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電話:02-2911-2241 轉 6220 洗錢防制處;資恐或法規問題轉6224;可疑交易申報問題轉6211~6219;大額交易申報問題轉6230~6237;媒體申報問題轉6226

傳真:02-2913-1280

地址:23120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專線電話:(02)2917-7777 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English

對本網站有任何意見,敬請來電指教;信箱: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瀏覽本網站請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11 以上版本或 Chrome 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11/14

所 有 條 文

   1   
一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
    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規定如下:        
 (一)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
      之單筆現金收或付 (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
      之) 或換鈔交易。                                          
 (二) 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        
      1 金融機構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2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除第一目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3 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之
        紀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行一致性做法之原
        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2   
二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
    規定如下:                                                  
 (一) 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二) 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第三點情形外,應於五個
      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 (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
      格 (格式如附表二) 申報。
   3   
三、金融機構對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可免辦理確認客戶身分、
    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及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
      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
      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
      客戶現金交易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
      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
      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
      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
    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
    及餐飲旅館業等,金融機構經確認有事實需要,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
    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
    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
    象與金融機構已無前項往來關係,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金融機構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交易,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時
    ,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4   
四  本規定之金融機構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
    構、信託業、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及保險公司。
   5   
五  本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統計與出版品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98年5月(第203期)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修正簡介


農業金融局 王淑貞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3 項授權,於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 96 年對我國進行第二輪相互評鑑之建議,及整合「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授權規定事項」與「洗錢防制法第 8 條授權規定事項」,於 97 年 12 月 18 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並自本(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農委會考量金融監理之一致性,爰於本年 3 月 9 日修正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並配合自同日施行。

貳. 修正重點說明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全文計有 11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將一定金額之數額由新台幣 100 萬元降低為 50 萬元: 考量金融監理之一致性, 將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客戶審查義務及申報門檻,由現行規定之 新台幣 100 萬元 (含等值外幣)以上 , 調 降為新台幣 50 萬元 (含等值外幣)以上。 (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 . 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修正為雖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但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修正條文第 4 條第 1 款); 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 (修正條文第 4 條第 2 款)

三 . 對於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特定通貨交易,修正為仍應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及保存交易紀錄。(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 . 增訂就疑似洗錢表徵以外之其他各種疑似洗錢交易 (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2 項) ;另 針對性質可疑但未遂之交易,亦須進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3 項)

五 . 增訂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農業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修正條文第 10 條)

六 . 本辦法 自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 金管會所訂「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9 條規定: 自發布日 3 個月後施行,即 自 98 年 3 月 18 日 施行。基於金融監理之一致性,本辦法修正條文亦自同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 11 條)

参 . 結語

隨著科技進步各種金融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為加強防制洗錢、協助查緝重大犯罪,此次參考國際標準將交易申報及客戶審查門檻降低為新台幣 50 萬元,以強化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措施並與國際接軌。因此農業金融機構如發現一定金額以上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及「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有效遏阻金融犯罪。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98-05-26:1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