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懶人包

攸關3.8萬家農地違章工廠去留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今(27日)下午三讀通過,低汙染違章工廠可申請就地合法,落日期限則在民間抗議下,從一開始完全不設限,違章工廠可永生永世存在農地,到後來經濟部、朝野立委終於讓步,最後通過的合法化大限為2039年6月27日。但此次修法仍大幅放寬違章工廠合法條件,不僅「工農相爭」、也造成「工工相爭」,學者憂心埋下國土破碎化的炸彈。

2010年台灣第一次納管農地違章工廠,限定必須在明年(2020)6月2日前遷到工業區或特定區域合法經營,但輔導成效不彰,至今僅46家合法,經濟部在今年3月28日提出《工輔法》修正案,全面放寬低汙染工廠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後再輔導用地合法。

但行政院以工廠為數眾多、變更地目時間冗長,難以訂定輔導時間,沒有設合法化的大限,形同違章工廠可永續存在農地。

外界反彈、官員爆當門神,促經濟部讓步

原本5月6日經濟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工輔法》時,朝野立委對經濟部未在法規中設落日條款,並無異議,僅由環團出身的立委蔡培慧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應設落日條款,但未獲同黨及其他立委支持。

這一個月來,環團積極上街頭抗議、遊說,5月28日《工輔法》朝野協商時,立委蔡培慧再度嘗試,與黨內相對較關心農地的不分區、農業縣市立委

民進黨連署人包括:吳焜裕、陳曼麗、王榮璋、段宜康、蔡易餘、余宛如、鄭寶清、林靜儀、李俊俋、蕭美琴

,共同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設20年落日期限,才讓《工輔法》出現轉機。

民間不滿放寬違章工廠合法的情緒持續累積,加上上週《工輔法》朝野協商前一天(6月19日),負責違章工廠業務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雲瑞龍,被爆出協助違章工廠連署,支持經濟部修法,引發外界一片譁然。

隔天蔡培慧在朝野協商時繼續堅守落日條款,內政部代表也指出,變更地目程序已簡化,只要5年就可完成,但經濟部一開始還是堅持過去說法,不願設落日條款;直到立法院長蘇嘉全直接了當表示,如果沒有設落日,業者就不會積極改善,強力要求經濟部回去研商,長期堅持不設落日條款的經濟部才終於鬆動。

經兩天研商,經濟部在修正草案第28條之5,提出25年合法化大限,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則在今天(6月27日)的朝野協商時,都提出20年落日的修正版本。

下午5點47分,民進黨團的版本以同意票66票、不同意票10票、棄權9票通過,落日期限正式訂為20年,晚上7點8分三讀通過。

環團:盡快盤點違章工廠需求,別再延長輔導年限

蔡培慧表示,修這個法很痛心,但必須正視違章工廠問題,「就像身上的膿,劃下第一把刀會流血。」20年落日條款,前10年為輔導期,這段期間內違章工廠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符合消防、工安、環保法規等,後10年則為土地變更期。希望強化經濟部原有的責任,讓廠商導向合法。

彰化縣田園工廠創新協會理事長呂明炎則表示,雖然還是設了落日條款,「但修法沒辦法100分,立委很辛苦幫我們爭取,為台灣拼經濟,這樣的結果還可以接受。」未來希望輔導業者低利貸款、取得合法土地,讓工廠可以標準化,員工工作更安全。

落日條款一波三折,從一開始經濟部強硬姿態、朝野立委消極,到最後好不容易爭取到20年大限,長期為此法案奔走的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形容:「雖然絕望,但還沒死。」法案通過後,經濟部當務之急是總體盤點,例如需要多少工業土地、廠商要就地合法或是進駐工業區?

同時,他也呼籲經濟部,仿照日本、泰國,讓違章工廠自組團體,針對產業環境提出自己的需求,經濟部只要對這些團體對口,確認大家的需求,「不要一直擔心工廠會倒,屢屢讓業者超越法規(即架空其他土地、環保、消防法規)。」

劣幣驅良幣,修法製造「工工相爭」

但此次修法仍大幅放寬違章工廠合法條件,不僅「工農相爭」,也造成「工工相爭」。

在下午朝野協商前,民間團體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高喊「捍衛農地,撤回工輔法」,手持剛收割的稻草,丟向立法院,希望「干擾」修法,諷刺支持違章工廠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稻草會干擾工廠發展」的言論。

