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發文機關:臺南市政府發文字號:府工管一字第1010303556號 函異動性質:訂定主旨:訂定「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法規名稱: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內容: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臨時展演場所臨時性之建築物之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本局整理新制三類謄本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104年2月2日起開放申請)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謄本類型實施前實施後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顯示: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謄本領件: 自申領日起一週,全日(不含AM1:00~3:00資料庫維護時段)提供謄本領件服務。 (如各縣市、地所有任何異動,請以"最新消息"為主) 一、 影印使用執照存根須準備: (三)管理委員會(已向區公所報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