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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住宅火災(基本地震險)投保率只有37%多,大部分民眾買房都靠貸款,且許多人一生的積蓄就投注在房產上,為避免火災、地震、淹火及氣爆造成房屋(抵押品)損失,產險業者表示,除了投保住宅火險(地震基本險)之外,依自家需求提高保障金額或者投保住宅綜合險以守護家園及家人。
買房貸款時,銀行一定會要求貸款民眾為房屋投保住火及地震等基本保險,許多民眾以為配合貸款銀行也幫忙投保就好,並沒有仔細了解住宅火險的保障內容,當發生事故發生時,才發現該保障理賠房貸後,什麼都沒有剩,甚至房子沒有了,每個月還要付房貸。
和泰產險表示,在規劃住宅險時,可考慮保居家綜合保險,因一般居家綜合險會將基本的住宅火險、地震險、居家竊盜損失、日常生活居家責任保障全部囊括。如地震基本保險需房屋全倒或半倒才予以理賠,居家綜合險可將輕損地震保障項目納入專案。
各家產險推出居家綜合險保障內容不一,如有的產險推出的居家綜保險,包括機車火災事故、住宅災害費用補償、家事代勞等等;有的包括因火災、爆炸、居家竊盜導致信用卡、證件遺失,有理賠相關的重置費用。
為了使消費大眾能獲得充分保障,產險公會研訂住宅火險投保動產時自動擴大承保範圍(裝潢修復費用),已於110年4月1日實施。國泰產險表示,針對投保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之30% 納入保障,最高保額是新臺幣80萬元,倘若民眾認為保額不足,建議可適度提高動產保額。
產險業者提醒,投保居家綜合保險時,第一要足額投保,依建築物造價投保相應保額,也記得將裝潢納入計算;第二動產也要保,將家電及家具等動產一併規畫進來,讓意外損失降低獲得更完整保障,第三依需求附加不同險種,居家綜合保險對於颱風、洪水等天災造成的損失通常補償費用不多,若害怕此類情形發生,可附加颱風洪水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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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時承保火災及地震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一次保障兩種潛在風險。
2.建築物採「重置成本」計算保額,理賠無須扣除折舊。
3.自動承保部分動產、竊盜、第三人責任、玻璃損失、颱風洪水災害損失,保障範圍增加,無須加收保費。
4.額外費用補償包括裝潢修復費用、清除費用、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生活不便補助金。
住火(居綜)改版說明_20210401起生效
保單條款_安達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_20210401起適用
保單條款_居家綜合保險(台新)_20210401起適用
保單條款_居家綜合保險(保經)_20210401起適用
保單條款_居家綜合保險(渣打、星展)_20210401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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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火災保險
都會人口稠密地段的大廈,大樓越蓋越高,一棟建築物可以生活了N個家庭。另外屋齡 高的公寓,更可能因管線老舊久未更換隱藏更多的危險,旺旺友聯提供您完整的商品資訊,服務人員提供您貼心的建議,請讓我們一起守護您、與您重要的家人與夥伴。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住家綜合保險
- 家庭綜合保險
- 住宅內動產火災及竊盜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商品特色- 本保險除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另有多樣的附加保險可選擇投保,提供更多的保障內容。
住火附加險類別如下:
1.擴大地震險
2.超額颱風及洪水險
3.第三人意外責任
4.地震超額保障保險
5.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6.承租人火災責任保險
7.寵物意外補償費用
8.超額竊盜險
9.租金損失險
10.水漬險
- 住宅火災保險: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竊盜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責任。 - 住宅玻璃保險:
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住宅火災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5.冰雹。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除外責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9.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住宅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1.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2.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3.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4.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5.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6.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7.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8.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不保事項: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3.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4.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5.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6.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7.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8.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住家綜合保險
商品特色- 本保險單提供更優質內容另含地震輕損保障更完整。
1.財物損失保險不動產與動產保額可自由調配)
2.第三人責任保額彈性運用(財損和體傷共用保額)
3.地震輕損附加條款
- 財物損失保險:
1、 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機動車輛碰撞。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 竊盜。
因前述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住宅玻璃保險:
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輕損地震損失保險:
1、地震。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 共同不保事項:
1.凡全部或一部份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及其內動產,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 點,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或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但為家庭手工副業者,不在此限。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7.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8.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9.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但經特別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 財物損失保險不保之動產:
1.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2.各種動物或植物。
3.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4.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5.承租人、訪客之動產。
6.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7.古玩、藝術品。
8.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9.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10.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11.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 第三人責任保險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或代售之不動產,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代人保管或代售之動產,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品、酒類、迷幻劑、毒品或其它類似違禁品之影響或因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4.因保險標的物住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因對外供應食物或銷售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6.凡因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7.保險標的物住所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從事專門職業、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槍械所致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1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3.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1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之停車間或停車設備所致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對所發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 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1.本保險契約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述之事故。
2.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3.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4.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5.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6.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7.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8.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9.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10.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11.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12.冰雹。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3.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4.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5.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6.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7.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8.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輕損地震損失不保事項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家庭綜合保險
商品特色- 本保險除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另有多樣的附加保險可選擇投保,提供更多的保障內容。
- 財物損害保險: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引起之煙燻。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竊盜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責任。 - 住宅玻璃保險:
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因在保險標的物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且領有牌照之機車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標的物(建築物)周圍50公尺範圍內及該保險標的物(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以及該標的物(建築物)之社區專屬機車停放區,遭第三人惡意縱火或發生火災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第八十八條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 財物損害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5. 冰雹。。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除外責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9.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住宅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1. 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2.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3. 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4. 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5.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6.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7. 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8.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不保事項: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3.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4.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5.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6.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7.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8.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 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6.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已掛牌之機動車輛、航空器、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槍械所致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品、酒類、迷幻劑、毒品或其它類似違禁品之影響或因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9.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險人因對外供應食物或銷售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從事專門職業、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12.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13.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之停車間或停車設備所致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對所發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14.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15.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16.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17.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內動產火災及竊盜保險
商品特色- 本保險單提供擁有、使用或管理住宅建築物內動產之人士保障。
住宅內動產火災及竊盜保險附加險如下:
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航空器墜落
- 機動車輛碰撞
-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之危險事故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冰雹。
七、各種放射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九、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十、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十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十二、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十三、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十四、因電腦病毒或駭客行為所致下列之損失者:
(一)資料、程式或軟體之毀損或滅失;
(二)資料無法取用,軟體、硬體或積體電路之功能故障;
(三)前兩款所致之營業中斷損失或附帶損失。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皮草。
八、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