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 26 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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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 法條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
    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
    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
    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
    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
    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
    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允許分項
    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五、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
    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
    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
        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七、機關或受機關受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
    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
    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
    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
    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商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
        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
        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
    三點規定辦理。

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
    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
    調單位查處。

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
        廠商。
  (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
        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
        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
    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
    得使用。

十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
      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
      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
      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
      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
      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
      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
          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
          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十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
      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十四、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臺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對於「
      同等品使用時機」之相關規定,業經該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臺八
      八內營字第八八0六五四三號函停止適用,機關不得再依該時機規
      定辦理。已載明該時機規定者,無效。

採購法 26 條之1
採購法 26 條之1
採購法 26 條之1
採購法 26 條之1

文 /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 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
略述:
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 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50450號函
略述: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茲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未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致發生履約爭議,影響工程品質、進度及施政效率,特函如主旨。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437630號函
略述:
關於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林理事長榮德96年9月20日致林政務委員錫耀建言書,其中建議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乙節,請 卓處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故機關訂定採購規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本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函已有釋例。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或同等品作為規格標,至於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及認定標準,本會95年1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已有說明。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至於採用國產品乙節,因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故限定採用國產品,未牴觸該法。本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497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600176120號函
略述:
本會彙整之「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項下供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旨揭國際標準資料,係由本會95年1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490400號調查函之回復資訊彙整而成,是項資料將每年定期更新,屆時將再函請各單位協助辦理。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82728):
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廠商投標很容易;機關製作招標文件很簡單等課程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3.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政府採購裁判點評」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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