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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文 / 胡綺萱 【條文】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4條】 【施行細則第25條】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50450號函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437630號函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600176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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