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需要拋棄繼承嗎?

問題:
小美的爸爸經營一家小公司,小美是爸爸的掌上明珠,爸爸無論多麼辛苦,總是盡全力讓小美過著不愁吃穿的生活。小美12歲那年,小美的爸爸因發生車禍意外而過世,小美和媽媽非常傷心,強忍著傷痛辦理爸爸的後事。過了1個月,媽媽因為債權人找上門,才知道爸爸生前有5000萬元之債務,債權人說小美和媽媽是繼承人,必須負責償還債務,媽媽這時該怎麼處理才不會使生活陷入困境呢?
答案:
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但為了避免「父債子還」,因為繼承而終其一生在償還繼承債務,民法特設有「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和「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的制度,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小美和媽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是爸爸之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如果媽媽和小美清楚地知道爸爸留下來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那麼媽媽和小美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果媽媽和小美不清楚爸爸所有的財產是不是大於債務,是不是清償後還有財產可以繼承,這時,媽媽和小美可以選擇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反之,媽媽和小美未於上開期間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那麼就必須承受爸爸一切的權利、義務了。

繼承時需先確認繼承人有哪些人?以及遺產與債務的範圍為何?才能做好因應措施,如果債務大於遺產,可能要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甚至拋棄繼承。相對於遺產,債務比較難以確認,民眾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以查知被繼承人積欠哪些金融機構哪些債務(如房貸、卡債等),但此舉卻查不到其他之民間債務。若要進行有效之查詢與確認,可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辦理遺產清算程序,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參見民法第1157條)。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曾有賭博習慣或是曾向地下錢莊借錢,則繼承人看得到的債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看不到的債務則讓人寢食難安。為避免發生如鐵達尼號撞上冰山的嚴重後果,繼承人須謹慎面對繼承債務之處理,更應避免掉入以下三個誤區。

誤區一:父債子還

民間傳統上認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就現行法律來說,已非如此。基於男女平等,子女都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也會繼承債務。此外,倘若父親的債務很多,現行的繼承法制的本質是「限定繼承」,也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繼承人之債務,另可採取「拋棄繼承」的做法,由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因此,正確的講法應該是:父債,子女都要還,但是以繼承之遺產為限,還可以拋棄繼承。如果長輩於在世時能盡力清理自身債務,晚輩能注意繼承債務之處理,則可避免債留子孫,重新看到一片藍天!

誤區二:限定繼承絕對不會影響到繼承人的財產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不需要為任何表示或踐行任何定方式,即可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概括的一切權利義務(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一般人常以為既然法律採用限定繼承原則,那麼即使繼承到的債務大於遺產,最多只需要以遺產清償,自己原來名下的財產絕對不會受到影響。這樣的認知其實是在一定條件下才正確,也就是繼承人須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否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是有可能會遭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償。

例如繼承人小王繼承到父親老王900萬元的遺產,但老王另外積欠甲、乙、丙分別為500萬、400萬、300萬的債務,負債大於遺產。如果小王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則老王900萬元的遺產,依積欠債權人的數額比例計算(5:4:3),甲、乙、丙分別可分配到375萬、300萬、225萬,不足的部分,債權人不得向小王討債。惟若小王並未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而是先將老王財產還給了他已知或是想還的債權人甲與乙各500萬與400萬而一毛不剩,後來債權人丙跳出來說老王欠他3百萬依比例分配應得225萬,則小王還必須拿他自己本來的財產支付225萬給丙。

上述案例的不同處理結果是因為限定繼承須以進行遺產清算程序為條件,才能以遺產為限度依債務額比例償還,因為這樣對債權人比較公平。至於遺產清算程序為何?現行法制規定一套由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如下:

1.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參見民法第1156條)。遺產清冊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存款等財產,也須記載已知債務。該陳報狀的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

2.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如登報),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須超過3個月)報明其債權(參見民法第1157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未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

3.在債權報明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如抵押權人)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59條)。

4.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

透過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的好處是可藉由債權催告程序,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欠那些債權人多少債務,而且可以一併處理,至於日後才跳出來討債的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繼承人違反法院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61條第1項)。相對而言,如果債權人不依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而自己辦理清算程序,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1)。倘若繼承人未依債權比例清償,或是日後跳出新的債權人討債,繼承人仍須按該債權人應受償比例償還債務,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如此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就有可能會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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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開情形外,繼承人於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參見民法第1148條之1),而仍需用來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又繼承人若是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是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63條)。

負債需要拋棄繼承嗎?

誤區三:拋棄繼承只用嘴巴講講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有限卻債台高築,可能還有很多看不到的債務冰山,繼承人另須考量拋棄繼承。然而一般人常誤以為只要跟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說自己不要繼承,抑或是對外宣稱斷絕親屬關係,這樣就算是拋棄繼承,但卻忽略拋棄繼承須依法按時進行特定的程序。

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參見民法第1174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見民法第1175條)。基上,辦理拋棄繼承須依法定時限向法院為之,還要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依繼承順位應為繼承之人(應繼分拋棄之歸屬可參見民法第1176條)。關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之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

自己拋棄繼承還不夠,還要通知自己拋棄繼承後,該應繼分依法歸屬之其他繼承之人,例如父親死亡後,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之大哥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之母親及弟妹。如此一來,該歸屬之人才會注意到自己也需要辦拋棄,而不致於橫生意外之債。而若是其他應繼承之人是自己的子女,更須要一併幫他們辦理拋棄,才不會讓債務隔代遺傳,禍延子孫。若是得為繼承之人都拋棄遺產,則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遺產繼承避免債留子孫

