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 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立法理由〕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爰將第四款「樑」修正為「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第 135 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 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一、文字修正,將超越修正為超過;三.五修正為三點五;時修正為者;每二公尺修 正為每隔二公尺,頂版修正為頂板。 二、可調鋼管支柱以貫材、木板等介面連接使用,俗稱「菜瓜棚」,前已發生數起灌 漿時支柱倒塌、崩塌造成多人死傷之重大災害,為增進安全,第一款爰予限制可 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三、刪除第二款,因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第二款已無必要,爰予刪除,其餘款次 遞改。 四、依破壞力學理論分析,以結構拘束可防止支柱挫屈,爰配合修正水平繫條應與牆 、柱等妥實連結;並刪除贅字「以上」。 五、配合增列貫材應固定置於鋼製頂板或托架之上,以資周延。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四 款「樑」修正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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