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依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係作為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開發案件之審議基準,屬中央法令。為配合109年3月20日施行之工廠管理輔導法及110年6月21日發布之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內政部於5月20日公告辦理修正部分規定。 市府都發局表示,因應上開特定工廠循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輔導需求,針對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位於都市土地以外之「群聚地區」、非群聚地區之「2公頃以上未達5公頃者」及「5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考量此類案件既有廠房之基地條件限制,為使特定工廠申請開發計畫及其土地使用配置合理可行,本規範以適度簡化、兼顧安全及環境品質為原則,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市府都發局再表示,例如「2公頃以上未達5公頃者」基地主要聯絡道路,如經委員會認定不影響安全者,得退縮建築至可通行寬度達8公尺以上或予以酌減、以前揭退縮建築寬度達1.5公尺以上者,免留設緩衝綠帶、透水面積、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小於基地面積30%;「5公頃以上者」如經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非緊鄰農業用地側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寬度予以縮減至不低於10公尺,並應配合調降基地之開發強度、主次要道路寬度得予酌減至不低於8公尺。 為配合經濟部所訂工廠管理輔導法就特定工廠輔導合法之政策及規定,針對其受限於基地既有條件及腹地較小之產業群聚地區,在維持環境品質及安全無虞前提下,就其審查條件予以適度簡化或保留彈性,以兼顧土地使用合理規劃及政策執行,詳細內容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下法規公告查詢。 行政院於107年5月25日核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自即日起開放受理,申請受理期間至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止,但達經濟部核定家數家時,不再受理。 經濟部為解決位於特定農業區內合法工廠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問題,考量在地性與對產業發展之貢獻,於兼顧周遭農地利用原則下,提報「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經行政院107年5月25日核定在案。 依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以下簡稱處理計畫)第4點規定以擴展工業為由之申請案,除應符合「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法)第5條各款條件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依處理計畫第8點規定以設置污染防制設備為由之申請案,除應符合本辦法第10條各款條件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另本市制定有「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申請毗連擴展計畫要符合該基準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連結: 1.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4.桃園市政府審查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七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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