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業已 訂 定 a 國 外 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B 風險監控管理措施;C 完整 之投資手冊;D.內部控制制度,並經 董事會 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保險業訂定前項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項所稱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包括有效執行之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架構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類別之識別、衡量、監控及限額控管之執行及變更程序。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一)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四)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相關說明之完整投資手冊。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最近一年資金運用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國外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國外投資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建置適當模型分析、辨識或量化其相關風險,並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風險評估情形。

(四)最近二年資金運用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其風險控管範圍至少應包括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四、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核准已逾一年。

(三)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

(四)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五)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五、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最近一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設有內部風險模型以量化公司整體風險。

(四)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計算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之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經營情況,核定第四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提高比例。

前項核定之提高比例以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整體經營情況,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得就下列措施擇一適用:

一、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第一項或第四項核定額度加計資金百分之一之國外投資額度。

二、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計算公式中,所列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四十,得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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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保險業已訂定 A.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B.風險監控管理措施;C.完整之投資手冊;D.內部控 制制度,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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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107 年 - 10707 外幣精選題庫 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7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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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應計入 A、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 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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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7 點,有 關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規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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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GELA CHEN 小一下 (2019/05/2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1.已訂定相關交易處理程序

2.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保險 業已 訂 定 a 國 外 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B 風險監控管理措施;C 完整 之投資手冊;D.內部控制制度,並經 董事會 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

2F

y 小六下 (2020/11/0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5 條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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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應計入 A、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 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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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仍應計入 A、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 B、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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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保險業已訂定 A.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B.風險監控管理措施;C.完整之投資手冊;D.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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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3),B(15),C(7),D(7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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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NGEL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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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1.已訂定相關交易處理程序2.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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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146-7 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 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以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 效益者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 二、最近二年國外投資無受主管機關依本法重大裁罰及處分,及最近二年 執行各項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程序無重大違規,或違反情事及缺失 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 ,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但保險 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投資 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點五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最近一期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 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所稱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之認定標準,除自用不動產 外,係指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並符合當地經濟環境之投資報酬率。

第 11-1 條

保險業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 一、以自己名義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二、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三、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 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四、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前項所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 由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並專以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之事業; 所稱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或核准由保險業或其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 約,由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內容為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者。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 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國際性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且委託管理之對象 以國際性物業管理機構者為限,如係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方式 辦理者,並應由當地合格律師事務所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取得後 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 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 二、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前項鑑價機構及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鑑價機構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 等級以上國家或地區之主管機關或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並已於預定投 資之國外不動產或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設立登記之所在地及我國 設有營業據點者為限。 二、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所投資之不動產已存在既有物 業管理機構且合約未到期,或所投資不動產須經同一標的其他所有權 人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已有公開資料可以證明該物業管理機構於保險業預定投資不動產所 在地設立達三年以上且具商業大樓物業管理面積達三萬五千平方公 尺以上之經驗及管理資產價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或等值外幣。 (二)有公開具體事證證明該物業管理機構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為當地前五 大之物業管理機構。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 列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 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方針、策略及權責單位。 二、評估、交易、管理及作業處理程序。 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前項第三款所列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風險控管範圍應包括就國外及大 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國家,參考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國家風險評等資訊制定 分級控管機制,並依各級別及個別國家訂定風險限額之管理規範。 保險業從事國外不動產投資,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 責,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逐案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 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 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經會計師覆核之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之投資地區、金額及 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二、第十一條之二第七項各款資料。 三、第十一條之三第三項各款資料。 保險業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者,應於其年度 財務報告內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其所持有不動產所有 權是否受到限制。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所投資特定 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是否有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 事,以及該事業所持有不動產所有權是否受到被提供為他人債務擔保 以外之其他限制。 三、依第一項第四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其信託財產所有權是 否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