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 部 紀念 日 及 節日 實施 辦法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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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 部 紀念 日 及 節日 實施 辦法
【法規名稱】
內政 部 紀念 日 及 節日 實施 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3.06.11【公布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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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062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117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3‧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895069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7687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068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1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8706459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970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0‧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6256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04532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3140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55673 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1030732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增訂第5-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4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發布第5-1、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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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1﹞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2﹞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96年10月3日修正前條文--

--96年8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96年10月3日修正前條文--

--96年8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1﹞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1﹞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2﹞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101年9月24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5-1條


﹝1﹞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103年6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第5-2條


﹝1﹞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6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3年6月11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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