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萬產品責任險保費

201106031241產品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保什麼?

產品責任險是保障產品「設計不當」、「製造錯誤」、「使用說明不當」及「包裝錯誤出現瑕疵」而造成對消費者體傷、身故或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產品未達預期效果、廠商提供錯誤商品、誇大產品效用及保固責任等,都不屬產品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例如:使用美白商品無效,是無法透過保險要求退費的。

    「產品責任險」常見誤解釋疑

誤解1. 這家有保「產品責任險」,所以產品比較有保障!

每個商家都可為自己的商品投保產品責任險,但有投保不等於該商品一定有品質保證,也就是說產品不一定因此比較安全、衛生或品管較好,最多只能說是「出了事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誤解2. 業者投保3000萬,我使用產品出事就可獲賠3000萬!

業者常宣稱的「本產品已投保3000萬元產品責任險」,通常是指「一年內最高的理賠總額上限」
,並非對消費者個人的賠償可達3000萬。

假設,廠商投保的金額是:每人傷亡、財損最高賠償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10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3000萬元。一件產品若同時造成500人受害,便是由這500人平均分配1000萬元理賠金,即每人分得2萬元;若受害者僅1人,則最高賠償200萬。另外,一年內不管理賠幾次,合計理賠總額最高為3000萬元。

    注意產品責任險投保證明書是否過期

產品責任險保單為一年期,需每年投保,但是業者懸掛的證明書常未更換。消費者應瞭解業者的產品責任險保單是否每年更新,以保障自己權益。

由於投保產品責任險不等於品質保證,因此消費者還是得謹記「貨比三家」原則,選擇信譽優良廠商,並於選購時注意產品標示。萬一因消費發生傷害,切記保留問題產品,將受傷情形拍照、迅速就醫,並申請醫療診斷書作為向業者申請理賠的依據。

投保產品責任險≠品質保證      

產品責任險問答

Q: 何謂『產品責任險』?
A: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Q: 產品責任險有何保障?
A: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但
(一) 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給付。
(二)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將不負償還之責。
Q: 為什麼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A: 一、 轉移商品責任風險、減輕財物損失。
二、 符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
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三、 增加國際貿易商機。
四、 提昇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五、 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Q: 責任險中在保險期間”依法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何謂”依法”?
A: 一般是指"民法"及法律特別規定,如"勞基法"、"工廠法"、"消保法"等等‧責任險常依據之法條因險種而異。

Q: 責任險中賠償要件為何?
A:

(1)第三人受有損害,(2)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3)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4)第三人之損害與被保險人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Q: 產品責任保險中,何謂”產品瑕疵”?
A: 被保險產品之瑕疵 : 指被保險人產品於設計、生產、製造、裝配、加工、處理或改裝時所造成之瑕疵,或未具備適當使用說明或警告,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或因被保險人過失而供應錯誤之產品,足以導致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但產品於設計、生產、製造、裝配、加工、處理或改裝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視為無瑕疵。(基本條款第三條第二項)

Q: 產品責任險是否承保產品本身之毀損滅失?
A: 產品責任險之承保範圍是承保被保險產品之瑕疵,導致第三人之損失(包含體傷、死亡及財物損失),而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毀損滅失不在承保範圍內。

Q: 有的產品會有地區限制,例如:限定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若是有人在台灣吃了藥,可是到了日本才不適,是否可申請理賠?
A: 產品若是在本保險單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基本條款第五條第十一項"不保事項"), 本保單無須理賠。產品若有瑕疵, 第三人可依法向製造商或經銷商求償。

Q: 產品責任保險中,何謂”產品”,承保產品的定義為何?
A: 被保險產品 : 係指經載明於本保險單, 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製造、裝配、加工、處理、改裝或採購,並銷售於本保險單[地區限制]欄所載明知之地區範圍內之產品, 但不包括該產品未完成前所使用之半成品、原料及零組件。 [被保險產品] 包括該產品之容器及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產品所必要之包裝。 (基本條款第三條第一項)

Q: 產品責任保險中,產品如還在賣場中所致之傷害(如試飲,試用)是否承保在內?
A: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承保已售出且脫離被保險人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故試飲或試用所致之意外事故不在產品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內。

Q: 產品責任保險中,如因為標示不清、或說明文字為消費者無法理解的文字,致使消費者在使用前未加注意而造成損失者,是否承保在內?
A: 是。

Q: 產品責任保險中,何謂 "懲罰性賠償金"?
A: 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

Q: 健康食品可否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該具備哪些文件?其承保條件又為何﹖
A: 該健康食品必需經食品管理局確認為食品類而非藥品類始可投保,投保時需提供政府許可證明書、營業額、產品品名、產品成份、使用說明、損失記錄供核保人核價。但產品責任險並非承保預期效能之損失。

Q: 事故發生基礎”與”索賠基礎”有何不同?
A: 兩者主要的不同在於保險公司責任認定時點的不同:事故發生基礎是以保險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保險公司負理賠責任的要件,而索賠基礎是以保險事故發生在保單追溯日後,而且被保險人須在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者為保險公司負理賠責任的要件。

Q: 某一知名品牌的果凍廠商,因食品未標示適當之使用說明或警告造成客戶噎住窒息死亡,產品責任保險是否理賠?
A: 如被保險產品未具備適當使用說明或警告,依產品責任險保單規定屬於被保險產品之瑕疵,因此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時,該產品責任險保擔負賠償之責。
Q: 麵包店、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也能投保產品責任險嗎?
A: 一、 產品保險承保的對象,原則上分為甲、乙兩類:
(一) 甲類:包括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二) 乙類:包括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時,如有需求,可以加批附加條款方式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共享本保險權益。
二、 有關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之類所產生之產品責任風險屬食品中毒之情形,目前實務上亦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物中毒險予以承保。
Q: 若是過了產品的保證期才發生傷害,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
A: 與保證期無關。須因產品瑕疵,致第三人遭受傷害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則可理賠。

Q: 餐廳業者投保產品責任與公共意外有什麼差別?
A:

公共意外險保單中因把被保險人所提供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除外,所以只承保營業場所第三人的人身安全。至於所提供之產品若都為內用,建議可於公共意外險中加保食物中毒批單。如此就可以不必再另外投保產品責任險了。


Q: 食物未標示製造日期致食用後發生體傷或中毒,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理賠?
A: 1.屬於公共意外責任險除外不保事項2.公共意外責任險若已加保食物中毒附加條款,仍屬於其除外不保事項 3. 產品責任險可理賠。
Q: 公司行號投保產險,在稅務上有何好處﹖
A:

A: 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