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委任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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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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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
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使用說明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檔案下載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odt
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pdf
更新日期110-12-28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在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隨時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言行,就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甚至可以代替當事人出庭、向法官發言,大幅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民事訴訟畢竟是一個勞心勞力的過程,一個審級動輒歷經好幾個月,期間必須搜集證據、整理案情、研究法律規定與法院往例、回應法官的提問以及對手的質疑,開庭日還必須排開行程特地到法院。因此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與訴訟相關的全部事務。

訴訟代理人可以做什麼?

正如前述,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一切作為,都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換句話說,所有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做的事情,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都可以做。

但以下幾個行為,則必須是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後,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做:

  • 撤回:原告方撤回訴訟不告、或提出上訴的一方撤回上訴。
  • 認諾: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要求。
  • 捨棄:放棄一部份的請求或權利。
  • 和解
  • 提起反訴:被告在訴訟中就同樣的事實反告原告。
  • 提出上訴或再審
  • 選任代理人(也就是說,沒有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不能又自己再找另一個人來代理他)

原則: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該具備律師資格,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原則上就必須找律師來擔任。

當然,找律師來當訴訟代理人,就必須付律師費。訴訟畢竟是一門高度的專業,舉凡訴訟策略如何制定如何由法官的問案與對方的主張研判現況如何應付訴訟與法律糾紛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等等,律師都能比一般人更快、也更準確地做出判斷與反應。再加上,法律規範的內容極為繁雜,律師的專業正是在茫茫法海中找出對案件最有幫助的條文規範,確保我方提出的主張都有打在正確的點上,而不是亂槍打鳥、一股腦把查到的法條全部丟出來大鍋炒。這正是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對於當事人的價值所在。

而為了照顧社會弱勢族群,我國也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符合資格的當事人捲入訴訟糾紛,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就可以獲派免費的律師來當訴訟代理人。其中幾個比較主要的資格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 具有原住民身份
  • 有縣市政府核發的中、低收入戶資格。
  • 身心障礙者
  • 經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認定經濟能力在一定程度以下。

關於更詳細的扶助範圍,可以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或直接打電話去詢問。

例外:無律師資格之人

原則以外,法律仍然例外開放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且要對案情有所了解,更必須獲得法官准許才可以。

  • 當事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伯叔姑或舅姨)、二親等內姻親(包括岳父母、公婆、女婿或媳婦)
  • 當事人的員工: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法務或承辦人。
  • 大學法律系所畢業通過法律相關國考的人。

這邊要注意的是,這些例外狀況是要獲得法官准許之後才能當訴訟代理人。而法官既然能夠准許,也就能夠收回准許。所以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官認為訴訟代理人行為不當、或不能勝任的話,是隨時有可能改成不准許的。

委任狀

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出委任狀,在司法院網站就可以找到民事委任狀的範例。

民事 委任 狀

在民事委任狀當中,「委任人」指的就是當事人「受任人」指的就是訴訟代理人

民事委任狀第一頁的表格裡,有幾點填寫上的注意事項:

  • 出生年月日不一定要填寫。
  • 地址以收得到信的地址為準,尤其是訴訟代理人的地址。因為一旦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以後,法院原則上就會把文件與通知改寄給訴訟代理人,而不會再寄給當事人。
  • 除非有要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否則電子信箱可以不用填寫。
  • 送達代收人的部分,本文以下會有說明。除非有需要指定送達代收人,否則這個欄位也不需要填寫。
民事 委任 狀

民事委任狀第二頁有5個需要填寫或圈選的欄位。

1.案號、股別、案由

按照法院開庭通知上記載的案號、股別與案由填寫即可。

但如果是原告在起訴時就一併提出的委任狀,因為此時法院根本還沒開始分案,當然就不會有案號、股別或案由,那麼這個欄位留白即可。

2.特別授權

這裡涉及本文前面提到的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圈選「並有」代表給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反之圈選「但無」就代表不給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

但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也不只是全有全無,如果對於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有其他安排,也可以直接在旁邊手寫註記後用印。

3.受理案件的法院

4.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簽章

簽名或蓋章均無不可,但如果是簽名的話,切記要由本人簽名

5.委任日期

輔佐人與送達代收人

在民事訴訟法上,還有另外兩個類似訴訟代理人,但概念並不相同的狀況:輔佐人與送達代收人。

輔佐人

如果當事人因為身心障礙、瘖啞、年紀大了等緣故,導致無法充份理解他人的言語、或是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可以在法官的允許下,偕同輔佐人一起出庭,擔任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溝通橋樑。

輔佐人並沒有資格限制,只要取得法官的同意即可。而且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之間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就算當事人已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開庭時也還是可以帶著輔佐人一起出庭。

順帶一提,如果當事人是不諳中文的外國人,在開庭時需要的是通譯,而不是輔佐人。最大的差異在於,通譯是由法院指定,而輔佐人則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帶入法庭。

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人顧名思義,就是代收信件的人。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並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的住處,或者自己住處並不方便收信,就可以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後,法院原本要寄給當事人的通知與文書,就會統一改寄給送達代收人

但送達代收人就只是代收信件而已,所以案件處理與出庭等工作,都不是送達代收人的責任。甚至如果送達代收人收到法院信件後,沒有即時轉交給當事人,這個風險也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