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質受益人

公司實質受益人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發布最終準則,為2021 11 日通過的《企業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建立實質受益權資訊的報告制度。

該準則會自 2024 1 1 日起生效,將要求在美國營運的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s)、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和其他實體針對最終擁有或控制公司的人的資訊報告,且必須在每次更改後的 30 天內進行更新。2024 11 日前已經存在的實體將有一年的時間提交初始報告,而在該日期之後創建或註冊的實體將有 30 天的時間提交初始報告。

1. 應申報公司」分為:

  • 國內應申報公司: 根據州法且透過向州務卿提交文件而創建的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s)、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及其他實體

  • 外國應申報公司:根據外國法律成立且透過向州務卿提交文件而獲准在美國營運的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s)、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及其他實體

在這個分類下,應申報公司包括:

  •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LLPs

  • 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s, LLLPs

  • 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s, LPs

  • 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 有別於傳統民事信託的模式和架構,為以信託契約方式成立之非公司之企業經營組織,以經商及獲取利益分配為目的)

其他類型的法律實體如果不是透過向州務卿或類似機構提交文件而創建的,則被排除在定義之外。舉例來說,在美國許多州,大多數民事信託的創建通常不涉及提交此類創建文件,因此不適用。

2. 應申報公司的「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s)定義有兩種:

  1. 直接或間接對應申報公司行使實質性控制之人,實質性控制被定義為:

  • 擔任高級管理階層

  • 有權任命或罷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或是高級管理階層

  • 能夠影響應申報公司做出的重要決定(例如:公司主要資產的出售、租賃、抵押或轉讓;重大支出或投資、股權的發行、重大債務或營運預算的批准;高級管理階層的薪酬計劃和激勵計劃)

2. 擁有或控制應申報公司至少 25% 所有權權益的個人

台灣哪些公司需要申報實質受益人?實質受益人又是誰?

臺灣為了防制洗錢、增加法人透明度,參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關於實質受益權之建議而設立公司法第 22-1,即是揭露公司實質受益人之相關規定。

  1. 「應申報公司」有哪些?

原則上具申報實質受益人的義務者包含我國所有種類之公司,除了國營事業公司(指中央政府持股50%以上之事業)或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免除申報義務以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都要申報。

2. 應申報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是誰?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實質控制權人及主要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而實質控制權人主要股東定義如下:

  1. 實質控制權人(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高階管理人員

  2. 主要股東及所有權人: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 10%及其以上者

資料來源

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us-government-issues-final-beneficial-ownership-reporting-rule

https://ctp.tdcc.com.tw/decl/faq/index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https://www.pwc.tw/zh/services/legal/point-view/legal-clouds/legal-clouds-1712.html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corporate-transparency-act-and-proposed-3991718/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84849

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legal/articles/companylaw-beneficiary-owner.html

誰是實質受益人?從開曼公司法看我國公司法關於實質受益人申報的修法方向

2017-12-01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如何辨認、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有相當為難之處。因此,如何在不大幅增加公司合規成本的情況下兼顧洗錢防制需求,實為相關主管機關面臨的難題。

鍾元珧合夥律師 / 陳瑩柔資深律師 / 張仕翰律師

因應國際洗錢防制,公司是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成為最近公司法修法的熱門議題。除因申報實質受益人將增加公司治理合規成本,故企業界自然十分關心外,由於目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包含實質受益人的審查,如有違反,可能遭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罰鍰,所以金融機構也相當關切公司法對此議題的修法進度與方向。現行公司法對於何謂公司實質受益人,並無定義,也沒有課與公司申報實質受益人的義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倒是已經在其主管之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中,將「實質受益人」定義為「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如果公司法修法課與公司申報實質受益人的義務,且所稱「實質受益人」的定義與洗錢防制相關法令的規範一致,將可大幅減少金融機構審查客戶實質受益人的法遵成本。然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如何辨認、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有相當為難之處。因此,如何在不大幅增加公司合規成本的情況下兼顧洗錢防制需求,實為相關主管機關面臨的難題。       

在我國仍熱烈討論此一議題的同時,常被國人用來作為控股公司的開曼公司早已在今年7月,因為開曼公司法新增有關實質受益人的登記要求,開始準備實質受益人的資料。本期普華時事漫談希望藉由比較開曼公司法最新關於實質受益人的規範,思考我國公司法針對實質受益人議題的修法方向與利弊得失。

公司實質受益人

開曼公司法上的實質受益人概念

依據2017年新修正開曼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除上市公司、受開曼金融主管機關監管的公司、其他符合豁免條件的公司及其等之子公司外,開曼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置實益擁有權登記冊(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按開曼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稱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或實質受益人,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或表決權超過25%之人,或有權直接或間接任免公司過半數董事之人;如無前述之人,則透過股權、表決權或董事任免權,能絕對和無條件地有權或實際上控制公司、或對其施加重大影響之人,也將被認為實質受益人,但純粹以公司董事、專業顧問或專業經理人的身分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者除外。由此可知,開曼公司法及相關法令所稱的實質受益人,是一種最終控制者的概念,不一定是經登記的股東、董事或經理人。

公司實質受益人

開曼公司的實質受益人調查義務與受詢問人的據實回覆義務

為能執行與落實實質受益人的資訊揭露,開曼公司法要求開曼公司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認公司的實質受益人為何人,包括向股東正式發函詢問是否知悉公司的實質受益人及其相關資料,若公司故意不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故意不採取合理措施確認實質受益人,將面臨罰鍰;相對地,開曼公司法也要求受詢問人必須於一個月內據實回覆,若故意未遵期回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虛偽的事實回覆,將面臨刑事責任。

公司實質受益人

我國公司法關於實質受益人申報的修法方向

據報載,經相關主管機關討論,我國公司法關於實質受益人資訊揭露的修法方向,日前終於定調。參考證券交易法對於公司內部人之定義,未來公司法所稱「實質受益人」,將指「董監事、經理人及直接持股10%以上的股東」,所以公司未來僅需要向經濟部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直接持股10%以上的股東資訊,即已履行實質受益人申報義務,不用申報間接及關係人持股情形。由於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原本即需要向經濟部登記,且公司原本也需要備置股東名簿,此一作法可說簡單易操作,且因公司無須特別調查確認,也不會增加公司蒐集資料的困難及成本,以及誤認的風險;甚且,因為只看直接持股,不考慮間接或關係人持股,也不考慮以股權以外方式的控制(即透過契約控制),如此得出的實質受益人,應該也不會有真實與否的問題,可說幾乎全面地解決了企業的關切。另一方面,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儘管上開實質受益人概念與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所稱之「實質受益人」為「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不盡相同,但只要公司董監事或持股10%以上股東仍然是臺灣公司或其他必須申報實質受益人的公司(如開曼公司),金融機構仍可以逐層取得實質受益人資訊,是不能說公司法的實質受益人資訊,對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辦法所需求之實質受益人資訊,毫無用處。只是,在遇到透過契約控制公司的情形,恐怕也不易利用對申報不實行為之處罰,擔保資訊揭露的真實性。

公司實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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