其中最特別的身影是一位嘉義合法工廠業者,他表示,嘉義工業用地一坪要3萬,農地一坪才3,000、4,000元,自己合法購買工業土地約1,800坪,和違章工廠土地成本差了10倍,每年還要繳交工業用地的房屋稅、地價稅約20萬元。

他也分享自己進駐嘉義大林工業區的經驗,雖然不需繳管理費,且屬於低汙染產業,每年廢汙水處理費仍要10萬元,若是更高汙染的產業,上百萬元跑不掉。另外像是較大型的嘉義嘉太工業區,1,800坪土地管理費每個月就要1萬元,廢汙水排放另計,「這些違章工廠通通不用繳,你說合法業者要怎麼跟他們競爭?」

提到為何站出來抗議,他直說,自己是家族事業第二代經營者,未來希望傳承給下一代,因此不能放任違章業者不公平競爭,「我是在做我該做的。」

話雖如此,他卻只能戴著墨鏡、口罩和安全帽匿名受訪,避免被秋後算帳,相較於違章工廠業者在近幾次朝野協商時,大張旗鼓到立法院開記者會,支持經濟部修法版本,形成鮮明對比。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很多合法業者打電話到辦公室訴苦,直說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對過去遵守法令而成本提高的業者不公平,「這樣的修法是讓工農相爭、工工相爭。」

彰化欣大園藝是過去少數乖乖遵循《工輔法》的業者,接受《報導者》訪問時特別強調,「我花了8年、4億元變更用地、設備,在2017年正式就地合法。」董事長陳錦源細數,為了配合法令做隔離帶,工廠四周各內縮了10公尺,共敲掉5,000平方公尺,投資改善消防設備、等待用地變更也花了5、6年。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戴秀雄則認為,《工輔法》修法完全架空了國土分區精神,從頭到尾就不應該再修,「若非法能行,民眾守法的理由何在?」

違章拆除效率不彰,公民訴訟制度也遭擋

除了落日期限,公民團體也委由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提出「公民訴訟」制度。

公民訴訟制度是指當政府不執行勤務時,民眾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機關執行。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指出,現行已有違章工廠檢舉制度,且國土計畫和許多環保法規,都有公民訴訟制度,可依此提出訴訟,不需再納入《工輔法》。

然而,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員蔡佳昇表示,汙染法規的公民訴訟,必須等到汙染成立,才能提出申請,「到那時還來得及嗎?」彰化環保聯盟執行祕書吳慧君也批評,自2017年已舉報29處新建違章工廠,卻沒有一間被拆除,正是因為政府不理會民眾對於違章工廠的檢舉,才要求納入公民訴訟。

但公民訴訟被經濟部視為疊床架屋,民進黨團也不支持,最後此條文通過民進黨團版本,公民訴訟沒有入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4.07

108年07月24日經總統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修正條文,相關配套子法「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行政院已於109年03月20日發布施行。既有未登記工廠不得污染、危及公安,「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特定工廠輔導則以納管、改善、登記、用地變更等4階段。

申請納管及特定工廠登記流程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依經濟部修正條文規定,設立於105年05月19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屬低污染者,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於修法施行後2年期限內(111年3月19日)申請納管、3年內(112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核准改善計畫後2年內改善完成,最遲應於修法施行後10年內(119年3月19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民國129年3月19日)完成建築、土地的合法化,否則特定工廠登記將會失效。納管與輔導期間,中央規定須每年繳交2萬元~10萬元的「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直到完成合法化。臨時工廠及未登記工廠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且非屬公告不宜設立地區之條件下,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轉為特定工廠,既有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將輔導限期轉型或遷廠。

李俊興指出,特定工廠登記輔導對象,須符合三個條件:105年5月19日前既存、低污染、且不在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公告的「不宜設立工廠」區。而在「520大限」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將依規定立即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作業。

納管輔導金 營運管理金 計算級距表

為方便民眾查詢相關納管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相關事宜,已在雲林縣政府網站設立專區提供相關資訊,並拍攝工廠管理輔導相關子法宣傳影片,併成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Q/A及相關申請書件填寫範本供廠商參考,以利廠商申請辦理,並能在期限內完成各項程序,轉變為合法工廠。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工輔法》是要輔導一定地區的違規工廠,在一定期限內改善,但細究法條,從寬限期程、登記項目、回饋金編制等等,反而好像為違法工廠戴上薩諾斯的無限手套,永無能拆除的一日。

