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2806)

更新日期:107-08-09

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準。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規定稅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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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10%之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2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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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
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計算公司如下:
(一)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二)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以往年度已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分配之盈餘=再保留之盈餘。
(三)再保留之盈餘×10%=加徵之稅額。
(四)加徵之稅額應於再保留之盈餘項下減除。
(五)式中(已收資本額×1/2)一項,於生產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於策略性工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2。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時,先以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分配或彌補,不足時,再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沖抵之。

A:您好,在稅法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是以上一年度依商業會計法所計算出來之稅後淨利,減去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以及本年度以上一年度稅後淨利分配給股東股利後之金額,如有剩餘金額即須繳納該餘額5%之未分配盈餘稅。至於分配股利,則依吳會計所述,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則可分派股息及紅利,而公司分派盈餘(股利),可能是上一年度之盈餘,也可能是前幾年所累積未分配的盈餘,也可能是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作為來源發放給股東。去年11月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訂明按季或每半年分配當季或前半年之盈餘,故公司發放股利也可能是當年度之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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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09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簡單來說,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會在次年5月做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課稅,當年度課稅而非累積課稅喔!
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8會計年度為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應於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依據法規:
所得稅法第102之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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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8年7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上開條例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該年度盈餘進行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800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用於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甲公司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生產用機台200萬元,即可於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減除,並就未分配盈餘600萬元(800萬元-2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後,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以107年度盈餘完成實質投資,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並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若將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未分配盈餘稅是什麼?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盈餘分配如何計算?

股利分配怎麼算?.
公司「帳載所得額」.
扣除「營所稅」.
等於「稅後淨利」.
扣除「法定公積」:( 淨利-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 10 %.
等於「盈餘分配淨額」:淨利-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法定公積.
盈餘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到各股東身上,成為股東需計入個人所得的「股利所得」.

未分配盈餘如何分配?

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 ...

為什麼未分配盈餘要課稅?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減免與享受租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