辦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上述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給付金額可採用A式計給。

例2:若大威現年53歲,於96年1月16日勞保退保,勞保年資20年,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日)仍未再加入相關社會保險,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則其於年滿65歲時,得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惟若其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因大威勞保年資已超過15年,應自其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逕自國民年金保險退保,且其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僅得採用B式計給。


問五:為何100年6月29日修正放寬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對象中,針對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者,須按月以3,000元累計達原領總額後才能領取?

答:按該等民眾所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及「公保養老給付」,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部分保費,且是類民眾於退休時,所領取之「一次退休(職、伍)金」亦是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其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同屬政府預算支應。然為照顧未獲適足保障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國家財政負擔能力,故現行法令已放寬該等民眾可以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惟須針對金額較少之「軍保退伍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而非針對金額較高之「一次退休(職、伍)金」總額進行累計計算,已屬從寬之規定。


問六: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目前係以勞保局為單一窗口,被保險人可直接向該局提出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事宜。
例:大民曾經有16年的勞保年資,於國保開辦時加入國民年金,該勞保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其於年滿65歲,若同時符合請領國保及勞保之老年給付條件,則可向單一窗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的老年年金給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後,再合併發給大民。


問七: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八:被保險人出國後得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只要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即使被保險人出國後,仍得於年滿65歲時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惟若因出國而除籍,如果符合請領年金的條件,請領時要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每年要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須經符合規定的機構或團體驗證或認證。


問九: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32年10月1日以前出生)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或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例:大中的父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母親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400萬元以下,而兒子大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國民年金保險實施時其父親、母親年滿65歲,兩人是否可以請領國民年金?

答:大中的父親、母親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已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列之各款情事,自得依規定請領每月新臺幣3,772元(109年1月1日起),與其兒子大中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無涉。


問十:若97年10月1日時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惟至65歲時如符合請領敬老津貼之資格,是否仍可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000元?

答:『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1日起即已停止適用(自97年9月30日廢止)。國民年金開辦前未滿65歲,因資格不符而無法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者,於65歲雖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領資格,但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已停止適用,所以無法再請領敬老津貼3,000元。


問十一: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故其於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故其於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並切結實際居住。另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如為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及第6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1項第5款規定之限制。

問十二: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情形中,何謂『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答:所謂『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最高金額者。例如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達補助最高金額,即符合本條規定,而非指收容安置所需全部費用。


問十三: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條件者,應如何申請?

答:

  1.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因有自動銜接機制,故無須再提出申請。
  2.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雖未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但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領取條件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金融機構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3)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要檢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鎮、市、區)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如屬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的房屋,要扣除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的公告現值時,要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建物謄本及實際居住唯一的房屋的「切結書」。

問十四: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可以同時請領嗎?

答:同一期間如果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僅得擇一申領。


問十五:國民年金實施後,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後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退保,對於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否會有影響呢?

答:國民年金法並未規定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不得再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以,勞保退保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若符合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規定,仍得繼續領取每月新臺幣3,772元(自109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