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1 | 保險觀念 理賠 解約 | 190868| 目錄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有需求、才需要保險,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是誰要保保險、該找誰投保,以下是常見的四個和保險對象有關的名詞:
我們來用一張圖來簡單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而每一個保險對象所需的險種都不盡相同,在 MY83 站內主要有介紹以下七個壽險公司有承保的險種,分別為: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保險的險種如此多樣,而每一個險種都又有各自的標題,如果一個一個找,就像大海撈針一樣,很花力氣,建議將這些名詞的意思都大致了解後,能比較快速地找到自己理想的保險商品哦!
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二)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父母可以合法為子女投保意外險。 (三)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開的狀況,除了要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在人壽保險中也有特別約定,第三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好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並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保險法第105條)。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受益人 參照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簡而言之,受益人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的人,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但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特別強調「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文章首次發布於探路客:2021/03/29】 相信很多人要幫父母、配偶、小孩投保時,看到要保書上有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法定代理人欄位時,都會停下來確認要填誰的資料,這篇文章簡單介紹在保險常見的幾種『人』,下次填寫要保書就不用再感到困惑。
要保人=付錢的人保險法第3條有明確定義要保人,「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什麼是『保險利益』?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會使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損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6條中也有明定,要保人對於以下身份是有『保險利益』:
雖然保險法有這些規定,但除了比較常見的幫本人或家屬投保外,實務經驗上,其他身份還是要看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 被保險人=出事的人保險法第4條有明確定義被保險人,「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拿錢的人保險法第5條有明確定義受益人,「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在核保實務上,保險公司大多還是會提醒受益人必須跟要、被保險人是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繼承人關係,這麼做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若受益人不是指定前述關係人就要說明原因,但最終看保險公司要不要承保。(但保險公司其實無權限制受益人的身分) 法定繼承人=依民法順序繼承遺產的人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依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所以不列入排序。) 保險人=要錢跟賠錢的人保險法第2條有明確定義保險人,「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保險人就是指保險公司,負責制定保險契約與核保,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可以請求要保人繳保費;在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理賠的義務。 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意思或權利的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在簽要保書時,若要、被保險人是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需要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允許同意成立契約。 看完這篇文章,想必日後在填寫要保書時會更有概念,別再要、被保險人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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