社會上常見有人因賭博或投資借款而積欠而負債累累,其親人乃聲稱斷絕親屬關係,拒絕再幫忙還債,可說是人倫悲劇。另據今年3月間的新聞報導,西班牙國王費利佩六世放棄繼承父親卡洛斯一世的個人財產,以與深陷財務醜聞的父王劃清界線。以上均凸顯一個人走完一生固然會累積相當財產,但也可能產生不少的負債與壞名聲。後代子孫未必會希望概括繼承長輩所有的一切財富與「財負」,「負二代」比富二代更難承受上一代留下來的恩怨情仇,宜善用法律機制避免債留子孫!

過去舊法時代的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種態樣,繼承人可以選擇「全面的繼承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全面放棄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和「如果積極減消極,遺產還剩正值,就繼承、若是負值,就要就正值的部分還完就可以了」。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

是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的我國民法第1148條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概括繼承」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正值的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值的負債),就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份就不要繼承;「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償還資產的數額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剩下40萬的資產和100萬的負債,但繼承人只要還4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60萬可以不用還。

因此目前的法律相當保障繼承人,被繼承人即便背負多少的債務,如果遺產不夠清償,繼承人是不須要用自己的資產還的!

誰是繼承人?
那家人過世後,到底誰可以繼承遺產呢?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位是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意思是,如果前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舉例來說,如果A過世了,那就由A的子女繼承遺產,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沒辦法繼承;但如果A沒有生小孩,就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會由A的爸媽取得繼承權;又如果A的爸媽已經過世了,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A的遺產等等。

如果A多子多孫多福氣,那A過世時,會先由親等近的子女取得繼承權;假設很不幸的,全部子女都比A還早過世,那就會由A的孫子女(不論內孫或外孫)繼承遺產(民法第1139條)。

另民法第1140條有所謂「代位繼承」規定,也就是,如果A有三個子女a、b、c,三個子女又個別有子女a1、b1、c1,結果a過世後一年A才過世,即便親等近的子女b和c還健在,但為了保障a他們家,a1可以「代位」已經過世的a取得A的繼承權,相反的,b1和c1還是沒有繼承權。

那被繼承人的配偶呢?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算在繼承順位裡,不管是由哪一個順位的繼承人取得繼承,配偶共同繼承。例如第一順位的子女繼承A的遺產,繼承人包括子女加配偶;若沒有子女,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A的遺產,繼承人就包括父母加配偶。

什麼是拋棄繼承?
即便當今民法已經採全面的限定繼承了,但實務上許多人還是會在取得繼承後,特別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往往是為了徹徹底底的免除之後再面臨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請求權利的可能。

所謂的「拋棄繼承」,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取得繼承權三個月內辦理(知悉取得繼承權和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未必會是同時喔,例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時,還沒有繼承權,一旦收到通知得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了,才是「知悉取得繼承權」、開始起算三個月)。

拋棄繼承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應將以下的文件送到法院:

  •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下載: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並且拋棄繼承的聲請人應該在聲請書最後一頁簽名、蓋上印鑑章;一份聲請狀可以兩位以上聲請人一起辦理;如果聲請人包括未成年人,應該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簽名)
  • 繼承系統表(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向法院說明被繼承人有哪些繼承人)
  •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包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印鑑證明(須本人帶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用來確定拋棄繼承是本人的意願)
  • 通知證明(拋棄繼承的聲請人要向其他繼承人或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自己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可以透過讓其他繼承人簽名、或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辦理)
  • 對未成年人有利證明(因為拋棄繼承是權利的放棄,所以法定代理人應該特別向法院說明拋棄繼承是對未成年人有利的,可以透過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或是另外撰寫切結書的方式處理)
  • 聲請費用1000元

什麼是陳報遺產清冊(俗稱「限定繼承」)?

即便目前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但口語上還是有人習慣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實說的是「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陳報遺產清冊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應將以下的文件送到法院:

聲請人送出聲請狀後,法院會做出裁定並要求聲請人登報,法律用語稱「公示催告」,昭告天下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六個月內向聲請人主張債權,以便繼承人按比例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六個月內來主張權利,就只能就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做清償。

負債需要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都不能事先辦理喔!所以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或是前順位的人還沒拋棄繼承,都沒辦法辦理。

總的來說,繼承人是不須要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但是為了防免債權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幾年突然跑出來要求繼承人還錢,還是很多人會辦理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

兩者的效果不同、辦理所需要的文件也不同,繼承人可以評估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或選擇哪一項辦理。如確定被繼承人很多負債但毫無資產,就可以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如被繼承人祖孫滿堂,拋棄繼承可能就要給數十人拋棄,就可以考慮直接由其中一人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債務怎麼辦?

建議你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知道之前的判決或執行名義有無合法送給你們,及查明你父親有無遺產(向稅捐機關查詢),再考慮是否提起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如何拋棄繼承債務?

但為了避免「父債子還」,因為繼承而終其一生在償還繼承債務,民法特設有「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和「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的制度,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誰需要拋棄繼承?

只要有一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二、三、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子輩沒有拋棄,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孫輩沒有拋棄,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曾孫輩沒有拋棄,曾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負債要子還嗎?

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 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負擔還債的義務。 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