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定義2022

【體罰紅線】涉及體罰輕則懲處重則解聘,管教學生不可不慎!

●文:李賢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最近看到建山國小體罰案中,相關人員對於該事件的談話暴露出對「體罰」相關法規的輕忽及不夠瞭解,因此略「法普」一下,談談目前相關法規中有關「體罰」的定義、範圍及後續處置。

首先,「禁止體罰」明訂於〈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簡單的說,使學生不受體罰的侵害,是國家的責任。

再來,那「體罰」的定義是什麼?〈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即明言:「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至於哪些處罰方式是屬於「體罰」?除了「體罰」之外還有什麼處罰方式是違法的?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就表列出各種「違法處罰之類型」及「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1、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2、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3、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表後並說明: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而教師如果不慎跨過體罰的紅線,可能遭受到的後果,呈現於〈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法規中。

若教師體罰學生屬實,則依情節輕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在成績考核方面可能會有申誡、記過、記大過等的懲處:

1、第6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目(記大過):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2、第6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三目(記過):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3、第6條第二項第六款第八目(申誡):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此外,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還特別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俗稱四條一款或甲等),也就是所謂的「考績不得甲等」。

而如果情節嚴重者,則可能面臨〈教師法〉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處置:

1、第14條第一項第十款(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2、第15條第一項第三款(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因此還是奉勸同屬第一線的教育夥伴,在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時候,務必保持理性及心平氣和,不要輕易逾越體罰的紅線,以免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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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站消息

請老師落實宣導正向管教相 關規定,恪遵「教育基本法」嚴禁體罰。

宣導 高英傑 - 學務 | 2016-11-01 | 點閱數: 787

配合來文宣導有關教師不當管教事件頻傳,請老師們落實正向管教相關規定,恪遵「教育基本法」嚴禁體罰。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其身心之侵害,因此教師需要以教育專業來輔導管教學生。
二、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摘錄重點如下:
(一) 體罰定義: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而為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打耳光、打手心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交互蹲跳、半蹲…等。
(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請參考第 22 點一般管教措施,例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靜坐反省、站立反省等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公然侮辱、恐嚇、侵害學生財產權(如罰錢、沒入學生物品…)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三)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倘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並應列入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依據。

體罰定義2022
本文大綱快速連結:

一、【前言】
二、【「體罰」或「不當管教」之定義】
三、【「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四、【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與校園霸凌事件之差異】
五、【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法律效果】
六、【如何抗辯】

體罰定義2022
本文正式開始:

一、【前言】

教育部早於96年就將零體罰納入教育政策及相關規定中,但時至今日教師體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的新聞仍經常浮上版面,基於教育基本法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之目的,教育部訂定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裡頭清楚定義了體罰與不當管教,看完這些規定加上我曾經手案件老師的血淚教訓,我只能奉勸老師「不要罵學生」、「不要處罰學生」、「更不要體罰學生」,以免被學生申訴不當管教或體罰,而影響到自己的飯碗。

二、【「體罰」或「不當管教」之定義】

(一)體罰學生之定義: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4項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所以依照這個規定,老師下面對學生的行為或要求都構成體罰:

1.打耳光、打手心或手臂、捏耳朵或大腿、打臀部或其他身體部位。

2.命令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

3.老師要求學生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如跑操場、折返跑、倒立、伏立挺身、仰臥起坐等)。

(二)不當管教學生之定義: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規定,不當管教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而其中屬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由此定義可知,體罰屬於嚴重不當管教之類型,亦即教師體罰學生即屬不當管教學生。此外,因為教育部也訂出了適當正向管教措施的類型,如此一來,使得不符合正向管教措施類型者,可能即有落入不當管教之風險。以下介紹幾種常見不當管教學生之情況:

