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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最後整理於2022年9月15日 一、 目的為拓展場域藝文新氣息,推動文化觀光,提高民眾藝文參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特提供表演場地鼓勵國內表演藝術相關之學校社團及優秀藝文團體演出。 二、 申請資格從事音樂、戲劇、舞蹈、傳統表演藝術或其他表演藝術,並符合以下申請資格者: (一)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社團或在校學生,須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二) 高中職學校社團除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外,須由學校/社團指導老師擔任聯絡窗口,且全程督導演出相關事宜。 (三) 個人或團體,具公開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三、 節目演出費之給付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申請者,本處演出費用給付方式如下:
四、 演出時間及地點(一) 演出時間:依季候變化,開演時間除每年6月至9月為週六下午5時外,其餘月份於週六下午4時,演出時間至少1小時,1日以1場次為原則。 (二) 地點:大孝門廣場;倘遇天候不佳或其他原因本處得彈性調整地點。 (三) 除前款事由外,演出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 等致無法順利演出時,本處另擇期舉辦,本處並於官網公告。 (四) 申請者應事先考量自身需求與演出型態,審慎評估是否適合戶外演出;另屬成果發表會性質者,概不受理。 (五) 演出日期依審查結果,依序通知選擇。 五、 獲准演出之申請者應配合及遵守之相關規定(一) 須自行製作活動海報(海報尺寸為A1:594mm X 841mm),海報內容須包含活動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及演出節目簡介。 (二) 須透過自營之網路社群媒體宣傳或轉載本處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之演出訊息,以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三) 核定演出之案件,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於活動期間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參據。 (四) 演出內容有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使用他人的劇本、音樂、舞蹈等)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取消或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1. 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之相關規範。 2. 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 3. 非不可抗力事由致演出變更或因故無法如期參與演出 (演出變更如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列)。 4. 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5. 演出時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展場且經勸導無效者。 6.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受理申請111年1月至6月表演活動;111年4月1日至5月15日受理申請當年7月至12月表演活動。本處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每年受理申請時間。 (二)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請以電腦打字製作)及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各乙份,其中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內容和實際演出者應相符,並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信封封面如附件二)及電子郵件寄至 ,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下午五時前送達,逾期送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遞件前,應事先電洽本處推廣教育組活動承辦人,電話:02-23431100分機1125。 (四)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均不予退件,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如遇重大政策或大型活動等因素,本處保有變更演出場地及時間之權力。 七、 審查作業(一) 申請案之評審作業由本處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評審委員在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 (二) 評審結果:經本處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本處網站公告 (三) 評審標準:就演出內容之藝術性、教育性和表演內容規劃之完整性、效益性及演出經歷等綜合考量。 八、 撥款及核銷(一) 獲准演出之申請者,應於演出完成後10個日曆天內,將領據及演出成果報告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撥款。 (二) 演出成果報告應包含演出活動照片(5張)、網路宣傳紀錄等,並同意無償授權本處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及方式使用。 (三) 經審核通過者,若其演出時間為每年12月最後一周,則須於演出完成後次年1月第1周內繳交演出成果報告,以辦理撥款作業。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五) 欲申請演出證明者,須於演出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份演出證明收取工本費新臺幣30元。 九、 附則(一)本計畫未盡之處,將以本處官網公告方式補充之。 (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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