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 640205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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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5)532-3941   傳真機號碼 : (05)534-9419  免費服務電話 : 0800-55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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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分局:632204雲林縣虎尾鎮光明路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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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分局:651006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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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 (05)783-6146 免費服務電話 : 0800-78696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時,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延緩課徵,以出售農業用地個案為例,若買方在取得該筆土地後,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再將該筆土地移轉給他人,則稽徵機關將會一併課徵前後2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因此並非實質免徵,請民眾留意。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2種。第1種同樣為延緩課徵,而非實質免徵,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後續該筆土地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進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如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須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土地增值稅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處理期間除週六、日外,得配合延長之。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網站文件使用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ODF文件應用工具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聯絡資訊:增值契稅科李小姐(03)3326181分機2753。
注意事項:
您亦可選擇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入稅務線上申辦作業。
另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辦案件之處理天數、申辦項目係以全國各稅處一致性的服務及天數計算,與本局網路線上申辦項目及處理天數不盡相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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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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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1份。
    2.契約書影本1份。
    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附影本者,正本查驗即還)。
    (1)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需加附「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
    明書」。
    (2)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申請方式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

    繳費方式

    免費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7日
    2.網路申辦:7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2個月(60日,含會地政局等39日)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備註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跨區受理核轉另加1日。

    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 免用憑證)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 免用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014002/0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3)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 ( 含耕地 ) 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1)雙方協議撤銷者a.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正本。

          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 (2)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a.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備註

      線上申辦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一、一般土地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處理期限:五天 二、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3.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處理期限:七天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計畫取得方式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七天 四、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3.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4.捐贈文書。 5.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謄本。 6.法人章程。 7.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處理期限: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