文:何彥陞(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副教授)

為解決農地非法工廠問題,行政院會於今(2019)年3月28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修正草案,並且已經進入立法院一讀。本次修法旨在:「為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故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採取分級處理、實質管理及輔導,以維持產業發展、加強環境保護與調和國土規劃,並減緩開發工業區供未登記工廠業者遷廠對農地之侵蝕效應」。

前述的立法理由很具體,修正法律的理想很高,但是仔細觀察修法的條文之後,反而讓人訝異。

這也差太多了吧?簡直就是讓違規工廠拿到所有「無限寶石(Infinity Gems)」的立法啊!這真的是強調改革、正視「土地正義」以及「代際正義」,且具備法律素養的政府所提出的條文嗎?

對此,以下就本次行政院版本提出個人的觀察:

現行法的規定與可被接受的界線

2001年政府制定《工輔法》,建立工廠之登記及設立許可、管理、輔導與罰則,以促進工業發展,值得肯定。另外,為了正視違規工廠問題,工輔法2010年5月4日修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七年。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從現行法第33、34條可以發現,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有幾個關鍵:

第一、輔導工廠合法經營,不僅要取得「臨時工廠登記」,還要「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變更)」,並且辦理「工廠登記」等三個要素。

第二、限制在特定地區。不是所有的未登記工廠都可以合法化,需在「特定地區」範圍內才可以,集中管理,減少因遍地開花而對環境造成嚴重衝擊。

第三、有輔導期間限制。未登記工廠本質上還是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了納管,現行法訂有一定的時間範圍,屬於一種特別的「法定阻卻處罰事由」,給予未登記工廠緩衝與改善的期間。

此種「法定阻卻處罰事由」屬於例外的「法外施恩」,當然不宜過長,避免不正案例拖延或違規情事蔓延,並且減少不公平與不正義與的情形。此種類似像是「保護傘」的機制,本來就是特例的情形,當然要謹慎的把關。

工廠管理輔導法懶人包

Photo Credit:地球公民基金會

依上述,《工輔法》是要輔導一定地區的違規工廠,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轉變為「合法土地使用」的工廠,並且辦理「工廠登記」。這才是「納管」,「合法化」的真正意義。更重要的是,這是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現行法律。

基於「法的安定性」,對於違規工廠的管理與輔導,使人民可以相信政府真的想要好好改善違規工廠的問題。除了違規土地要變更為合法的使用,還要辦理所有「合法工廠」都會辦理的「工廠登記」,並且使違規工廠的老闆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進而使人民可以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朝令夕改,並且期待未來不再有違規工廠的出現,糧食安全、環境友善以及土地正義可以落實。因此,可以說,這是人民可以理解或是可以接受的界線。

行政院版《工輔法》草案:讓農地違章無限期的寶石

本行政院版本的修法,主要的作法是:2016年5月19日之前,屬於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可以通知或申請納管,並且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定。核定後的未登記工廠就依計畫內容改善,然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下簡稱特工登記)。取得「特工登記」之後,就可以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是使用地變更編定,然後就可以辦理「工廠登記」,辦完工廠登記,就是合法工廠了。

故可以用下圖表示:

工廠管理輔導法懶人包

作者提供108年行政院版《工輔法》草案方向

這樣的流程與邏輯看起來是相當完善的,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細究實質的條文內容,卻有太多的「眉角」,充滿的「許多可能」,簡直就是「無限寶石」,反而讓人憂心忡忡。本文就以無限寶石分別說明本次條文的強大力量:

(一)空間寶石(THE SPACE STONE):扭曲空間、我污染、我霸佔

草案第28-1第一款規定:「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然而,究竟何謂「非屬低污染」?為何不是「中高度污染」?如何認定?是否可以依據工廠行為、污染的種類、型態而分類?目前仍是充滿爭議。

更重要的是,輔導期限應如何訂定?可以有多久的期限?在輔導期限是否也同樣享受「法外施惠」?此等問題,在本次修法並未直接規範,此恐怕會造成實務的執行問題,對於此等中高度污染的管制若過於寬鬆,不僅無法掌控農地違章工廠製程與樣貌,更無視環保署環境治理規則,讓民眾活在食安黑洞的恐懼中。

(二)時間寶石(THE TIME STONE):我有任意門、製造無限長時間

草案第28-1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