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被 保 人 不同 人 被 保險 人 死亡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多非短期契約,民眾可於投保前瞭解相關稅捐問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23 更新日期:2022-05-23 點閱次數:13603

不少民眾都會為家人投保保單,但如果生前沒有做好交代,去世之後很可能會造成繼承人無所適從。最常見的是民眾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在要保人去世之後,可能衍生出3種需要繼承人處理的情況。

一、申報遺產稅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累積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辦理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了保單後續權利行使,繼承人可以透過變更要保人手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

變更要保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包含所有共同繼承人同意簽名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也要附上保單、要保人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以及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另外,因為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辦理要保人變更時,也要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是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成功變更要保人。

三、遺產未完稅、保單未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保單會轉為「自動墊繳」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當保價金被扣完時,保單就會轉為停效。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因此,當原要保人身故時,最好盡快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去做變更要保人手續、繼續繳交保費。

如果保單被停效後有意要讓保單復效,在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繳清欠繳保費,就可以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未滿2年的停效保單,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重新體檢,若是體檢未通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

另外,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會直接終止契約,保單永久失效,也不得再申請復效。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繼承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子女,以後可能就要付出更大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處理保單規劃或是後續繼承事宜,以免造成漏報稅或是失去保障的問題。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 李瑞瑾)

24 January

要保人死亡,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之保單,保單價值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數筆保險,請問該保單是否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陳先生的父親所遺之保險,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未有前揭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陳先生父親為要保人,其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故要保人死亡時,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保單之權利價值,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故親屬之投保狀況,親人往往不清楚,納稅義務人如欲查明被繼承人投保狀況,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www.lia-roc.org.tw/)下載「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及備齊相關文件,寄送到壽險公會申請提供被查詢人的投保資訊,以利正確申報遺產稅。

  • 遺產稅
  • 稅局釋示

媽媽過世,壽險保單竟被課贈與稅?連保險業務員都忽略的小細節...一定要看!

撰文:陳佩儀

小明今年40歲,是一名保險業務員。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額型壽險,受益人是小明,因此媽媽過世後,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沒到一個月後,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便向小明詢問,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

小明憤憤不平說:「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我們也沒有觸犯實質課稅原則,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雖然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但身故保險金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申報最低稅負,想不透怎麼會多了一個贈與稅呢?」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小明爸爸是要保人、媽媽是被保險人、小明是受益人這樣的安排,會有以下3種稅負問題:

1.遺產稅:

若爸爸先過世,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2.贈與稅:

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小明領取身故保險金後保單契約就此結束,但 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 ,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將連補帶罰。

3.所得稅:

民國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若小明到的身故理賠金,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併入小明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所得稅。

吳鎔任說,實務上,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330萬元的人不多,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前提下, 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財經好讀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受益人取得前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是否尚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Q:要保人陳君即為被保險人及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及躉繳鉅額保費,並指定其孫子王君為受益人。王君取得保險公司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除30,000,000元後,剩餘10,000,000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惟上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嗣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是否能申請因1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溢繳退稅款?

A: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就上揭案例,保險公司給付上開死亡人壽保險金40,000,000元,既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陳君遺產課徵遺產稅,另王君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4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若對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有溢繳稅款情形,則可申請退稅。

更新日期:107-11-06

據近期報章所載一案例:「甲君在2007年至2013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隨後甲君在2015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兩個孩子,並另外贈予兩孩子現金合計220萬元,供孩子們繼續繳納保費。國稅局指出,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兩孩子,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贈與兩孩子,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要件,經國稅局查核,在要保人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約689萬元,加計現金贈與並扣除贈與免稅額後,依法應補稅68.9萬元。」

早期,許多父母進行保險規劃時,一開始往往以自己為要保人,負擔繳納保險費用。但當子女長大後,許多父母會透過變更保險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往往卻忽略了箇中的稅務風險。也因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09年11月17日以財北國稅徵字第1090037976號發函予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其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於受理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人壽保險公司於受理變更要保人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證明書,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之罰鍰。

到底「變更要保人」時有什麼應注意的地方呢?我們又能如何因應以降低稅務負擔呢?就讓本文來協助讀者進一步瞭解其內容及相關規定。

原要保人生前申請變更要保人,注意萬萬稅

目前現行保險法規中,雖未有條文明定「保單為要保人之資產」,惟依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可見要保人可以處分保險利益。又,要保人可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將保單解約,取回解約金,可見保單係屬要保人的資產。另,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允許要保人以保單契約為抵押物進行貸款,可見保單契約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並對保單擁有所有權。是以,要保人於繳納保費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要保人依保險契約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在前文所提到之案例中,甲君以其自身為要保人購買保險,續後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其子女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依規定減除220萬之免稅額後,申報計算贈與稅

此外,若變更要保人之行為係發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要保人變更之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該贈與行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中「視為遺產之贈與」之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原要保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可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另外須特別注意,在前文所提到之案例中,如甲君沒有進行要保人變更,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進行保險給付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中計算(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在民國95年以後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未來領取的保險給付皆須計入受益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因要保人先身故而必需變更要保人,遺產稅申報勿遺漏

為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於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9款中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保險法的規定下,以被保險人壽命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課稅。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若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理賠給保單受益人,保單效力就結束了,不會有需變更要保人或保單價值準備金需計入要保人遺產的問題。

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之保單,可能發生要保人早於被保險人死亡,且因被保險人尚未死亡而未發生理賠事由,保險仍持續生效。此時,該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是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若要變更要保人,需全體法定繼承人的同意。於要保人死亡時,因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要保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要保人之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即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亦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仍應按要保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

我們的觀察及建議

近期因投資理財之方法越趨多元,各種型態的保險推陳出新,若想透過保險移轉的方式將資產移轉予子女,需要特別留意保單之性質及相關稅法規範,並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負,避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回到前文所提到之案例討論,如擬透過保單進行財富傳承,那麼有什麼方式可降低稅負負擔?在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因每位贈與人每一年度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可減免,建議可善用此租稅優惠,如擬投保生存金給付的儲蓄型保單,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和要保人應為同一人,避免要保人變更可能被課贈與稅;否則,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下可能被課最低稅負。故可以將子女指定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至於子女每年度繳納保費之資金來源,則由父母在每年免稅額度內(父母各有220萬元之免稅額)贈與子女現金用以繳納保險費,以減輕相關之稅負負擔。較複雜個案,仍建議讀者應諮詢稅務專業,以保障財富傳承不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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