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
在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隨時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言行,就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甚至可以代替當事人出庭、向法官發言,大幅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民事訴訟畢竟是一個勞心勞力的過程,一個審級動輒歷經好幾個月,期間必須搜集證據、整理案情、研究法律規定與法院往例、回應法官的提問以及對手的質疑,開庭日還必須排開行程特地到法院。因此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與訴訟相關的全部事務。 訴訟代理人可以做什麼?正如前述,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一切作為,都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換句話說,所有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做的事情,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都可以做。 但以下幾個行為,則必須是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後,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做:
原則: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該具備律師資格,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就必須找律師來擔任。 當然,找律師來當訴訟代理人,就必須付律師費。訴訟畢竟是一門高度的專業,舉凡訴訟策略如何制定、如何由法官的問案與對方的主張研判現況、如何應付訴訟與法律糾紛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等等,律師都能比一般人更快、也更準確地做出判斷與反應。再加上,法律規範的內容極為繁雜,律師的專業正是在茫茫法海中找出對案件最有幫助的條文規範,確保我方提出的主張都有打在正確的點上,而不是亂槍打鳥、一股腦把查到的法條全部丟出來大鍋炒。這正是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對於當事人的價值所在。 而為了照顧社會弱勢族群,我國也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符合資格的當事人捲入訴訟糾紛,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就可以獲派免費的律師來當訴訟代理人。其中幾個比較主要的資格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關於更詳細的扶助範圍,可以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或直接打電話去詢問。 例外:無律師資格之人原則以外,法律仍然例外開放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且要對案情有所了解,更必須獲得法官准許才可以。
這邊要注意的是,這些例外狀況是要獲得法官准許之後才能當訴訟代理人。而法官既然能夠准許,也就能夠收回准許。所以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官認為訴訟代理人行為不當、或不能勝任的話,是隨時有可能改成不准許的。 委任狀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出委任狀,在司法院網站就可以找到民事委任狀的範例。 在民事委任狀當中,「委任人」指的就是當事人、「受任人」指的就是訴訟代理人。 民事委任狀第一頁的表格裡,有幾點填寫上的注意事項:
民事委任狀第二頁有5個需要填寫或圈選的欄位。 1.案號、股別、案由按照法院開庭通知上記載的案號、股別與案由填寫即可。 但如果是原告在起訴時就一併提出的委任狀,因為此時法院根本還沒開始分案,當然就不會有案號、股別或案由,那麼這個欄位留白即可。 2.特別授權這裡涉及本文前面提到的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圈選「並有」代表給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反之圈選「但無」就代表不給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 但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也不只是全有全無,如果對於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有其他安排,也可以直接在旁邊手寫註記後用印。 3.受理案件的法院4.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簽章簽名或蓋章均無不可,但如果是簽名的話,切記要由本人簽名。 5.委任日期輔佐人與送達代收人在民事訴訟法上,還有另外兩個類似訴訟代理人,但概念並不相同的狀況:輔佐人與送達代收人。 輔佐人如果當事人因為身心障礙、瘖啞、年紀大了等緣故,導致無法充份理解他人的言語、或是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可以在法官的允許下,偕同輔佐人一起出庭,擔任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溝通橋樑。 輔佐人並沒有資格限制,只要取得法官的同意即可。而且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之間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就算當事人已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開庭時也還是可以帶著輔佐人一起出庭。 順帶一提,如果當事人是不諳中文的外國人,在開庭時需要的是通譯,而不是輔佐人。最大的差異在於,通譯是由法院指定,而輔佐人則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帶入法庭。 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顧名思義,就是代收信件的人。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並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的住處,或者自己住處並不方便收信,就可以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後,法院原本要寄給當事人的通知與文書,就會統一改寄給送達代收人。 但送達代收人就只是代收信件而已,所以案件處理與出庭等工作,都不是送達代收人的責任。甚至如果送達代收人收到法院信件後,沒有即時轉交給當事人,這個風險也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