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定義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第十一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
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
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
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
        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
        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一)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衍生金融資產且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5.應收款。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
  (二)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
  (一)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
        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
          原始投資。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帳款,指因主要業務所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
        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
        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除列條件,
        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
        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八、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資產負債表日應評
    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
    款之減項。
九、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
    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預付款項:包括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一、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
          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
          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十二、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
。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一)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制期貨交
        易所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
        項目除外:
        1.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指定為備供出售。
        3.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
        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相同,若有不同時,
        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日期間
        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
        企業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公司
        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
        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三、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
        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
        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
        部分之類別。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
        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
        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
        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
    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
日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
、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
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
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
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
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
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
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