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 修訂 臺北市山坡地地形 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 委託 研究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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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 「臺北市建築基地整地及基地地面認定原則」自110年3月1日起生效,同日廢止「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

  • 標籤: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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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2021-02-08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0932341883號
收文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2021-02-20
收文字號北市師會字第0659號

函轉本府110年2月8日都建字第1093234881號令號令訂定 「臺北市建築基地整地及基地地面認定原則,並自110年3月1日起生效,同日廢止「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檢附「臺北市建築基地整地及基地地面認定原則」之訂定條文一份。

二、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編號第110008號,目錄編號第001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會議紀錄id

TPEO6791

案件id

GhZ3D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計畫緣起: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為原「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係市府為加強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基地整體開發而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公告修訂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以下簡稱「山開規定」)。
    該規定第一點明文規定開發面積「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惟市府考量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及老舊建築物使用安全等因素,經檢討後擬針對開發面積之規定,配合現況面臨課題予以放寬,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得不適用本規定之開發規模限制,爰提出本修訂案。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公展計畫範圍及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四、公展期間:本案市府自102年7月12日起至102年8月10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2年7月11日府都築字第10233978803號函送到會。
  • 五、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計6件。
  • 六、審議辦理情形:
    (一)102年9月26日第649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基於山坡地建築公共安全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更嚴謹之檢視;請黃委員志弘擔任召集人,辛委員晚教、張委員桂林、黃委員世孟、魏委員國彥、李委員永展、羅委員孝賢、許委員俊美、陳委員春銅、王委員聲威、吳委員盛忠、張委員培義等為小組成員。
    (二)102年11月19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就市府所清查400多棟具合法建照,因現行管制規定為通則性,遇特殊地型很容易出現問題,故建議相關條件或設計準則可採專案委託研究方式,研擬出個案中的通案條件。
    2、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認定之合法建築物由個案自行提出申請者,則建議訂定一明確的審議流程以供操作。
    3、建議重新檢討相關法令,朝開發許可的精神和方向,就公共設施負擔、公共排水等項,臚列檢測要點後授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4、為避免造成「山坡地」範圍管理之混淆,研擬將本管制規定回歸中央所訂定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可能性。
    5、請市府就所清查400多棟具合法建照的不同樣態,進行差異分析與說明。
    6、全案請市府依前述各項意見研提回應說明資料到會後,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三)103年9月30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因應本次會議市府研提修正案除原公展之修訂管制規定第一點外,又另增加管制規定第二、三、八點之修訂,故本案案名應同步配合修正。
    2、程序上因所增列管制規定第二、三、八點之修訂,與原公展內容差異極大且涉及民眾權益,故專案小組建議本案後續仍應再重新辦理公開展覽。
    3、市府所提管制規定第一點之修正內容,專案小組原則尊重,惟仍請市府就所提修正條文擬排除原規範經建管認定部分之合理性與正當性,及放寬申請改建、重建為申請建造所可能衍生之衝擊部分,均應於敘述及資料上再做補強和說明。
    4、管制規定第二點、第三點修正內容專案小組原則同意。
    5、管制規定第八點修正內容暫予保留;專案小組原則同意以邊長十公尺之坵塊計算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惟仍應提供實務案例之抽樣以進行檢驗。另有關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建造行為的差異性規範部分,專案小組建議再做評估和考量。
