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銓敘部表示,並非部分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 銓敘部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對於公務員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適用對象等規定,已全面檢討。這也是服務法自民國28年(1939年)制定公布後,至今83年首次全文修正。 銓敘部指出,這次服務法修正,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就業務性質特殊的輪班輪休公務員,針對其特殊性及差異性,設計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原則下,分別訂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 銓敘部表示,這是建立此類人員合理框架性規範的開端,之後仍須仰賴相關權責機關就輪班輪休公務員的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再予合理規定,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精神。 銓敘部表示,這次修法也將公務員服從義務明確具體化,以及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包含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不須經機關許可;並檢討修正經營商業範疇,適度修正公務員投資規定,同時就公務員就職時,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增訂緩衝期間。 銓敘部指出,修法也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同時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這並非如部分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銓敘部特此澄清。 銓敘部強調,基於公營事業機構發展需要,以及審酌教師工作性質,不因其兼任行政職務後,對其本職從事教學及研究任務有所差異,修法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訂。 相關留言本分類最新更多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全面檢討並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兼職限制跟適用對象等規定。銓敘部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108年11月29號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公務員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 工時改革聯盟認為,這次修法結果在法律層次上補正授權法規,但仍未納入健康工時、合理補償的基層團體訴求,將持續要求基層參與,制定相關工時原則跟監督機制。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監事 Dumas Temu(黃約農) 說:「包括我們這一些工時的法律上面的基礎跟行政上面的原則,儘量去蒐集基層公務人員或是基層員警的意見,然後希望能夠有機會跟行政單位來進行討論。」 有學者指出,修法之後顯然是想透過授權,把戰場拉到下一階段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內容,也就是針對各類輪班輪休人員勤休規範由相關權責機關制定、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規定。學者建議參考其他國家的排班方法、人員數量與勤務內容,絕不能維持現狀,能否制定符合大法官框架規範要求,將是下一階段重點。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表示:「我覺得未來可能要面對這個問題,真正達到大法官在釋785號的要求,就是我們輪班制公務員,例如消防員他的健康權的問題,妥適地安排整個工作時間乃至於休息等等。不能在現有的工時模式,繼續跟現在一樣。」 林佳和呼籲主管機關,應多聽取基層聲音,達成共識創造雙贏。工時改革聯盟也強調,後續若行政機關跳票,預計發起下一波工時改革修法運動。 責任編輯:鄭群騰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另外,此次修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修法後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關於公務員工作時數,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的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而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而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此外,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則不在此限。 而此次修法後也放寬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但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則不得為之。 更多 TVBS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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