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2806)更新日期:107-08-09 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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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 A:您好,在稅法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是以上一年度依商業會計法所計算出來之稅後淨利,減去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以及本年度以上一年度稅後淨利分配給股東股利後之金額,如有剩餘金額即須繳納該餘額5%之未分配盈餘稅。至於分配股利,則依吳會計所述,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則可分派股息及紅利,而公司分派盈餘(股利),可能是上一年度之盈餘,也可能是前幾年所累積未分配的盈餘,也可能是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作為來源發放給股東。去年11月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訂明按季或每半年分配當季或前半年之盈餘,故公司發放股利也可能是當年度之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資通安全政策 | 網站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802515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位置圖 facebook[連結至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Copyright©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版權所有 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以上 建議使用 Chrome、Edge 或 Firefox 瀏覽器 更新日期:111-11-09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依據法規: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8年7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未分配盈餘稅是什麼?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盈餘分配如何計算?股利分配怎麼算?. 公司「帳載所得額」. 扣除「營所稅」. 等於「稅後淨利」. 扣除「法定公積」:( 淨利-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 10 %. 等於「盈餘分配淨額」:淨利-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法定公積. 盈餘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到各股東身上,成為股東需計入個人所得的「股利所得」. 未分配盈餘如何分配?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 ...
為什麼未分配盈餘要課稅?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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