  1.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2.與學生溝通或說教時,未具同理心。

  3.指正學生行為未說明原因。

  4.管教學生未能循循善誘。

  5.指正學生行為前未能先給予學生正向之肯定。

  6.指正學生同時未能明確告知「不是否定學生這個人」。

  7.要求學生站立反省超過一節課或一天超過兩小時(或不顧學生上廁所等生理需求)。

  8.要求學生坐在特別座(與其他學生保持適當距離)超過兩節課。

  9.違法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10.老師處罰學生前未聽取學生意見。

 11.因某位學生上課講話而處罰全班學生罰站。(連坐法

 12.因某位學生上課講話而處罰他新台幣10元(即罰錢)。

 13.大明跟小明上課都有講話,但老師處罰大明罰站十分鐘,卻處罰小明罰站一分鐘。(差別待遇

看完以上不當管教學生情況,假設以後學生小明上課跟同學講話而不聽課,老師要管教這位學生小明,他要說:「親愛的小明,老師知道你口才很好,老師也知道你很想要跟同學分享一些想法,但你知道你上課講話,會不會影響到旁邊的同學?如果你是一位很認真想上課的同學,聽到其他同學在講話,你會有什麼感覺?如果你克制上課想講話的慾望好好上課,對你會有什麼好處?如果你上課一直亂講話,對你會有什麼壞處?你上課一直講話影響到其他同學上課,這是不好的行為,但老師並不認為你一無是處。」,請問老師以後還能罵學生嗎,老師要如何管教學生,管教學生要注意這麼多正向管教措施的要求,課還要不要上?學生上課講一句話,老師要講二十句話才符合正向管教!?如果要符合教育部正向管教的要求,以後老師到學校把課上完就好,學生亂講話、亂跑、亂打人,通通交給學務處或輔導處的師長處理,比較不會有事!但這樣真的對學生比較好嗎?

三、【「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涉有體罰事件或不當管教事件,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審議。校事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共五人。

(一)申請調查或檢舉

被行為人可申請調查,至於檢舉則任何人均可,方式以言詞、電郵或書面均可。

(二)適用對象

除專任教師外,亦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或學校行政人員

(三)調查處理基本原則

教師應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應避免對質、保密原則、撤回檢舉時調查小組得依職權繼續調查。

(四)調查處理程序

應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應至少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調查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應完成調查,得延長三十日(訓示期間)、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

(五)救濟程序

無申復程序之設計,視懲處內容依法提出申訴或訴願。

四、【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與校園霸凌事件之差異】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與校園霸凌事件除定義不同外,尚有以下差異之處:

(一)處理組織不同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由學校組成校事會議進行審議,校園霸凌事件則由學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理。

(二)調查小組必要成員不同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之調查小組必須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小組則無此明文。

(三)保密範圍不同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保密範圍不包括行為教師,但校園霸凌事件保密範圍則包括行為教師。

(四)對質例外有無不同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禁止當事人對質並無例外,但校園霸凌事件因納入修復式正義之思考,其當事人對質係有例外情形,倘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需要,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情形時,校園霸凌事件得例外進行當事人對質。

(五)救濟程序不同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當事人不服調查處理結果,並無申復機制可供救濟,但校園霸凌事件則有。

五、【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法律效果】

依據教師法規定,如果教師體罰學生或者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侵害,情節嚴重時,最嚴重的結果會使教師遭終身解聘!此外一旦認定教師有不當管教,依法必須啟動輔導機制,訂定正向管教行為改善計畫,定期評估行為教師是否改善。

六、【如何抗辯】

說了這麼多,老師們應該很想知道碰到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該如何抗辯吧,以下提供一些經驗談:

(一)主張非故意因為體罰或不當管教限於故意行為,所以只要能夠證明不是故意,或僅有過失,那就有機會認定不是體罰或不當管教。

(二)主張有正當理由因體罰屬絕對禁止,因此無法主張正當理由。但因教師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權利與義務,所以如果教師相關言行與輔導管教學生有正當關聯,即可阻卻不當管教。

體罰定義2022
校園不當管教事件調查小組會議開會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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