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產後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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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10-12-24
  • 更新時間:110-12-28

依據: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111年度產後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二、請逕至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首頁/公告訊息」、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最新消息或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護動e起來/護產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評鑑專區下載111年度產後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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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11年度衛生福利部辦理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相關資料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相關檔案

    • 110年度產後護理之家評鑑結果名單

      • pdf(42.88 KB)

    • 110年產後護理之家評鑑QA

      • pdf(204.54 KB)

    • 1100520 衛部照字第1101560757B號函_評鑑順延一年

      • pdf(369.48 KB)

    • 1100527 衛部照字第1101560803號函_產後評鑑原則停辦

      • pdf(3.56 MB)

    • 1101224 衛部照字第1101561766A號函_111年評鑑名單提報

      • pdf(1.46 MB)

    • 1110210 衛部照字第1111560173號令_修正評鑑辦法

      • pdf(2.69 MB)

    • 111年度產後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 pdf(351.78 KB)

    相關連結

    • 衛生福利部-產後護理機構評鑑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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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數:5700
    • 資料更新:111-08-17 11:08
    • 資料檢視:111-08-17 11:08
    •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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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1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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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關產後護理之家係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辦理。

      第 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第 4 條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為限:
      1. 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2. 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各款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二個月之限制。

      二、有關護理機構設置擴充及管理規定,係依據護理人員法辦理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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