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 就業 獎 助 津貼 申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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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辦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二)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
    •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流程

    • 1
    • 2

      選擇「申辦作業」/「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時間。)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二、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求權,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1390、1393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提早 就業 獎 助 津貼 申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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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只要在就業服務站完成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於就業後滿3個月後,檢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請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或逕向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親送或郵寄至"勞保局"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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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如倘仍有該津貼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轉就業保險給付科〉。

一、簡介:

為增加被保險人盡速就業誘因,鼓勵積極就業,避免因依賴給付反陷入長期失業困境,爰領滿失業給付前再就業,穩定就業後可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應至少完成失業給付初次認定,並已領到1筆失業給付金後再就業)。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3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應備文件與辦理方式:

(一) 郵寄或親自送件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1.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二) 網路申辦:申請人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至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寄送申請書件。

四、給付金額: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五、注意事項: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並依本法第23條請領失業給付者,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詳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017287.html

洽詢電話:(02)23961266分機2862(就業保險給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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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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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提早 就業 獎 助 津貼 申請 書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6:39

符合本津貼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勞保局申請:

  1.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至各地勞保局辦事處索取,或自行至勞保局網站下載:https://www.bli.gov.tw/sub.aspx?a=oOCJV2nGFBo%3D )。
  2.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如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 )申請,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

勞動‧工作 / 求職 ‧ 2 0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2-03-29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的失業者,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提前找到工作,並做新工作滿3個月以上,想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1]的人,會需要此申請書。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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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戴雯琪(2022),《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7),《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