    6、全案請市府依前述各項意見研提回應說明資料到會後,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四)104年6月4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平行職權之間有關台北市劃定「山限區」及行政院公告「山坡地」之審議程序競合問題,請市府就實務操作面再加以釐清和評估。
    2、本次條文修訂主要係涉及臺北市政府對山限區真正的政策為何,而非僅止於滿足對個案的需求;即應再深入思考民怨的回應得否採行個案的開發許可審議方式,而非採通案的條文修訂方式。
    3、本案擬採較嚴苛之標準以「邊長十公尺之坵塊計算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部分,後續在向民眾或委員進行說明時,建議仍應加強其論述之基礎。
    4、有關郭委員所提示台灣本島土地形成特質及近年氣候異常現象等背景問題,建議併納於前項基礎論述進行說明。
    5、擬修訂條文第一條中所稱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是否業已涵蓋建築物規模與面積?建議應再做審酌和確認。
    6、相關申請案依本條文規定後續仍需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實務上本條文內容是否業已明確且足敷該審議委員會審查操作之用?請規劃單位再做檢視與說明。
    7、全案請市府儘速依前述各項意見研提回應說明資料到會後,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討論確定。
    (五)104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規字第10440812000號函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等資料提請委員會續審。來文說明本案經市府於104年11月27日召開都市計畫座談會,並邀請都委會委員與會提供意見(含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黃委員志弘),結論:「1、本案依市府政策及基於山坡地安全考量所研提之修正後條文內容,獲與會專家學者討論認可。2、建議本案得逕提下次都委會(大會)審議確認」。
    (六)考量本案專案小組所提關於政策性及平均坡度計算等技術性議題,業經市府邀集都委會委員與會充分討論,為兼顧效率,並徵得專案小組召集人同意,故逕提委員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公展迄今歷經專案小組及委員會二年的審議,在與會委員表示管制應趨於嚴格之共識下,且經檢視中央及其他相關法令,本案仍較為嚴格,故同意依所提修正後條文及案名通過,惟程序上因所增列管制規定第二、三、八點之修訂,與原公展內容差異極大且涉及民眾權益,故本案修正後內容仍應再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若未接獲異議或陳情意見則得逕予簽核後公告,否則仍應依程序再提委員會審議。
  • 二、基於生態、氣候變遷及防災之前提,請市府另循行政程序就「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針對地下開挖率、G.L線之認定、坡度、坡向、生態保育等項進行研議與修訂,以提升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及保育之兼顧。本項研議與修訂結果若涉及相關建築管制事項之調整,則另案提會討論。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審決同「市府回應說明」。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蔣天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一小段389-9、407、408等3筆地號。基地面積818.5㎡建議理由:
  • 一、本基地早期屬陽明山管理局所轄。基地係位於「民國97年3月15日市府公告府都規字09730017400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等」範圍內之「山住二」地區。建物於民國46年取得使用執照時僅為壹層建物,迄今屋齡已逾56年,房屋現況老舊損壞並漏水,加上為山坡地建築,颱風豪雨來時均恐危及公共安全。有鑑於此,陳情人擬向本市主管機關申請拆除重建,以維護山坡地建築整體之安全。惟因受限於壹層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仍需受開發規模之限制。
  • 二、本基地所有權人於是向林議員晉章先生陳情,案經林議員邀集市府都發局相關主管研商結果,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下,遂有增訂位於本市劃定之山坡地地區增訂原有合法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申請改建、重建得不適用本規定開發規模之限制。
  • 三、建請本提案通過,放寬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原有合法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申請改建、重建得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開發規模之限制,同時增列但書並詳細載明,開發單位應對環境管理計畫、監測計畫,預防減輕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提出因應對策,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可執行。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蔣天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受文者: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發文字號:蔣字第1031009-1號發文者:蔣天麟發文者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2巷12號3樓正本: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本:林晉章議員主旨:民國103年9月30日都市計畫委員會對市民蔣天麟之陳情意見案審理之案名「修改本市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改公佈前,領有建照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申請建照者,得不適用本規定開發規模之限制)」。
    建築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一小段398-9.407.408等地號。
    附件:本案綜理意見調查表說明:市民蔣天麟發言摘要及補充說明
