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小建築面積問題建築營建法規、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建築材料與工法、工地實務。 請問最小建築面積問題贊助商連結 如字面所寫。如果你基地一半面積以上平均寬度及平均深度分別大於8m跟16m,那麼你就不需要符合最小寬度跟最小深度的規定。否則就都要符合。 我記得台北市案例彙編有圖例解說過! 步驟一 可扣除基地內寬度小於4.8m及深度小於9.6m之地方,但扣除之面積需滿足小於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 回到 經驗交流 誰在線上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4 位訪客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 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但最大深度不得超 前條所稱寬度,於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係指基地臨接建築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 畸零地調處會受理申請後,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以雙掛號通知土地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 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基地之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