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離職 第幾條?

1. 資遣通報服務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資遣通報目的為何?

係為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能迅即掌握被資遣人員資料,提供必要之 服務及協助其再就業。

【法令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何種情況的勞動契約終止,雇主須辦理資遣通報?

當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事由,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辦理資遣通報。 另勞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向勞工終止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向雇主終止契約者,則毋須辦理資遣通報。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業務 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遣通報,該向誰通報?

依以勞工實際工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參照】

如勞工實際工作地在本市轄內,僅須向本局通報,無須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如何辦理資遣通報?

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於本市轄區者,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如採網路方式通報,可至《新北勞動雲 / 資遣通報》進行通報。

    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臺中市提其他縣市轄區之 雇主,請連結下列網址辦理資遣通報: 臺北市 、 臺中市、其他縣市。

  2. 如採紙本方式通報,請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2份,一份寄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正本)、一份事業單位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縣市主管機關日期為準,雇主親送資遣通報名冊則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依據。

相關表單下載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47、6548

離職可不是說走就走 ! 並沒有像美劇演得那樣灑脫 !

當勞工被錄取就職後,勞雇契約就生效,這份契約不只保證了勞工的權利,也關乎雇主的權利。所以在勞工主動提出辭職時,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否則雇主是有可能提出損害賠償。

總而言之,在追求更好的發展時,也不忘記處理好與「 前一任 」的糾葛,接下來就透過本篇文章的說明,告訴你如何順利地完成離職程序。

什麼是離職預告?

跟離職預告相關的規定在勞基法 15 條與16 條中,法條是這樣說的: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看不懂嗎?沒關係!你只需要了解:你的工作是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並看適用的規則就好了。

一、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的類型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有提出解釋,基本上可以分為 4 種:

  1. 臨時性工作

    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ex : 在人手不足時被聘請去幫忙搬水泥、磚瓦的臨時工人。

  2. 短期性工作

    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 : 國際企業來台參展 2 個月,所聘請的接待人員。

  3. 季節性工作

    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ex : 製冰工廠於夏季聘請的工廠操作員。

  4. 特定性工作

    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 : 為了一個為期 3 個月的專案,請來臨時設計師協助辦理。

需要注意的點是,這類契約若約定期限超過 3 年的話,未滿 3 年勞工不得終止契約,滿 3 年後可提離職,但需要提前 30 天告知。
✨ 而未滿 3 年的定型契約,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勞工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但根據法院判例,如果
在定期契約期間,勞工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是有理由根據合約請求合理的賠償金的,因此在簽訂任何勞雇合約時,都要記得仔細看過
 

二、不定期契約

而不定期契約指的是有繼續性工作的勞工,基本上沒有時效性,工作內容會持續下去。

所以台灣大部分勞工都屬於這類型,在法律上被稱作為 「不定期契約勞工」。這類型契約的離職預告日期會依照 「 年資 」 調整,下一段會有說明,不要搞混囉。

不定期契約的離職預告期間該如何計算呢 ?

要計算離職預告期,先算算你的年資!

離職預告日要提前多少天,與年資息息相關,以下整理出各年資對應的天數。

💡 未滿 3 個月 : 0 天,不用預告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天
     滿 1 年但未滿 3 年 : 20 天
     滿 3 年以上 : 30 天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規則與提離職的方式

離職預告期間的天數計算有 3 個要點 :

  1. 提離職的 「 隔天 」進入離職預告期
  2. 離職預告期結束的 「 後一天 」 是離職日
  3. 離職預告期天數包含 「 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 」

💡 ex : 年資滿 6 個月的小王想離職,他在 5/31 提離職,6/1 進入 10 天的離職預告期,6/1 ~ 6/10 這十天不管國定假日還是請特休,都包含在離職預告期內,直到 6/11 是離職日。
 

提離職預告一定要透過書面傳達嗎,還是口頭說明也算數?

其實用口頭說明、傳訊息或是書面表達都可以,只要確保雇主知道你將要離職就可以,在法律上都有效益。

不過為了避免後續爭議,還是建議以錄音、文字等方式留下紀錄。

勞基法 離職 第幾條?

離職預告期間工資計算

預告期間的工資計算,是按照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等比例給付 ; 但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則按平均工資給付

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指是的前 6 個月的工資總和,除以前 6 個月加總的天數

此外,平均工資的計算與「經常性給予」有關,因此部分收入,如團隊績效獎金、公司獲利分紅等,無法列入工資計算,有疑慮的話記得向公司的人資或財務部門確認,避免把爭議留到離職以後!

💡 ex : 假設年資滿 2 年的小王,離職預告期為 20 天,而他最近一個月領到的薪水為 3 萬元。

按照勞基法規定,3 萬 / 30天 ( 不論大小月,一律採 30 天 ) = 1000 / 天,該數乘以 20 天是 20,000元。
但如果小王平均工資為 1100 / 天,高於最近一個月的工資除以 30 天的 1000 / 天,則會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小王離職預告期可領到的工資會是 1100 * 20 天 = 22,000 元。


 

此外,雇主若未依離職預告期規定資遣員工,也要按離職預告期規定給予工資。

勞工可以不提離職預告就走人嗎 ?

其實是可以的,在勞基法中有提到一些例外的情況,勞工不須提出離職預告。

這些情況包含虛偽契約、雇主施暴、重大侮辱、工作內容對健康有危害之虞、雇主不給付報酬或是雇主違法
不過這些情況也有但書,需要在知道這些情況後的一定時間內離職,才可以不需要提出離職預告,逕行離職,詳細規定如下所示:

💡 根據勞基法 14 條提到的 6 款規定,勞工可不用提出離職預告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不過需要注意這些情況,也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1.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在 「 知道此情形 」 當天起的 30 天內提離職。
  2. 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需要在 「 知道此情形 」 或是 「 知道損害結果 」 當天起的 30 天內提離職。
  3. 如果勞工要用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提離職,但雇主已與施暴的代理人契約終止 ( 解雇 ) 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能用這種理由終止契約。
     

*坦白來說,如果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境,雇主可能都有違法之虞,因此也建議快速致電勞動部各縣市勞動局,或協尋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免錯過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時間!

老闆不想理離職預告,提前叫我走可以嗎?

如果勞工跟雇主談妥,那勞工可以不必待到離職預告期結束才走。如果是雇主要求勞工在離職預告期間離開,勞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離職預告期剩餘天數的薪資。

勞基法 離職 第幾條?


希望你閱讀完這篇文章後,對於離職的正常程序有了更清楚的認識,另外離職前記得要將剩下的特休天數考慮進去喔 ! 關於特休的相關規定與計算,可以參考我們這篇 :

【 2022 特休懶人包 】一次教你特休天數換算、特休換錢條件以及特休相關規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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