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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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勞職規字第 095002653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79 條(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版)
要 旨: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仍得免申請而於國內工作
主    旨:有關函詢單一國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是否需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
          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5 年 5  月 26 日致本會陳情函。
          二、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9 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
              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
              外國人之規定辦理。準上所述,倘台端僅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
              未有其他國家之國籍者,縱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仍可免申請許可而在
              國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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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79 條
跨國勞動力

擁有雙重國籍之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嗎?

就業服務法 79 條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43條規定,除勞動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另外依本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再依勞動部95年6月2日勞職規字第0950026534號函釋,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的國籍者,則免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戶籍國民,則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否則即涉違反勞動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則涉違反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相關法規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均有即時更新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資訊,歡迎您多加利用!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羅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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