  • 一、本案應對其餘與基地規模無正相關之八大修改技術規則之討論事項作明確之切割,並請依發文主旨所述於103年10月23日前限期頒布施行令。
  • 二、都發局邊局長如果能出席今天的【都計委會】,我認為那正是為了捍衛他自身的尊嚴與名譽,此話怎說?因為於102年6月10日下午5點林晉章議員召開的協調會邊局長當場裁示:依法須公開展覽一個月,即將迅速排入都委會審議,經市府核定後公告實施,期間若無特殊情勢,預計修法程序將於3個月內完成。公展一個月加上行政法有明文的期限二個月,共計三個月,邊局長正是中規中矩的依法行政,委員們對毫無時程限制討對論項目,卻和我的訴求請解除開發規模,即面積大小的限制毫無相關,已然陷邊局長於不義,難道要邊局長扛行政怠慢與督導不周之責任?這是非常不道德的。當時擔任主席的黃志弘委員,對委員們表示,是否把當日的會議名稱作更改為本案並請對本案發表意見,其中有位委員對樓層數和高度特別有興趣,記得102年11月19日的都委會已表示是否可考慮改為3層樓,時隔約11個月又再提出,殊不知他已疑似涉及貶損憲法賦與之個人財產權,本人認為除非准予用不完之容積可比照古蹟模式移轉出去,或建蔽率依反比例放寬由35%改為58.3%,但實務上是不可行的,已要接近一般的商業區的建蔽率,八科戴科長曉以大義依山開要點明文規定,住二山建蔽率35%樓高17.5m層數5層,有一位想參與都審又有位更離譜擔心19﹐000坪規避20﹐000坪,亦不知605坪早就可排除,有位建議回歸內政部版技術規則既坡度55%以內均可整地,真的是天馬行空,南轅北轍,漫無止境的討論,應適可而止矣!另關於坡度分析有二點,提出(1)依山開要點規定坡度大於30%坵塊不可計建蔽率與容積率對台北市擁有山坡地的人,土地多多少少都會被扣除某數額而貶損價值,5m至10m坵塊邊長計算坡度,只不過是計算坡度時減少損失的容許選擇權而己,並非在觀念上的增加獲利,希望能藉此導正觀念。而土木工程界對所謂精度的誤差值超過5%比比皆是,不像機械原件要求的精度是幾個mil。
    (2)依坡度計算公式n.π.ΔH/8L,譬如:高差1米的等高線有四條穿越邊長為10米的坵塊照公式計算會有31.4%坡度的結果出現,如要硬性規定邊長為10米,請務必附加但書,可接受容許公差Tolerance5%,意即31.4%坡度是可接受而非視為超過30%被剔除。再次呼籲,敬請依照本文主旨和說明所述於103年10月23日前頒佈實施令。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請儘速處理明德開發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北投區崇仰段一小段398-9、407、408等3筆土地)相關法規等續處。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陳先生等(發展局函轉顏議員若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為山坡開發規定第8條關於計算平均坡度之修訂提出意見案」協調結論:
  • 一、建請都發局以下納入修正案之參考:坵塊分析以5-10公尺方格,取整數或非整數與山坡地整體開發之安全性無涉。
  • 二、為使建築設計完整性及連續性,避免坡度分析坵塊破碎,建議保留分析之彈性,以利整體開發之完整性。
  • 三、山坡開發修正之公告後,提出異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陳曼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書有關貴府102年7月11日府都築字第10233978800號公告公開展覽,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經詳閱其修正條文內容『…(六)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有部份詞彙定義不明確,說明如下:1.其修正條文內容『…其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其『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定義未有依據,其認定是否應依「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第三條規定:『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本市舊市區為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文山區(原景美、木柵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南港、內湖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士林、北投區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以憑認定。
    (一)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二)繳納房屋稅之收據。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戶籍證明。
    (五)門牌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證明之件(包括航測圖等)。
    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整建,得免檢具前項文件。』2.其修正條文內容『…其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依「建築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建造行為中並無『重建』之定義,故是否應修正符合「建築法」之定義為『新建』。
    懇請貴府後續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時,納入本陳情意見,以利將來適法性。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蔣天麟(104.6.18蔣字第1040618-1號函)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任何因山開規定(要點),無論因坡度分析規定坡度超過30﹪(中央營建署法令坡度限制為50﹪)之坵塊,利害關係人市府官員都市計畫委員因公權力行政權之行使,設若強硬介入因而推翻前述增訂條款導致利害關係人市民之土地允建容積被剔除而遭受無法承受巨大財產權之損失,本人要求市府研究提出配套補償救濟方案,意即把折損的允建容積住二為120﹪土地面積,全部無條件容積移轉出去到平地使用。
    2、修正條文「坵塊邊長限以10公尺計算」現行條文為5至10公尺(小於10m)為單位;在一次非正式場合發文者本人和工務局及大地工程處人員談論及此,多數認為5至10公尺較合理,呼籲大會為維護市民權益,請勿以「避免取巧」之名來危害市民權益,希望大會懸崖勒馬,止於至善。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