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勞動力發展署: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擁有雙重國籍之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嗎?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43條規定,除勞動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另外依本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再依勞動部95年6月2日勞職規字第0950026534號函釋,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的國籍者,則免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戶籍國民,則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否則即涉違反勞動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則涉違反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羅翠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