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不還錢 詐欺

簽本票不還錢 詐欺

簽本票不還是否可告詐欺

  • 簽本票不還錢 詐欺
  • Tob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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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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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方在104/12/07開立18張面額5萬的本票給我,到期日分別16張104/12/15跟2張104/12/31的本票,但目前對方一直拖延且說他沒錢,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告他詐欺? 已聲請本票裁定且第一審裁定以確認,但想問我是否可以這18張本票告對方詐欺呢?這樣是到地檢遞狀還是地院遞狀?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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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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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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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如果只是單純的欠錢不還,多被判定為民事糾紛,就算提告檢方亦為不起訴處分,因為詐欺罪必須是主觀上有詐欺的意圖及有詐欺的行為才算,如果對方在簽本票時是不是有故意說謊或設計橋段,導致您誤以為對方一定會準時還錢,而還款期間對方根本沒有還錢,甚至有失聯情況,除你之外,亦有其他人也遭到對方欠錢的情形,就比較容易成立詐欺罪。

    2.  建議直接擬告訴狀向檢方提起刑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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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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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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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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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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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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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2:50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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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021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如錄音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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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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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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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04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只想騙錢沒還錢的意思,可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同時應向民事庭聲請本票裁定,準備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http://estony196.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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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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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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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14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要證明對方在簽立本票之始就沒有打算付錢,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以本案看來,僅屬於單純民事上的糾紛,縱使向地檢署提告可能也不會起訴。

    但若發現對方到處簽立本票也都未如期兌現,則有可能可證明其有詐欺之意圖,而得成立詐欺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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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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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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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如電話錄音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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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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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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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76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還沒翻臉的話先不要翻臉。

    二、先搜集證據證明當初簽本票的時候的狀況是怎樣,如果對方有傳達錯誤的訊息的話要舉證應該是會有困難。如果在舉證困難的地方可以考時做民間測謊。

    三、如果不確定證據夠不夠的話,可以拿著證據找個律師討論一下你的證據夠不夠,讓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讓自己了解的更多一些。

    四、因為你的目標是對方要把錢還給你,所以要多花點時間在民事上面,如果對方有脫產或是逃匿之虞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之後,再慢慢的告民事。

    五、在民事上如果你沒有借據的話,就借貸合意及貸款交付部分建議要多搜集一些證據再下手處理。

    六、本票裁定後可以拿著本票裁定去查對方的財產,這個部分最基本款當然是去國稅局查,除了國稅局以外,其實還是可以查債務人其他財產,例如保險的部分;例如如果對方是戶長的話可以聲請執行那一戶的動產。

    七、如果是要告刑事的話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太早進行訴訟對案件不好,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簽本票不還錢 詐欺

簽本票不還錢 詐欺

聲請本票裁定故事起源:

張先生好賭成性,賭光了家產還不罷休,向陳先生簽本票借了100萬元,和陳先生約定6個月後付款,打算翻本賺,把家產拼回來外還要大撈一筆。 但事與願違,張先生不但沒有把家產拼回來,還把向陳先生借的100萬元也輸光光,約定6個月後的付款日期已經到了,張先生避不見面,陳先生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要求張先生還債……

簽本票法律知識:

Q:什麼是本票?

在票據法上,規定有許多種類的票據,而「本票」,便是其中之一。所謂的本票,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是由發票人開立並約定一定期限,等到約定期限屆至時,持票人持票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票據種類
由於本票的付款人就是「發票人」,收票人是信賴付款人能按時付款,故也具有表彰發票人信用的性質。

Q:張先生在本票沒有註明發票日期,應該沒關係吧?對陳先生會有影響嗎?

有關係!沒寫發票日期本票就不生效力
因為本票效力對開票的發票人,從發票日起算三年有效,若沒有寫上發票日期,就無從起算。 實務上許多案例是因為沒有記載發票日,當執票人拿本票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就被法院駁回了!但如果現在發現手上拿到的票沒有記載發票日,而自己把日期加上去,會變成 刑事偽造文書罪!
依票據法遞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Q:張先生在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有關係嗎?

本票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所謂見票給付: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Q:陳先生向法院申請的本票裁定是什麼?

本票到期發票人如不清償,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程序除速度快、不用開庭外,因無特別管轄權及對方不收件可經由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票人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其規費是按訴訟標的之級距來繳納,惟本票裁定的缺點是,只能對發票人為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無法對其為本票裁定。此外,倘發票人否認票據債權之存在,亦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深入了解:簽本票不還錢詐欺

Q:陳先生如何聲請本票裁定的?聲請程序是什麼?

  1. 持發票人票據指發票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民事聲請狀。
  2. 至法院服務台購買空白的聲請本票裁定書狀。(依法院範例依據書寫)
  3. 填寫完畢送至櫃台繳交規費後,待裁定書送達對方戶籍地。
  4. 若對方無抗告,待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標準如表:

標的金額或價額 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 5000元

更多本票裁定疑問,歡迎來電法律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