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攤銷 後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英文

(Total Funds & Investment)(24) LAND�G�g�a (Land) (25) BLD�G�ЫΫؿv (Buildings) (26) MACH�G�����]�� (Machinery Equipment) (27) TRAN�G�B��]��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 (28) MINR�G�q���귽 (Mineral Resources) (29) MISCEQ�G�����]�� (Miscellaneous Equipment) (30) APPR�G�����W�� (Appreciation in Revaluation on Fixed Assets) ���G(30)=(156)+(157)+(158)+(159)+(160)+(161) (31) DEPR�G�ֿn����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 ���G(31)=(158)+(159)+(160)+(161) (32) DEPL�G�ֿn��� (Accumulated Depletion) (33) FA@DED�G��L� (Other Deduction on Fixed Assets) (34) CON�G�b�ؤu�{�ιw�I�]�ƴ� (Construction in Process) (35) NFA�G�T�w�겣�b�B (Net Fixed Assets) �@ ���G(35)=(24)+(25)+(26)+(27)+(28)+(29)-(30)-(31)-(32)+(33)+(34) (36) DEF�G�����겣 (Deferred Assets) (37) INT�G�L�θ겣 (Intangible Assets) (38) LEA�G�X���겣 (Leasing Assets (Rental Assets)) (39) MISC�G��L (�s�X�O�Ҫ��B�ȥI�ڵ�) (Miscellaneous Assets) (40) OTHA�G��L�겣�`�B (Total Other Assets) �@ ���G(40)=(36)+(37)+(38)+(39) (41) TOTAL�G�`�겣 (Total Assets) �@ ���G(41)=(12)+(23)+(35)+(40)

第十一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
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
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
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
        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
        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
          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將其公允
        價值變動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且經指定即不得重分類。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及
        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
        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
        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
        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應
        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
        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依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非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生金融資產等分類記載。
六、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提供勞務所換得對價金
    額之權利:
  (一)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
        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
        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七、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八、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
    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預付款項:包括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
        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
        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
        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四)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類
        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方式
        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
        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
        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十一、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
。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
        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相同,若有不同時,
        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日期間
        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
        企業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公司
        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
        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
        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或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且折舊方
        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
        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
        限內分攤。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
        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
        部分之類別。
三、使用權資產:
  (一)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二)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所持有或具使
        用控制權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
        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
        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
        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
        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
    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
、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
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
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
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
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
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
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
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
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
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
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