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雇主對於以船舶運輸勞工前往作業場所時,不得超載,且應備置足夠數量救生衣、救生用具或採取其他方法,以防止勞工落水遭致危害。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

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

三、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

四、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

五、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20/04/2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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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5F

茵 國三下 (2020/10/27)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

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檢舉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6F

問題兒童 小一上 (2022/06/12)

感覺(3)也可以啊,所以答案應該是1.3.4
第 232 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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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 查單字:關

39.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A)適當強度之圍欄
(B)自動防電擊裝置
(C)設置適當標示
(D)覆蓋

  • 討論
  •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私人筆記( 0 )


林天信 小二下 (2018/12/29):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n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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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單字:關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 (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 進
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前項規定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9 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屋頂上工作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
    安全措施。
二  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 (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
    ,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台
    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設置護
    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掛置於堅固構造物或安全母索等
    裝置。

第 10 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台等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但如使勞
工佩掛有安全帶等而無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左列規定:
一  高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等構材。
二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左:
 (一) 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 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 腳趾板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 面舖設。
 (四) 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
    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四  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
    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
    無顯著之變形之強度。
六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第 12 條

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設置之護蓋,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  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起或移動。
三  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
    正常通行。
四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五公分。
五  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第 13 條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部分應予封閉,以防止勞工墜落。

第 136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臨時性構台之舖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  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台,應依預期荷重設計木板或
    座鈑,並應緊密舖設防止移動。    
二  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台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差超過二層
    樓或七.五公尺以上時,應張設防護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
    防彈動下沈時撞及下面之結構物。
三  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時,如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
    接、焊接、上螺絲等併接或上漆作業,其鋼樑正下方二層樓或七.五
    公尺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