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國家結婚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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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05-13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3718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0996800492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268013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一O八年五月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8680051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一、   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三、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一) 交往經過說明書。
(二) 外國人之新、舊護照。
(三) 外國人之護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生證明。
(四) 外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或單身證明。
(五) 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
(六) 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七) 外國人之本國要求其他國家國民擬與該國國民結婚之應備文件。
(八) 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九) 外國人無犯罪紀錄證明,須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十) 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
雙方當事人應親至該駐外館處或指定地點接受面談。但符合本要點第七點情形者,不在此限。除雙方當事人未依第一項備齊文件外,駐外館處不得拒絕當事人登記面談。
     
四、   實施面談人員應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人員擔任,面談時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五、   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面談人員應於實施面談時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並由接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確認。
     
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面談過程不公開。面談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對外透露面談過程及結果。當事人不得攜帶錄音、錄影器材。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二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二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六)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八、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所繳文件真實性有疑慮者,得函請原發證機關查證,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俟該等機關查復後接續辦理。
     
九、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得要求當事人一個月內補正證明婚姻屬實之相關事證,限期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
     
十、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
     
十一、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十二、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一) 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
(二) 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
(三) 任一方之文件經查為冒用或偽變造。
(四) 有其他事實足以認為係虛偽結婚。
     
十三、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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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婚問答題

Q09.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證件為何?

  •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為:
    1.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為經本部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2. 國人戶口名簿。
    3. 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網路申辦服務 → 國民身分證 → 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4. 印章(可簽名)。
  •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1. 雙方皆為國人在國內結婚,須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由雙方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2.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結婚,須先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結婚,並申請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文件驗證及向本部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 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