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83條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83條 主旨:有關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83條條文案,業經本府110年2月5日府法綜字第1103005274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並轉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于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第15條原條文明訂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規定住宅區種別之深度及深度比,且最小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 為解決住宅區建築物受限於後院深度比規定須逐層退縮,造成建築量體規劃設計不合理之課題, 放寬住宅區後院深度比之檢討範圍為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深度五公尺範圍。 修正後條文調整為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且其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但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超過深度五公尺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0年12月30日修正)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977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市政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面積一000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前條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如下: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規模,訂定 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 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在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第三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 在第四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在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內得為第四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 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五公尺,第二種住宅區 住宅區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其高度比之計算如下: 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深度不
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其最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臨接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 第一種住宅區內之建築物須留設側院。其他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側面牆壁設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 住宅區鄰幢間隔計算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但同幢建築物相對部份(如天井
在第一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第二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內得興建工業大樓。但應合於下列規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二.0,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 商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深度不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 商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不含法定騎樓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 商業區內建築物供戲院、劇院、電影院、歌廳或夜總會使用者,應依
前項等候空間不得占用法定空地面積。其與依法留設之出入口空地及 前條第一項各類使用之等候空間合併設置者,得依下列規定放寬設置 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 在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 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工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 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最小淨深度不得 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
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側面牆壁設有門窗者,須設置側院,其寬度不得小於三 各種工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 在行政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行政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行政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行政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
行政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加天井部分)之距 在文教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文教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文教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
文教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一.0倍,並 在風景區內得為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風景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風景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
風景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地形及砍伐樹木。 在農業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前項第一種及第二種建築物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三五%,且第一種建築面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 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但為管理、撫育所必要者,不 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在保護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 保護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或市政府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 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前項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 河川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 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00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 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經市政府認定應予保護之樹 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除應予綠化、設置遊憩設施及明顯永久性標誌外, 前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但都市計畫
前項各公共設施之管制不予規定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 公共設施用地應符合目的事業法令及都市計畫書圖指定目的之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八,並比照第十二條、第十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不包括停車空間、花架及涼亭)須分別設置
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
說明: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下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行政區及文教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 農業區及保護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 公共設施用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 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 適用本自治條例後,不符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區分為下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 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自治條例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重建者,建築基地之 不合本自治條例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照畸零地 電信、電力、郵政、瓦斯、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突出地面之設施,與公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停車空間、通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予綠化 建築物地下層之間,於不妨礙地下管線之埋設及無安全之虞且經市政 本自治條例所稱附條件允許使用者,其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由市政府 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留設無頂蓋之公共 本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保存歷史街區及歷史建 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捐獻或回饋得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點擊) #土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市區建地#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危老重建時程獎勵縮水 5/12起遞減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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