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謄本有效期限

訂定「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發文機關:臺南市政府發文字號:府工管一字第1010303556號 函異動性質:訂定主旨:訂定「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法規名稱: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臨時展演場所臨時性之建築物之
  搭建,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展演場所,指位於道路用地以外之臨時商品、藝文展
  覽、演藝集會場所或其他類似場所。
三、申請人應於展演前二十日內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臨
  時性之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剖面圖、立面圖及細部結構材料圖。
(六)結構計算書圖。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前項第四款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指三個月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
  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公有土地或廣場應由
  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或使用許可證明。
四、依前點申請核准搭建臨時展演場所臨時性之建築物施工前,應將消防
  設備圖說、交通影響圖說報請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及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完工後應向本府報
  請勘驗,由工務局、消防局及交通局會勘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許可
  證明。
五、三日以內之短期展演場所臨時性之建築物,其搭建得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為之,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但應於竣工前三日檢具第三
  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書圖文件向本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經工務局、消
  防局、交通局會勘合格後,發給會勘紀錄始得使用。
六、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
  之臨時遮棚,其搭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工務局後為之,
  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
七、臨時性之建築物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期限內,提出申請
  ,其使用期限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延長之期間應加計
  原核准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本局整理新制三類謄本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104年2月2日起開放申請)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謄本類型實施前實施後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第三類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1.登記名義人或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謄本領件: 自申領日起一週,全日(不含AM1:00~3:00資料庫維護時段)提供謄本領件服務。
謄本查驗: 自申領日起三個月內,全日(不含AM1:00~3:00資料庫維護時段)提供查驗服務。
資料申請時間: 星期一~星期六,各縣市作業時間詳細時間如下表。

縣市/服務時間星期一~五星期六臺北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臺中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基隆市AM 8:00 ~ PM 7:00--臺南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高雄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新北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宜蘭縣AM 8:00 ~ PM 6:30AM 8:00 ~ PM 12:00桃園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嘉義市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新竹縣AM 8:00 ~ PM 8:30--苗栗縣AM 8:00 ~ PM 9:00--南投縣AM 8:00 ~ PM 5:30--彰化縣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新竹市AM 8:00 ~ PM 10:00AM 8:00 ~ PM 10:00雲林縣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嘉義縣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屏東縣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花蓮縣AM 8:00 ~ PM 5:30--臺東縣AM 8:00 ~ PM 5:30--金門縣AM 8:00 ~ PM 5:30--澎湖縣AM 8:00 ~ PM 9:00AM 8:00 ~ PM 9:00連江縣AM 8:00 ~ PM 5:30--

(如各縣市、地所有任何異動,請以"最新消息"為主)

一、 影印使用執照存根須準備:
(一)建物所有權人:
1.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1)建物登記簿謄本 (2)房屋所有權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1)房屋所有權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今年房屋稅單影本或稅籍證明 (3)土地登記簿謄本(茲具結申請建築物,迄今確為切結人所有無訛,倘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 (簽名或蓋章)。
(二)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
(1)建物登記簿謄本(主委該戶代表)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區公所報備書函影本
(3)管理委員會印章及現任主任委員印章
(4)最新一期會議記錄影本。                                                                                                                                                                       
(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1)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法院告訴證明文件、調解通知書或其他供佐證文件 (3)補充說明書。
二、影印圖說須準備:
(一)建物所有權人:
1.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1)建物登記簿謄本(2)房屋所有權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1)房屋所有權人印章及身份證影本 (2)今年房屋稅單影本或稅籍證明(3)土地登記簿謄本(茲具結申請建築物,迄今確為切結人所有無訛,倘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或蓋章) 。
3.興建中建築物:(1)起造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建照執照影本 (3)土地登記簿謄本(茲具結申請建築物,迄今確為切結人所有無訛,倘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或蓋章) 。
(二)土地所有權人: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土地所有權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3)提供使用執照號碼或建造執照號碼。

(三)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
(1)建物登記簿謄本(主委該 戶代表)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報備書函影本 (3)使用執照影本(4)管理委員會印章及現任主任委員印章(5)最新一期會議記錄影本。
(四)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1)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2)法院告訴證明文件、調解通知書或其他供佐證文件(3)補充說明書。
三、其他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非所有權人,除上述文件證明外,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申請人如為公司或法人,應附公司或法人證明文件及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請檢具擬申請樓層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例如:公共設施建物登記謄本。                           
(四)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有效期限為8個月;若為電子謄本,有效期限為3個月。
(五)若建物門牌有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請檢附戶政事務所之「門牌整編證明」或地政事務所未電腦化之「舊式手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利查證使用執照號碼。
(六)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部份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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